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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6:10:48  浏览:9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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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改办农经[2008]687号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上海、黑龙江、新疆、云南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牧、畜牧)厅(委、局、办):

为提高奶牛标准化规模饲养水平,转变奶牛饲养方式,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安排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用于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 (场)改扩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和重点
(一)项目申报条件。存栏奶牛200头以上的现有奶牛养殖小区(场);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奶牛饲养实行人畜分离、相对集中、封闭管理;没有患口蹄疫及检出布氏杆菌病、结核病阳性的奶牛;项目要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二)项目申报重点。优先支持大中城市郊区和奶牛养殖大县(市)。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举办的养殖小区(场)、乳品企业建立或与乳品企业已建立紧密产销关系的养殖小区(场)。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养殖小区(场)的水、电、路、粪污处理、防疫、挤奶等配套设施及饲草料基地建设。
养殖小区(场)经改扩建后必须达到以下标准:⑴建立奶牛养殖档案,进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DHI);⑵实行机械化集中挤奶、粪污集中处理及综合利用、普及全日混合日粮饲喂(TMR)技术;⑶达到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与管理标准(见附件一)要求。
三、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各省(区、市)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按照奶牛存栏量、奶产量综合确定,详见附件二。各省(区、市)应严格按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和项目补助标准向国家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投资分年存栏200—499头、500—999头、1000头以上三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
年存栏200—499头的养殖小区 (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50万元。
年存栏500—999头的养殖小区 (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100万元。
年存栏1000头以上的养殖小区 (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150万元。
对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不做硬性规定,由地方政府视财力情况酌情安排。
四、项目组织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按照本通知要求,省级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总体安排方案后,省级畜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的组织编制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市、县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联合上报省级畜牧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汇总提出审查意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可研报告。其中:租赁经营的养殖小区 (场),由承租经营者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报所在地畜牧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所在地畜牧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联合上报省级畜牧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二)省级大型企业(含农垦企业)自办或租赁经营的养殖小区(场),由企业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畜牧主管部门,由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可研报告,其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到企业。
根据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于4月10日前联合上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逾期不报的,国家将不予安排投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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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关于印发《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2〕440号


山东省、河南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补偿政策意见的请示》(财农〔2011〕95号),为规范和加强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制定了《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河下游滩区是指自河南省西霞院水库坝下至山东省垦利县入海口的黄河下游滩区。涉及河南省、山东省15个市43个县(区)1928个村庄(其中:河南省1146个,山东省782个)。村庄具体名单及滩区运用补偿范围界线,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分别商山东省、河南省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核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附件: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2012年12月18日



附件:

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河下游滩区(以下简称滩区)是指自河南省西霞院水库坝下至山东省垦利县入海口的黄河下游滩区,涉及河南省、山东省15个市43个县(区)。滩区运用是指洪水经水利工程调控后仍超出下游河道主槽排洪能力,滩区自然行洪和滞蓄洪水导致滩区受淹的情况。  
  滩区运用补偿范围界线,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分别商两省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界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三条 滩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因滩区运用造成的一定损失,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给予补偿。
  第四条 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滩区运用后区内居民遭受洪水淹没所造成的农作物(不含影响防洪的水果林及其他林木)和房屋(不含搭建的附属建筑物)损失,在淹没范围内的给予一定补偿。
  以下情况不补偿:一是非运用导致的损失;二是因河势发生游荡摆动造成滩地塌陷的损失;三是控导工程以内受淹的损失;四是区内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损失;五是其他不应补偿的损失。
  第六条 农作物损失补偿标准,按滩区所在地县级统计部门上报的前三年(不含运用年份)同季主要农作物年均亩产值的60-80%核定。居民住房损失补偿标准,按主体部分损失价值的70%核定。居民住房主体部分损失价值,由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滩区运用后享受国家统一建房补助政策的区内居民,其住房损失不予重复补偿。
  第七条 中央财政承担补偿资金的80%,省级财政承担20%。
  第八条 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乡(镇)有关部门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镇)、村分级建档立卡。    
  第九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承包土地、住房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有关部门核实登记后,报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条 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及时将区内居民承包土地、住房登记及变更情况汇总后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核查汇总后,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滩区运用后,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及时核查区内居民的损失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及时核实区内居民损失情况,联合向财政部和水利部上报中央补偿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核查。
  第十三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对补偿资金申请报告进行核查,并及时提出核查意见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补偿资金申请报告及核查意见进行审查后,核定中央补偿资金。中央补偿资金由财政部拨付省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抄送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将本级承担的补偿资金和中央补偿资金一并及时、足额拨付给滩区县级财政部门,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财政部和水利部,并同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补偿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区内居民承包土地、住房登记与变更、损失核查以及补偿资金发放等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黄河水利委员会的核查工作经费,由财政部根据核查任务审核后安排。
  第十七条 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由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  
  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制定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公布10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偿资金支付到区内居民“一卡通”等账户。  
  张榜公布后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经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核查认定,不应发放的补偿资金全部返还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支持滩区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八条 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要及时对补偿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对全省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安阳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暂行办法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增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转变机关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中心“便民、高效、公开、公正”的良好形象,更好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市中心和各分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首问负责人是指到中心办理事项或通过电话咨询事项的服务对象接触或问讯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负责人的服务规范要求:
(一)服务对象到中心办理事项或联系其它工作,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
(二)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中心职责范围和首问负责人岗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热情相待,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属于中心职责范围的,应当主动告知与何部门、何科室、何窗口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部门、科室、窗口的有关人员;属于中心职责范围的,但有关人员联系不上的,首问负责人应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有关人员。有关人员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如果有关人员出差或暂遇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负责给对方答复。
(三)首问负责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要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中心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1、接听电话。当电话铃声响起,要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声”、“先说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情”;
2、接待来访,要做到“主动与人打招呼,热诚耐心问事情,清楚讲解不马虎”;
3、凡属中心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为由推脱首问责任或敷衍问讯者;
4、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问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员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
第五条 首问负责制要求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至上,服务第一”和“宁肯自己麻烦百次,不让群众多跑一回”的思想,熟悉中心各项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科室、各窗口的职责范围;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业务技能操作水平和快捷办事的工作效率。
第六条 对模范遵守首问负责制,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要及时予以表彰鼓励。要将首问负责制落实情况纳入中心“双优竞赛”活动评比重要内容,对好的要大力表扬,对差的要严肃批评,对贻误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首问负责制的处罚。有下列情节者,一经查实,要视情况给予教育、批评、通报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1、首问负责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人员的;
2、有关人员未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拖延处理时间或以其它借口拒绝、搪塞服务对象的;
3、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4、对服务对象要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5、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服务忌语的;
6、其它违反首问负责制服务规范要求的。
第八条 中心设立违反首问负责制投诉电话。对中心工作人员不履行首问负责制要求的,服务对象可向中心投诉中心(5116100)、投诉科(5116006)、督查科(5116001)进行举报。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向社会各界群众公开。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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