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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典防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02:03:36  浏览:9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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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典防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87号
2003-05-14

关于加强非典防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提高国家整体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国务院于近期部署“非典”防治设施的建设,力争在年内建成省、地、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网络。为加强“非典”防治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树立全局观念,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卫生防疫、科学研究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管理。与防治“非典”等疾病的有关的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时间紧、要求高,必须在规划和建设时严格把关,及时落实防止污染的各种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进位并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新建、扩建和改建“非典”设施和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

二、涉及新建、扩建、改建“非典”防治及有关公共卫生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合理布局,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农村集中饮用水源地)、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并设置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再建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2、 涉及二级以上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3)等有关规范设计。实验室应采取负压操作,禁止未经消毒、灭活的有害物质流出实验室。实验室废水须经单独消毒处理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对生物性气态污染物应采取消毒或高温、高压灭活处理,对化学性气态污染物应采取专用通风柜捕集后无害化处理,动物实验室的排风须经活性炭过滤吸收器等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按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法规的规定对含有害微生物固体废物、动物残体和二级以上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产生的废液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 新建、扩建和改建专门诊疗“非典”人员的医院及有关卫生防疫项目,必须落实国家有关废水和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措施。对于“非典” 病人产生的粪便、尿、呕吐物等排泄物必须配备专用的容器收集,进行单独的消毒处理,不得进入污水处理系统。污水经消毒处理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在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条件的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非典”诊疗医院,应同时建设焚烧装置,就地处理可能被病毒污染的废物,具体要求按我局《“SARS”病毒污染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规定执行。

4、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制定并落实有关污染物的监测制度和报告制度。

三、 在“非典”疫情防治期间,“非典”防治的有关项目应随报随办,专家审议可采取函审或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手段,加快审批进度。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县级“非典”防治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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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2004〕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检察事业的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财政部有关政策要求,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任务,加强领导,不断加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力度

1、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适应财政改革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的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各项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发展检察事业、强化法律监督、推进队伍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通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推动检察机关经费和物质保障工作的全面发展。

2、认清形势,明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实现保值增值。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保障”和“管理”两手抓的思想,在抓好经费和物质保障工作的同时,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列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实抓好。

3、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检察长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将其结果纳入检察长任期目标管理考核。各级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要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任务等方面逐一研究,狠抓落实。

4、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机构和专业人员。省级检察院要在计财装备部门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地级和县级检察院也要成立专门管理机构或设立专门管理人员,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统计报告、资产评估、日常监督检查以及资产的更新、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等工作。要建立和保持一支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相对稳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队伍,为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证。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培养,强化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素质,搞好廉洁自律,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5、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程序。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工作运行程序,从制度上明确资产管理者与使用者的责任,建立起严明的责任体系。要以资产使用为重点,加强资产管理为手段,确定资产管理范围,界定资产管理职权,加大资产管理力度,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强化资产管理程序,规范资产管理方法,建立资产管理机制,强化资产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作用。要强化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国有资产损坏损失赔偿制度,制定国有资产目标管理和考核机制,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真正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6、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观念。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管产”的原则,牢固树立管理的观念、遵守法律法规的观念和依程序管理的观念,全面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完善行之有效的“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加强监督”的管理方法。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加强经验交流,通过上下共同努力,把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建章立制,严格规范,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7、严格资产购置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根据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和检察工作的需要,按照科学、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严把资产购置关。对技术含量高及贵重的设备,要进行项目论证。对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要完善设备采购和基建工程招投标制度,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阳光工程”,实现采购工作“零投诉”的目标。要逐步制定科学的分类定额标准,实现资产配置合理化,从源头上加强对检察机关国有资产投入的监控。

8、严格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建立和完善产权档案体系。各级检察机关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认真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建立检察机关产权档案体系,对国有资产产权实行动态监管。产权登记要做到全面完整,真实准确,避免账外资产的存在。

9、严格资产使用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护理、维修工作,保持资产的完好率,防止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要严格资产管理责任制,对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坏等,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损坏程度,责成当事人承担修复、更换或赔偿责任。除了一般综合性管理制度以外,还应分门别类,对房地产、车辆、计算机等资产制定针对性的管理制度。

10、严格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从严控制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租赁、承包(包括内部承包)、对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等。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确需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充分论证并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方财政部门批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后,其经营收入要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也不得转入单位食堂、工会、协会。严禁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机关运转、保证完成机关任务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11、严格资产处置工作制度。各级检察机关发生资产调拨、转让、变卖、报损、报废等情况,要严格按照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手续办理,坚决杜绝资产处置的随意性,严防国有资产的人为流失。要完善资产的报废制度,根据资产的性质、特征和使用状况,制定不同类别资产的报废标准。要及时处置闲置资产,避免造成资源浪费。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12、严格资产评估制度。各级检察机关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拍卖、转让国有资产等情况,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其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核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13、严格资产报告制度。各级检察机关对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报告。报送报表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三、创新方法,提高效率,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水平

14、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运行机制。要逐步建立资产购置、使用、管理、处置的一整套操作规程和各环节的具体流程,落实责任,使国有资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更加科学,效益更加显著。资产管理部门要与使用单位签订协议,对资产管理实行责任承包,使管理责任落实到使用单位和使用人。

