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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域内招商引资、会展、经贸洽谈等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3:15:23  浏览:9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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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域内招商引资、会展、经贸洽谈等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域内招商引资、会展、经贸洽谈等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招商局制定的《吉林市域内招商引资、会展、经贸洽谈等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吉林市域内招商引资、会展、经贸洽谈等活动管理办法

为提高吉林市招商引资活动水平,保证招商引资活动收到实效,防止以办会、办展名义破坏招商引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以市政府名义或冠以"吉林"、"吉林市"召开的各种类型的投资、引资招商会、经贸洽谈会,必须由主办单位报市招商局投资企业服务处备案,由市招商局审核提交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招商会、经贸洽谈会,不能以办会、办展的形式谋取小团体利益和个人私利。
三、会费的收缴标准由市招商局投资企业服务处审核,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如挪做它用应视为违纪。
四、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展销会,其展销的产品质量,展销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关,不能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出现质量问题,追究办展单位责任。
五、未经市政府审批的招商引资、经贸洽谈等会议不得以政府名义发会议通知、邀请书、邀请函、请柬等。
六、凡假冒政府名义举办各种会议,谋取非法利益,除承担返还、赔偿受骗客商的经济损失外,市招商局将会同市有关执法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七、未经市政府审批的会议,各新闻媒体(报刊、电台、电视台),不能以政府名义及冠以"吉林"名称做新闻报道。
八、市直各宾馆、饭店未见市招商局投资企业服务处批复擅自接待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负连带责任。
九、各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原则上不允许以市政府名义举办招商活动,除特殊情况外,按政府机关主办的招商引资活动程序办理。
十、申报材料
(一)市政府各委办局主办召开的招商引资(投资)会议,必须经主管市长批准,并到市招商局备案。须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领导签批的原件、复印件。经核准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2、会议方案及有关会议材料。
(二)吉林市各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招商会,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单位申请书;
2、申办单位营业执照和资产信用证明及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会议、会展方案(会议宗旨、收费标准及用途);
5、缴纳会议抵押金,如按承诺办会,会后抵押金返还。
十一、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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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小水电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发展小水电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省皖南和大别山区水力资源丰富。小水电是我省山区的重要能源,积极发展小水电,可以加快实现农村电气化。
第二条 凡总装机一万二千▲,单机六千▲及以下的水电站及其输变电工程都属小水电。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三条 小水电站要按流域进行规划,作好负荷预测,电站、电网布局要合理。建设要先易后难,择优安排投资省、见效快、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有水库的电站,水库建设应结合考虑防洪、灌溉、养殖、水土保持、改善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等综合利用。
第四条 凡建设直接与大电网联网的小水电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有关供电部门签订并网或其他有关协议,作为设计文件附件随同设计文件一起上报审批。
第五条 在积极兴建小水电的同时,要抓紧对已建成的电站进行改造和挖潜,特别是输变电工程配套和增加调节库容,以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第六条 小水电建设应按基建程序办事,单站二千▲及以上的设计任务书由省计委审批;五百▲到二千▲的由省水利厅审批;扩初设计均由省水利厅审批;五百▲以下的,不编制设计任务书,只编制简要设计说明书,由地(市)水利(水电)局审批,其中:一百▲到五百▲的抄报省水
利厅核备。水电部门呈报工程项目或审批时,同时将有关资料抄送电力部门,凡要银行贷款的项目,应同时抄送同级银行。
第七条 县以上兴建或联办的小水电,在报审工程设计时,应明确主管单位,同时提出人员编制,列入劳动人事计划逐级上报,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
第八条 小水电建设施工实行责任制,要订立合同,明确资金来源和有关方面的责任,以保证工程质量,节约资金,按时投产。

