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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论证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6:44  浏览:88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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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论证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论证办法
(1997年4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核论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论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拟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向法制办公室提交规范性制作说明书及有关文件。
   第四条 法制办公室收到制作说明书及有关文件后,进行立项审查。
   立项审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是否具有必要性、可行性;
   (二)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政策依据;
   (三)是否与我市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与现行管理体制相一致。
   第五条 经审查,确需制定、且可行的,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六条 经批准立项确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下达规范性文件制定意见书,通知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起草小组负责起草。
   第七条 起草单位或小组接到起草通知后,应组成强有力地工作班子负责搞好起草工作,并填写《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登记表》,送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法制办公室下达的制定意见书和规定期限,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工作。法制办公室应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完毕后,将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和有关文件复印件一式15份报法制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法制办公室自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有关文件后,应在十五日内完成规范文件的初步审查,并同时将草案文本送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办公室根据初审情况和有关方面意见,确定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召集有关部门举行规范性文件草案论证会。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论证会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或法制办负责人主持,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参加。 
   论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起草单位汇报起草情况,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二)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讲述初审意见;
   (三)参加会议单位发表意见;
   (四)提出修订意见。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或小组依据论证会确定的修订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全面修订。修订完毕后,将修订稿报法制办公室审核,审核合格后,印35份报法制办公室,由法制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公室负责汇报,起草单位作补充说明。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公室根据会议意见商有关部门进行修订,并拟文送市政府领导审签,原则上应以市长令的形式发布。
   第十六条 凡未经法制办公室审核论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不予审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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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会[2008]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二○○八年八月七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一、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如何运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答: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二、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
答:(一)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之前已经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不予追溯调整。
(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三、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但是,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四、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按照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
企业对于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本规定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三)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四)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六)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已经进行的BOT项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以与BOT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在所列报最早期间期初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重新分类,作为无形资产或是金融资产,同时进行减值测试;在列报的最早期间期初进行减值测试不切实可行的,应在当期期初进行减值测试。
六、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处理信访大要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处理信访大要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最近,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处理信仿大要案暂行办法》(粤委办[1998]124号)。为了贯彻省的《暂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要在1999年1月20日前排查出本地区3宗重大信访案件,落实区、县级市领导担任包案处理责任人,提出解决办法和期限,填写表格,报市委办公厅信访局和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备案。
(二)市直局以上单位如有属自己管辖的信访大要案,应落实包案责任人,并报市委办公厅信访局和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备案。
(三)市委办公厅信访局和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负责对各区、县级市及有关部门下达包案任务,并对各单位包案处理的信访案件进行督办、清理。



199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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