15、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人有责,既要有明确的分工,又要有相互制约的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对本院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要逐步建立与各部门资产利用效率评价制度和责任制度,把各部门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作为评价、考核部门工作成绩的标准之一。对成绩显著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奖励。

16、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进程。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对国有资产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将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类别、流程、标准等情况统一纳入计算机软件,进行动态跟踪、全程监控,使国有资产的管理、核算和监控融为一体,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有机结合,形成计算机网络高效管理机制,从而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科学化的轨道。

17、逐步建立固定资产标准配置体系。各级检察机关要以部门人员编制、工作性质、其他实际工作需要为参数,建立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参数计算体系,分类核定各部门的固定资产配置数额和标准,以避免资产配置的随意性、相互攀比、配置不合理等问题的发生。要逐步探索按人员配置资产,按工作需要将资产定位到人,由个人负责管理,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赔偿,使固定资产管理做到“物有其主,管用一体,责权分明”。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加大国有资产管理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18、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是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检察机关要由计财装备部门统一管理本单位全部财务收支活动,严格规范财务会计行为。要认真落实《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规定》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对资产购置资金来源的监督,确保经费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铺张浪费。要加大对各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的核算和管理力度,严禁账外设账、资产账外循环和隐瞒不报等行为。要进一步加强财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增强自我约束、廉洁奉公、遵章守纪意识。

19、从严控制,杜绝违规担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性资产不能用于抵押和担保,各级检察机关不得以单位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等方式的担保。对已经为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20、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或个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贪污、私分、侵占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检察机关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推动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卫生部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卫生部
2002年12月27日

  为贯彻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加快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

1.坚持后勤管理和服务职能相分离的原则。改变"小而全"和"医院办社会"的传统模式,打破行政隶属关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理顺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关系,建立后勤管理和服务新模式。

2.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通过组建后勤服务专业化实体或集团,走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的道路。引入竞争机制,精简冗员,降低成本,为病人和医务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价格合理的后勤服务。

3.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把后勤服务社会化与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相结合,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相联系。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4.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改革的总体目标: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后勤工作的特点,通过组建后勤服务实体或集团,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实现减员增效,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效率。在今后三年内,实现后勤服务由单位各自为政、"小而全"向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的模式转变;医疗卫生机构由办后勤服务向购买后勤服务转变。逐步形成优质、高效、安全、低耗、快捷、方便的新型医疗卫生机构后勤保障体系。

二、主要内容

1.实行医疗卫生机构后勤行政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离。医疗卫生机构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指: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房地产权管理、基本建设管理、设备物资管理、环境秩序管理、后勤服务规划和监督管理等。后勤服务职能主要指:为医疗业务开展而提供的各项劳务、技术和餐饮服务、动力能源管理、通讯、安全消防管理、物业管理、污水处理、太平间管理、医用水、气体集中供应以及消耗性物资采购供应、车辆维修、设备维修、被服制作洗涤等。改革后的医疗卫生机构后勤管理部门要精简人员,转变职能,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并代表本单位购买后勤服务,监督后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

2.改革后勤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后勤服务部门成建制地分离出来,组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后勤服务实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合适的范围内,组建跨医疗机构的后勤服务集团,以专业化、集约化、企业化等形式,承担本地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将从医疗机构中分离出来的后勤服务实体,通过并入、托管、联办、连锁、股份合作等形式进入此类集团,组成行业后勤服务集团,优势互补,统筹管理,促进行业后勤服务集团加快走向企业化和社会化。

3.改革后勤经济管理方式。在改革起步阶段,医疗卫生机构应以社会化改革前三年本单位后勤服务项目消耗资金总额的平均值为标准,支付给相应的后勤服务实体或集团。三年后逐步实行按服务项目结算。改革后勤服务经费拨款为有偿服务收费,双方通过契约形式,建立供需关系和监督机制,并按合同支付后勤服务费。在后勤服务投资方面,逐步建立多元化的医疗机构后勤投资体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采取各种经营方式,大力发展后勤服务产业。

三、改革的相关问题

  医疗卫生机构在后勤服务职能及人员与本单位规范分离后,要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相关问题。

1.做好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划转工作。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医疗卫生机构原用于后勤服务的房屋、设施等,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提供给后勤服务实体或集团使用,并根据确定的后勤服务保障模式,在清理、评估和界定后,按规定进行合理划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做好人员分流工作。后勤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在转制中调整后勤服务人员的结构,加强后勤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后勤服务人员的素质。同时,区别原后勤服务人员的不同情况,研究、制定人员分流政策,鼓励后勤服务人员自谋职业或到其他单位工作。对于自谋职业或开办实体的人员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并妥善解决划转和分流到各类服务保障性经济实体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四、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工作的领导,从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情况出发,统一思想,统筹规划,精心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总体规划和目标,加强后勤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结算制度,引导和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

2.主动沟通,争取支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国资、工商、税务、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改革的有关情况,争取更多的支持。

3.妥善安置富余人员。要切实加强后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妥善安置和分流原有后勤服务人员,确保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平稳实施。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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