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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商业小型企业实行放开经营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48:19  浏览:91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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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商业小型企业实行放开经营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商业小型企业实行放开经营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调动商业企业和职工的经营积极性,疏通商品流通渠道,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央关于把经济搞活的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解放思想、放宽政策、加强领导、依靠科学、搞活经济、提高效益的精神,特制定《黑龙江省商业小型企业实行放开经营的若干规定》。
一、范 围
国营商业、粮食、饮食服务业和供销社所属的小型企业,均按本规定实行放开经营。
凡同时具备人员在五十人以下、利润在三万元以下两个条件的或目前人员虽然略超过五十人,但经营微利或亏损的自然营业门点和固定资产原值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下、利润在二十万元以下的商办工厂均属小型企业。
放开经营的具体范围是:
1、城镇的食杂、副食、蔬菜、肉类、土产、日杂、农杂、废旧和属于小型企业的百货、五金、综合等零售商店;
2、除大型旅店、饭店之外的大部分饮食服务企业;
3、供销社所属的基层供销社和饮食服务企业;
4、商业和供销社办的各类加工厂以及农牧企业;
5、粮食部门的挂面厂等附营企业。
划定小企业要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户进行测算,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当地政府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和主管厅、局、社备案。
一九八三年实行利改税时已经划定的小型企业,也属于本规定所指小型企业的范围。
二、形 式
放开经营的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变,承包经营,国家征税,自负盈亏。具体形式可采取;承包给集体经营;承包给部、组经营;承包给个人经营。对税后利润的分配,放开经营的企业同主管部门,同企业内部的部、组和职工要分别签订合同。合同有效期限不宜过短,遇有特殊情况,签约
双方可协商修订。承包形式主要有:
1、定额上交,超额归已;
2、定额包干,超额比例分成;
3、根据销售额,按比例提取手续费;
4、定额管理,利奖挂勾;
5、按劳动定额核定手续费,超定额部分予以适当比例的手续费补贴。
各个企业具体采取那种形式,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不强求一律。
三、政 策
1、企业的领导干部和管理干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能上能下,能干能工。基层供销社的领导干部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报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任命。
2、放开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独记帐,单独在银行设户,单独反映经营成果,单独编制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不足的可以在本系统或本企业内部调剂。调剂不了的也可以采取一名会计兼管几个点的办法。基层供销社仍然以社为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纳税。
3、放开经营的国营商业和供销零售企业缴纳八级超额累进税。饮食服务业缴纳百分之十五比例税。县以上供销企业所属的零售商店与饮食服务企业,仍分别实行由县供销社、县饮食服务公司统一汇缴纳税的办法。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在放开后改为独立纳税单位。
4、按照商业部(83)商劳字第22号文件精神,商业部系统(含供销社企业)职工退休费实行统筹支付的办法,放开企业应向上级主管部门交纳一定数额的退休基金。
为了保证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放开企业需向主管部门提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放开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原则上由企业自提自留自用。修理费按规定随时列支,不得吃老本,拚设备。
放开企业可根据盈利情况,按税后利润所得,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发展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
5、放开企业可以实行浮动工资或提成工资,也可以实行劳动报酬与实现利润挂勾的办法,做到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实行浮动工资或提成工资的企业,职工劳动所得超过标准工资(含粮煤补贴和副食补贴等项)的部分(提成或浮动工资)在税后留利中列支。基
层供销社实行联销计酬企业的职工劳动所得可在税前列支,但不能再计提这部分综合奖。
放开企业的职工个人可以入股,年终除可以得到不低于存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可根据企业盈利情况按股分红。供销社的职工入股,按社员股金分红的办法执行。
6、放宽经营范围。国家和省规定放开的六百五十四种小商品都可以经营。进、销价格可以上下浮动。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厂、饭店和经营农副产品的商店,可以同农户直接挂勾,用现金采购农副产品,价格可以随行就市,议购议销。经销方式可以灵活多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同意,既可店内销售,也可店外经销;既可摆摊设床,也可走街串巷;既可在当地销售,也可到外地推销。
7、放开企业的原材料和货源的供应渠道以及分配办法仍然不变,有关部门应一视同仁。
8、放开经营的豆制品加工厂,仍按一九八○年省商、财两厅黑商财联字第420号、黑财商企字第41号文件规定,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列蔬菜亏损的办法。议价经营的豆制品不予补贴。
9、除国家按计划正式分配的人员以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向放开企业安插人员,也不得抽调人员。企业主管部门认为必须借调人员时,由借调单位支付工资及管理费。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各部门不得向放开企业乱摊费用或随意抽调挪用流动资金。
10、企业放开之前,原核算单位要清理帐目。经过上级部门审核后,如果有尚待处理的“包袱”,可由原核算单位挂帐,利息由放开企业上缴的管理费中列支,待将来视企业经营状况与地方财政状况逐步处理。
11、企业放开后,其所有制性质不变;原来是国家正式职工的,其身份、政治待遇不变,仍享受干部、职工的离、退休制度所规定的待遇。
四、管 理
1、放开的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和规定,遵守社会主义商业道德,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商业信誉,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2、企业放开只是管理及经营的放开,资金、财产仍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集体或个人都无权动用企业的流动资金,都无权出卖、转让、私分或损坏企业的固定资产,违反者要追究责任,赔偿损失,视情节予以处理。企业放开后,应不断扩大流动资金,并根据需要增加固定资产以保
