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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17:33  浏览:97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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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嘉政办发[2000]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维护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预拌混凝土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嘉兴市计委、物价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管理,其共同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商品混凝土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
  (二)编制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办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审批许可手续;
  (四)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条 商品混凝土的管理,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成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由市建委、计委、物价局、环保局、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派员组成,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第二章 商品混凝土的供应与使用

  第五条 凡在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具备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及输送泵车通行条件的,一次性浇筑混凝土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七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施工组织设计时,均应考虑使用商品混凝土。在工程项目招标时,凡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要把使用商品混凝土作为评标内容和评标重要条件之一。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的价格,按嘉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批的补充定额和《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执行,相应材料价格按嘉兴市建材价格信息调整结算。
  第九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设计强度等级、起讫日期、价格和其他技术参数、付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第十一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采以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以免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得批准占道堆放建筑材料。

  第三章 商品混凝土及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核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符合使用单位提出的其它特殊技术要求,并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的试验报告单。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必须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依据,具体评定依据按国家标准执行。商品混凝土试块由各施工单位自行标准养护,由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试验机构出具报告单。如发生质量争议,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作出裁定。
  第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因商品混凝土质量而造成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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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7年9月15日,国家计委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计投资〔1996〕2801号)的具体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上报材料及审批处理问题
由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积极配合做好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国资统发〔1997〕1号)下发时间较晚,许多项目的上报材料中缺少该文的附表,请各有关单位在初审汇总时注意把关,不要遗漏。上报渠道和原则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投资〔1996〕2801号文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抓紧进行未上报企业材料的上报和已上报企业材料的补齐工作,所有企业材料(包括需补办补报的材料)的上报时间,如无特殊原因,最迟不得超过1997年11月30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将按地区或部门一次性办理审批手续,过期不再办理。
二、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处理办法
使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投资〔1996〕2801号文的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其中:经财政部门批准正式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按《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实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事业单位,比照国有企业的做法,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经批准转为拨款。
三、关于出资人问题
(一)原建设银行总行专用投资室代管包干补助地方项目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国家计委、财政部将债权债务划转地方后,由地方自行决定转国家资本金事宜。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即按由地方(省级)管理的国有资产来进行处理,财政部专用投资室不再代行出资人的职能,其出资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二)由原国家计委轻纺出口产品基建项目办公室(轻纺出口产品投资公司)下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计划的项目,其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暂由中国高新轻纺投资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能。
(三)其他项目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按由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理,即暂由原下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计划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能。
四、关于对安排给集体企业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处理问题
对已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或股份有限公司和1997年底前可完成改制工作的原集体所有制企业,可按计投资〔1996〕2801号文件的要求上报有关材料,经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审查批准后转为国家资本金;对未改制的集体企业,必须按期归还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不办理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手续。
五、关于对未按规定申报材料以及不符合转国家资本金条件的单位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处理问题
对未按期到中国建设银行经办行等部门办理有关申报转国家资本金(拨款)材料的企业(或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不符合转国家资本金条件的未改制集体企业,由原下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计划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助中国建设银行经办行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各有关企业严格按借款合同中所签定的还款期按期归还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已超过合同还款期的行政、企事业单位,限1997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对不能按期还款和期限内不能还清的,相应从1998年下达给该行业的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投资计划中核扣。请将有关执行情况于1998年1月10日前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域内招商引资、会展、经贸洽谈等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域内招商引资、会展、经贸洽谈等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招商局制定的《吉林市域内招商引资、会展、经贸洽谈等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吉林市域内招商引资、会展、经贸洽谈等活动管理办法

为提高吉林市招商引资活动水平,保证招商引资活动收到实效,防止以办会、办展名义破坏招商引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以市政府名义或冠以"吉林"、"吉林市"召开的各种类型的投资、引资招商会、经贸洽谈会,必须由主办单位报市招商局投资企业服务处备案,由市招商局审核提交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招商会、经贸洽谈会,不能以办会、办展的形式谋取小团体利益和个人私利。
三、会费的收缴标准由市招商局投资企业服务处审核,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如挪做它用应视为违纪。
四、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展销会,其展销的产品质量,展销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关,不能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出现质量问题,追究办展单位责任。
五、未经市政府审批的招商引资、经贸洽谈等会议不得以政府名义发会议通知、邀请书、邀请函、请柬等。
六、凡假冒政府名义举办各种会议,谋取非法利益,除承担返还、赔偿受骗客商的经济损失外,市招商局将会同市有关执法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七、未经市政府审批的会议,各新闻媒体(报刊、电台、电视台),不能以政府名义及冠以"吉林"名称做新闻报道。
八、市直各宾馆、饭店未见市招商局投资企业服务处批复擅自接待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负连带责任。
九、各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原则上不允许以市政府名义举办招商活动,除特殊情况外,按政府机关主办的招商引资活动程序办理。
十、申报材料
(一)市政府各委办局主办召开的招商引资(投资)会议,必须经主管市长批准,并到市招商局备案。须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领导签批的原件、复印件。经核准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2、会议方案及有关会议材料。
(二)吉林市各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招商会,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单位申请书;
2、申办单位营业执照和资产信用证明及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会议、会展方案(会议宗旨、收费标准及用途);
5、缴纳会议抵押金,如按承诺办会,会后抵押金返还。
十一、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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