第三章 经营办法
第九条 小水电实行“自建、自管、自用”为主的方针,发电、用电应先在本地自求平衡,并主要面向农村和县镇,为农业、地方工业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十条 凡省、地(市)、县、社、队、企业、个人办或联办的小水电,均实行“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政策。企业和个人入股联办电站的所得利润,根据入股协议按股分成。
第十一条 小水电建设资金,根据我省地方财政目前的实际情况暂作如下规定:
1、县办新建全民所有制电站和骨干输变电工程,省一次性补助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其余自筹和贷款;
2、县社联办的电站,可用省小水电基建和农田水利事业费共同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
3、集体所有制电站、省从农田水利事业费中按每▲五百元补助,其余自筹和贷款。
第十二条 小水电站、(包括全民和集体),按每年利润收入的百分之二交上一级管理部门作为管理费,用于组织人员培训、技术改造、科学试验、备品配件和材料供应等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小水电建设和维修所需“三材”,由省计委在年度计划中专项安排。对集体、个人办的小水电要积极给予支持。

第四章 并网管理
第十四条 凡与大电网连接后的小水电站(网)不作为统配电进行分配,作为自发自用电量,其与电网交换的电量,在全年自行平衡的基础上,由省经委视情况予以季节性调剂用电指标。
第十五条 小水电站(网)与大电网并网,原有趸售和直供体制均不改变。如一方要求改变,经双方协商,报水利电力部批准后改变。
第十六条 各级电力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小水电站(网)的并网工作。要求并网的小水电站(网)应在建设前向大电网提出并网申请,并签订有关协议后方可联网。
第十七条 凡并网运行的小水电,必须服从电力系统的统一调度管理,遵守调度规程,执行调度命令,主动维护电网安全,保证电能质量。各级电力部门要积极支持小水电多发电、发好电,并帮助并网运行的小水电搞好安全生产,提高管理水平。
以防洪、灌溉为主的小水电站,电力调度要服从防洪、灌溉的需要。
第十八条 大小电网交叉供电的县、市、区为保持大、小电网的相对完整性和有利于加强管理,经过协商同意后,可适当调整供电区域。
第十九条 供电量的价格和电费结算:
(1)并网双方在产权分界点,装设电度计量表,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电度计量表的安装、移动、变换、校验、启封、加封、接成、拆除,应按照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规程”规定,必须由供电局负责办理。
(2)小水电站(网)自己的发电能力、全年中有六个月向大电网送电者,视为互供,执行进出一个价,按月结算。
(3)并网的小水电站(网)视为互供电者,小水电站(网)向大电网供电的,有功电度每度不低于五分(税由小水电站、网交纳)。全年有六个月以上需大电网供电的小水电站(网)电能的结算按月预结、按季互抵后,执行不同的电价,有功部分小水电站(网)送大电网的每度不低
于五分(税金由小水电站、网交纳),大电网送小水电站(网)的执行国家规定的趸售电价。
(4)并网的小水电站(网),在并网点力率按零点八考核,如达不到规定力率,小水电少发无功,应向大电网交纳无功电费每度一分;如大电网需小水电站超发无功时,应由双方签订协议按规定向大电网发送无功,每度一分计费。

第五章 发展小水电的其他政策
第二十条 在小水电站(网)自己的供电范围内,为合理调整负荷和实行以电代柴,准予小水电实行丰水和枯水时期、高峰和低谷时不同价格的浮动售价,浮动电价由县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小水电实行“以电养电”政策,县办小水电的利润通过县财政预算作为小水电建议基金,用于发展小水电事业。小水电按国家税法规定纳税、对纳税有困难的,由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报省审批,可以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二十二条 以防洪、灌溉为主的水利工程结合发电的收入,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经营使用。
第二十三条 今后,小水电站(网)和大电网出现的问题,由省小水电建设领导小组主持,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1983年7月27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5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彭宪法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湘办发〔2005〕18号)以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经2005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湘潭市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市政府令第10号)予以调整,新增项目2项,取消项目20项,调整项目47项,项目总数削减至391项(其中市本级实施项目313项,中央、省驻潭单位实施项目78项)。
  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照所附目录,及时调整,并重新向社会公示。
  本决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1.湘潭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项)(略)
2.湘潭市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略)
  3.湘潭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7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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