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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2:01:56  浏览:9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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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3〕10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科技局《温州市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温州市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
  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推进我市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行业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建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旨在进一步完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和区域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我市区域特色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优化创业环境,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高新化;促进企业提层次、上规模、创名牌,进一步推动温州国际性轻工城建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是指面向区域内的特色、支柱产业,为广大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国内外技术成果,推进区域内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产学研合作提供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是指由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创办,面向本市的特色、支柱产业,为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重点解决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技术难题,实行开放性服务的现代化科研实验机构。
  第三条 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组建的申请和认定。
  (一)申请条件:申报的产业必须是区域内的特色、支柱产业;申请单位应是以开展技术、信息服务为主业,并实行企业化运作的法人;申请单位主营业务有较强的区域特色,并应与当地特色、支柱产业紧密联系;申请单位已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资金综合优势;拟组建的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方向明确,目标可行,措施到位。
  (二) 认定条件:申请单位已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有先进的检测、分析、培训和信息网络设备;已具有足够数量的能够承担技术和信息服务任务、在本行业有实践经验、本科或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研究人员,并已建立较为稳定的产学研网络,有较强的技术支撑;已具有区域特色和优势的主导服务产品;已实现企业化运作模式,组织结构合理,产权清晰,管理规范。
  第四条 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的申请和认定。
  (一) 申请条件:申报的产业必须是本市的特色、支柱产业;申请单位必须是本市具有较强研究实力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或其联合体;申请单位必须建有与本市特色、支柱产业紧密联系的院系、专业或研究机构;申请单位已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资金综合优势;拟组建的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有明确的近、中期研究、开发目标。
  (二) 认定条件:申请单位在本市特色、支柱产业的学术研究方面已有突破,其研究成果已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在新技术应用与开发研究方面,能够结合本市特色、支柱产业的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难题,积极开展研究和技术开发,其研究成果的转化率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已具备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面向社会开放,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对相关产业已起到较好的技术辐射和服务作用;已引进、培养了一批相关产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建立了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开发队伍;已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方面与依托单位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帐户。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并组织实施年度立项工作。申报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填写统一格式的《温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并附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或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可行性报告。
  (二)对申报组建的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市科技局按照温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进行审查、评估后,择优确定并列入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计划。
  (三)建设单位填报《温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经市科技局发文下达后,正式启动实施。
   第六条 凡列入组建计划的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市科技局将根据其规模、作用和组建进展情况,分别分期给予总额30-50万元和50-100万元的专项科技经费补助。
  补助经费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专项申请。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不能用于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的基本建设。
  第七条 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2-3年。市科技局随时对组建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中止下拨经费直至撤消立项并追回拨款或调出仪器设备。
  第八条 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建成后,组建单位应当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温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和相关验收文件资料。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按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条件和计划合同书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温州市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或“温州市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及牌匾。
  第九条 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聘请专家组成考评小组,每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对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的科学研究水平、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和科研管理水平,特别是对我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所作贡献和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条 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奖惩措施:
  (一)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或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提出的,与特色、支柱产业关联度大的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三)对在行业技术创新服务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给予奖励;对在市内外有影响的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给予奖励,并补助一部分运行费用。
  (四)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或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要求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市级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或市级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十一条 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应于每年年初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的运行情况总结,并按规定完成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温州市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或重点行业技术研究
   中心组建可行性报告提纲
  附件:

  温州市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或重点行业
  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可行性报告提纲