证扩大再经营的需要。
3、企业要通过民主讨论,订立店规(厂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财贸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暂行条例》,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4、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放开经营企业的管理和领导,经常深入第一线,了解情况,主动解决放开经营后出现的新问题。
为了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省直各有关厅、局、社可根据上述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198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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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在部分县(市)开始启动。资金管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稳步发展的重要环节。根据民政部与财政部协商的意见,经研究,现就试点期间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以县为单位进行核算、平衡,必须专帐专管、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挪作它用。资金不能直接用于投资,主要通过购买国家和地方发行的债券,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实现保值增值。
二、养老保险资金进入县(市)基金专用帐户,遇到当地正在发行可以达到增值利率要求的债券,经与地方银行或财政协商,在由银行或财政开出债据并免费代为保管债券的前提下,县(市)可自行购买部分债券。
三、养老保险资金进入县(市)基金专用帐户,地方一时没有债券购买或银行、财政不能开出债据并免费代为保管债券,县(市)均应将资金转民政部,由民政部代为购买债券。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与养老保险资金增值所要求的利率差额较大,县(市)要尽可能缩短资金在银行存放的时间,及
时转为可保值增值的债券,以确保本县(市)养老保险基金的核算平衡。
四、为了减少环节、减少汇款途中利息损失,最大限度提高资金效益,各县(市)委托民政部代为购买债券,资金一律直接电汇民政部。县(市)于当月二十四日( 含二十四日)之前汇出的资金,从汇出之日起息(即计算资金在途息);当月二十五日(含二十五日)以后汇出的资金,从次月一? 掌鹣ⅰC裾看郝蚬艺螅?直接给县(市)开具注明资金数额、起息时间、年增值利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债据”。债据可以挂失,不进入流通。
五、受县(市)委托代为购买债券,由于受起息时间、利率优惠、免费代为保管债券等条件限制,现阶段由民政部集中统一与财政部办理。省一级暂不开展代办业务,下步是否开展代办业务另行研究决定。地(市)一级原则上不开展代办业务。个别省市需要开展代办业务和个别县(市)的资
金增值采取由地方银行支付可以保值增值利率的做法,均需事先报告民政部,经过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养老保险资金系负债资金,县(市)作为资金的核算、平衡的基本单位,负有确保所管理资金按规定要求增值的责任。不论哪一级,受县(市)委托,代为购买债券,都必须承担自收到资金起,所代办资金增值的责任。
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用于地方建设的比例和具体做法,另行通知。以上通知要求,请各地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我们。



1992年3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5号



  为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快机动车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申请核准与下发速度,国家税务总局对《免税图册》以及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事项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免税图册》部分车辆类型目录内容
  自2013年第4册(总第35册)《免税图册》起,《免税图册》中不再列示下列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内外观图片:
  1.混凝土泵车
  用途:混凝土输送
  主要固定装置:砼泵及臂架
  2.钻机车
  用途:钻孔、打井
  主要固定装置:钻架、钻杆、钻头、绞车等
  3.洗井液、清腊车
  用途:油田无循环洗井流程的注水清洗、清除油管和输油管线中的结蜡、油污
  主要固定装置:沉浮腔、初滤器、注滤器、水箱、污物回收车、旋液器、汽油机、传动箱、风机、水泵、锅炉等
  4.修井(机)车
  用途:油井大、小修、试油、钻井作业等
  主要固定装置:井架、转盘平台、变速箱、绞车、离合器、气控系统、液控系统
  5.混砂车
  用途:压裂用砂液输出
  主要固定装置:砂泵、搅拌器、输砂器等
  6.压缩机车
  用途:石油管道试压、扫线、气举等
  主要固定装置:压缩机、柴油机、管道系统、仪表操作系统、电气设备等
  7.采油车
  用途:油井采油
  主要固定装置:可调式立架、绞车系统、液压系统、气控制动等
  8.井架立放、安装车
  用途:井架的立、放、安装或拆卸作业
  主要固定装置:绞车、扒杆、游动系统
  9.锅炉车
  用途:油田加热原油、清除油管结蜡作业
  主要固定装置:燃油锅炉、发电机组、水泵、燃烧器等
  10.地锚车
  用途:油田野外打、拔桩作业
  主要固定装置:锤架、重锤、取力箱、绞盘等
  11.连续抽油杆作业车
  用途:油田、油井收、放连续抽油杆作业
  主要固定装置:卷绳装置、排绳装置、牵引装置、天轮总成、液压传动系统、分动箱等
  12.氮气车
  用途:提取氮气、氮气增压
  主要固定装置:柴油机、膜分离制氮器、氮气增压机、管道及仪表操作系统
  13.稀浆封层车
  用途:公路养护施工
  主要固定装置:骨料储供装置、工作发动机、填料供给系统、乳化沥青供给系统、拌和装置
  纳税人购买上述车辆,经税务机关实地验车,符合《免税图册》中车辆用途和主要固定装置规定的,税务机关直接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二、其他事项
  (一)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申请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的车辆进行实地验车,应核查车辆用途,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内外观照片对车辆的主要固定装置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购买《免税图册》中已列示车辆图片的车辆,车辆内外观(含车身颜色)发生变化,但车辆整体结构、用途与主要固定装置未改变的,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应出具证明。税务机关实地验车后,依据车辆生产(改装)企业证明与《免税图册》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三)其他车辆仍按《免税图册》的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三、本公告自2013年8月30日起执行,《免税图册》名称同时变更为《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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