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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山东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08:04  浏览:8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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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山东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232号




关于同意将山东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山东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函》(鲁政字[2003]3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山东省提出创建生态省,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的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提升山东省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省域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推动山东率先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同时,对全国其它省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二、我局同意将山东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请按照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管理的有关要求,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省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生态省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我局已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山东生态省建设规划的编制可参照该指标体系以及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的要求执行,内容包括:

1、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制定生态省建设规划。

2、发展循环经济是生态省建设的核心。规划的编制应统筹考虑一、二、三产业的关系和布局,通过不同类型产业的组合和链接,形成共生互动的生态产业,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实现物质、能量的多级利用和循环传递,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3、按照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的要求,促进循环型社会的建立,推动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加快污染防治进程;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培育和弘扬环境文化,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4、规划的编制应与《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要求有机结合,将有关内容和任务纳入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山东省“十五”计划及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远景目标纲要。

四、请你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编制好《山东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适时我局将会同你省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纲要进行论证。建议省政府在规划纲要基础上编制生态省建设规划,并提请山东省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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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 〔2009〕11 号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四日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天
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2008
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
政发〔2003〕5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
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和土地整理储
备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制度。本办法所称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年度土地整理储备规模和
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的具体安排。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是指市国土资源和
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土
地整理储备计划,对年度内拟实施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作出的具
体安排。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管理
工作。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应当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结合本市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
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编制,应当遵循控制增量土地,
盘活存量土地,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由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土
地整理储备计划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土地整理储备计划两部分
组成,按照年度编制。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草案,由市土地整
理中心组织相关整理单位拟制。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草案,由区、县国
土资源分局组织区、县土地整理单位拟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
批。
  上述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草案形成后,统一报市国土房管局汇
总。
  第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在汇总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土地整
理储备计划草案的基础上,编制全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草案,经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整理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整理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三)年度末储备土地的存量规模;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要求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当在每
年11月中旬,将本区、县下年度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草案报送市国
土房管局。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下年度土地整理储备
计划草案的汇总和编制工作。
  第九条  年度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按照项目实施管理,具体的
项目实施计划按照下列程序拟定和报批:
  (一)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
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拟定,按批次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和下达。
  (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
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组织区、县土地整理单位拟定,按批次报
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和下达,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三)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的报批文件包括:申请报
告、申请项目明细表、申请项目宗地范围示意图等。
  第十条 经批准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作为土地整
理储备项目办理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等各项审批手
续的依据。
  第十一条 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原申
请单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同意的,由原批准机关另行
下达计划。
  年度内未实施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下一年度拟重新实施的,
原申请单位应当在下一年度向原批准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
计划,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土地整理单位实施。委托整
理的,经被委托单位申请,市土地整理中心按照项目委托方式向
被委托单位下达土地整理委托书。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由区、
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土地整理中心以辖区为单位,按照年度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确定的规模,对隶属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的土
地整理单位下达土地整理委托书。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土地整理中心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
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
  第十三条  委托实施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均以被委托单位
为主体办理相关手续,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被委托单位依
照法律规定和土地整理委托书的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办理土地使用权
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暂登记为市土地整理中心或其委托的
土地整理单位。
  第十五条  完成整理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
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出让的,依据本市土地供应计划公开出让。
  第十六条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
单位核算成本,经市土地整理中心以审计方式核定后,统一委托
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储备土地,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
关规定自行组织成本核定和委托出让工作。
  储备土地出让前,市国土房管局及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当
在审核土地出让方案时,一并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实行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执行情况统计
报告制度。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整理储备数
据库,各土地整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
市土地整理中心。
  第十八条  根据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
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房管局的授权,委托有关单位实
施土地整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2月28
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1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

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其他省(区、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与当地燃煤发电企业相同。
(三)酌情提高部分省(市)经营困难的统调电厂上网电价。对吉林等部分省(市)低于当地标杆电价的统调电厂上网电价适当多调。广东省云浮、韶关、坪石电厂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5分钱,具体由广东省物价局下达。为鼓励河南义马铬渣电厂按规定焚烧铬渣,减少对当地环境的损害,将该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0分钱(必须按规定焚烧铬渣)。
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四)适当提高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具体见附件三。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核定贵州石垭子、海南大广坝二期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0.293元和0.39元。
(二)三峡地下电站投入商业运营后,三峡电站送湖北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506元,送其他地区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9分钱。三峡电站送电至各地的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三)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贵州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分钱;湖南省挂治、三板溪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元,凌津滩、洪江、碗米坡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36元;广西岩滩、甘肃大唐麒麟寺、重庆中电狮子滩水电站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1612元、0.26元和0.3元。
三、调整部分省市销售电价
(一)山西等15个省(市)火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后,销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2.4分钱、山东2.29分钱、陕西2.14分钱、海南2.1分钱、湖南2分钱、江西2分钱、安徽2分钱、河南1.81分钱、重庆1.53分钱、湖北1.48分钱、河北南部地区1.41分钱、贵州1.36分钱、河北北部地区1.26分钱、甘肃0.9分钱、青海0.63分钱、四川0.4分钱。其中,居民用电价格暂不调整,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上述地区具体销售电价表见附件四。
(二)其余地区销售电价不作调整。
(三)同意河南省暂停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适当调整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销售侧尖峰时段电价、高峰时段电价与平时段电价之比由1.7倍、1.5倍分别调整为1.77倍和1.57倍。
(四)同意湖南省暂停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丰枯季节电价政策和销售侧丰枯季节电价政策,并适当调整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销售侧尖峰时段电价、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上浮0.25元和0.15元,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下浮0.2元。
(五)同意山西省将原1分钱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并入销售电价,相应用于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及疏导省内其他电价矛盾。
(六)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具体电价类别和执行时间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执行时间
(一)利用取消高耗能优惠电价等因素提高的上网电价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通过销售电价调整相应提高的上网电价标准,山西等12个省(市)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湖南、江西、安徽三省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二)山西等15个省(市)销售电价调整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要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电煤供应,强化价格监管。进一步加大电煤产运需协调力度,适当增加华中等电煤短缺地区的供应;组织开展电煤合同履约情况及电煤价格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督促煤炭企业严格执行2011年度电煤合同价格,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电煤重点合同价格。
(三)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维护国家电价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一、各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602618013258682.pdf
     二、有关省(市)部分统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602618016204027.pdf
     三、有关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602618016480111.pdf
     四、山西等15个省市销售电价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602618020761273.rar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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