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59:59 浏览:8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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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区集中供热收费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供暖收费和集中供热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区域。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没有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按实际建筑面积交纳采暖费,已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逐步按实际供热量收费,采暖费价格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房屋建筑层高在2.6—3米(含2.6米、3米)之间的按正常标准收取。
房屋建筑层高超过3米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
建筑面积(平方米)×[1+超高高度差(米)×1?3]
房屋建筑层高不足2.6米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
建筑面积(平方米)×[1-不足高度差(米)×1?2.6]
第四条 对特困户居民采暖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标准按《关于做好城市供热采暖工作的意见》(德政发〔2008〕17号)执行。
第三章 收费办法
第五条 德州市市区的集中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六条 热用户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交纳全部采暖费。
第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代收采暖费。单位统一办理集中供热手续的住宅楼,由单位统一向供热单位缴纳采暖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 供热单位要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供热设施运行情况,保证用户室温达标、维修及时。
第九条 对应交供热费而拒不交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有权采取措施追缴欠费,直至诉讼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对私自开口偷接用热设施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稽查,执法部门按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制和调度会制度。各主管部门要克服困难,确保本系统资金及时到位,共同做好冬季供热收费工作。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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