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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14:36  浏览:9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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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5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一日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限制高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 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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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等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19号 《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等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商务部批准《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等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现予公布。

  1~13项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14~15项由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商务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 实施日期
1 SB/T 10441-2007 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 2008年5月1日
2 SB/T 10442-2007 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 2008年5月1日
3 SB/T 10443-2007 早餐经营规范 2008年5月1日
4 SB/T 10444-2007 商贸企业信用管理技术规范 2008年5月1日
5 SB/T 10445-2007 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2008年5月1日
6 SB/T 10446-2007 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2008年5月1日
7 SB/T 10447-2007 水果和蔬菜 气调贮藏原则与技术 2008年5月1日
8 SB/T 10448-2007 热带水果和蔬菜包装与运输操作规程 2008年5月1日
9 SB/T 10449-2007 番茄 冷藏和冷藏运输指南 2008年5月1日
10 SB/T 10450-2007 胡萝卜购销等级要求 2008年5月1日
11 SB/T 10451-2007 苦瓜购销等级要求 2008年5月1日
12 SB/T 10452-2007 长辣椒购销等级要求 2008年5月1日
13 SB/T 10453-2007 膨化豆制品 2008年5月1日
14 SBJ 14-2007 氢氯氟烃、氢氟烃类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008年5月1日
15 SBJ/T 08-2007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SBJ 08-1994 2008年5月1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甬政发〔2006〕12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服务型教育体系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能力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7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面向全社会评选,凡是对构建服务型教育体系、促进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地方政府、党派等单位,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术团体均可申报。
第三条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勿滥”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系工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项分为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获奖单位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个人和单位科研成果纳入其他相关评奖范围。
第五条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每次评选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4项,二等奖不超过8项。其中,特等奖每项奖励15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10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奖项奖金的60%以上用于推进构建服务型教育体系、促进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工作的开展,剩余奖金可用于个人奖励。其中,上述用于开展工作的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严格按规定用途控制和反映经费支出情况。

第三章 评奖条件

第七条 被推荐评选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相关条件之一:
(一)在甬高校和职业学校(或其下属机构)紧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广泛开展校企合作,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在教育服务经济中作出重要贡献的;调整专业设置,优化学科结构,为培养大批社会急需的紧缺性、实用型人才作出重要贡献的;开展各类社会人员培训,为促进社会人员的再就业和企业的再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大力引进和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参与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开展重大科技攻关,产生标志性成果,并实现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其它在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企业主动与在甬高校和职业学校合作,开展技术创新,在技术开发、产业共性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学校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推广、转化提供良好的平台,促进企业技术应用、升级,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联合在甬高校和职业学校建立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参与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和实践教学,为学生实践技能的提高作出重要贡献的;联合在甬高校和职业学校做好企业职工培训工作,为宁波整体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各级政府和社会团体等其它组织通过政策支持、资源投入、舆论宣传等,积极创造条件,对促进在甬高校和职业学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作出重要贡献的;充分发挥组织管理和协调功能,搭建各种服务平台,促进校企合作,为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条 申报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的各项工作必须在申报期内完成。

第四章 评审的组织和程序

第九条 设立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市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市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企业、行业负责人等组成。
第十条 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候选单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在甬高校以及经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有关单位推荐,并由推荐单位经过审查后统一填报《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申报表》及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申报奖励项目实行部门限额推荐制度。
第十一条 市评审委员会在征求企业、行业代表等意见后,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确定获奖名单及奖励等级。
第十二条 市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将获奖情况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奖励名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获奖者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与被推荐的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候选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被推荐单位如被发现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的,一经查实,立刻中止其评审资格;已经完成评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对推荐单位,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如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及其他影响评审公正性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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