  一、组建的必要性
  (一)产业背景。要明确拟提供技术服务的区域块状经济或特色支柱产业发展情况,如:产业规模、从事该产业的企业数、该产业对当地财政税收的贡献、该产业产值占当地工业或农业产值的比重、占全国该产业产值的比重以及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等。
  (二)产业技术需求分析。
  (三)组建的目的和意义。
  二、组建的可行性
  (一)组建单位(或依托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技术、人才、资源(经费、仪器、设备、场地)等方面优势情况。
  (二)组建单位(或依托单位)开展技术研究、开发和服务实践情况。围绕区域产业特点开展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培训交流、产学研结合以及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等方面的情况和成功经验。
  (三)组建基本设想。包括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或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技术研究、开发和服务功能,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人员组成情况,以及组建后引进、培养科技人员的做法和目标,开展科技合作交流的做法和目标,推动本行业技术发展等中长期设想和近期拟建项目名称。
  三、组建预算
  计划总投资、资金筹措、用款计划(按年度、项目、仪器、设备、原材料分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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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向重庆市开县抢险救灾、保护学生优秀教师群体学习的决定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向重庆市开县抢险救灾、保护学生优秀教师群体学习的决定



教党[2004]37号

  2003年12月23日,地处重庆市开县高桥镇小阳村境内的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罗家16号气井突发特大井喷事故,富含硫化氢的有毒气体大量泄漏,离气井较近的4个乡镇的广大师生和人民群众面临重大生命危险,迫切需要紧急疏散转移。“12.23井喷”事故发生当晚,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一个不能丢、一个不能伤、一个不能饿、一个不能病、一个不能亡”的“五个一”要求,灾区学校的500多名教师经过艰苦努力和长途跋涉,克服重重困难,精心组织带领灾区内9所中小学的3420名寄宿学生,成功地实现了紧急疏散和安全转移。

  2004年9月4日,重庆市开县境内小江流域发生特大暴雨,形成开县历史上罕见的200年不遇特大洪灾。全县受灾人口高达83万多人,造成60多人遇难,12人下落不明。全县教育系统受灾单位和学校高达168个,受灾师生2.l万多名。其中,被洪水围困的师生达9479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7700多万元。为救出如处孤岛的被困学生,学校的老师们竭尽全力,团结奋战,舍生忘死,历尽艰险,成功保卫了学生的生命安全。开县中学、汉丰中学、复兴中学等受灾学校的被困师生全部安全脱险。

  在2003年“12.23井喷”事故和今年“9.4洪灾”面前,开县教育系统广大教职工,恪尽职守,无私奉献,不怕牺牲,敢于挺身而出,经受住了生与死的考验,出色地完成了抢险救灾任务,他们的先进事迹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和崇高的思想境界,在当地人民群众中产生了重大社会反响,赢得了高度赞誉。他们是一个师德高尚、组织纪律严明、特别能战斗的优秀教师群体。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重庆市开县抢险救灾、保护学生优秀教师群体的先进模范事迹,弘扬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和奉献精神,教育部党组决定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向重庆市开县抢险救灾、保护学生优秀教师群体学习的活动。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组织、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活动。要把学习活动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起来,与大力宣传表彰教育系统先进模范人物、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结合起来,与弘扬师德、加强师德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与提高教师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学习活动,激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事业,涌现出更多的优秀教师群体和先进模范人物。

  教育部党组号召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向重庆市开县抢险救灾、保护学生优秀教师群体学习,学习他们站在时代的前列,践履笃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学习他们爱祖国、爱人民,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的崇高思想;学习他们关爱学生、临危不惧、舍生忘死、奋不顾身、无私奉献的高尚师德。希望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重庆市开县抢险救灾、保护学生优秀教师群体为榜样,勤奋工作,积极进取,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做为人民服务的教师,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为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海关总署令第195号)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为确保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办法》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抵押问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

1.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

2.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

3.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

4.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

5.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

6.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7.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主管海关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审核:

1.正式书面申请;

2.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

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计算。

二、关于《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和存放场所问题

(一)“分开管理”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应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帐。对部分行业或大型企业采用物流设施一体化管理方式的,须经主管海关在审核企业内部ERP/SAP系统、确认其能够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数据信息流分开后,认定其符合“分开管理”的监管条件。企业应当确保保税货物流与数据信息流的一致性。

(二)“海关备案的场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以及加工贸易业务时向海关备案的经营场所。

(三)加工贸易企业改变或增加存放场所,应经主管海关批准。主管海关应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交注明存放地址、期限等有关内容的书面申请和存放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如属租赁场所还需提交租赁合同。

除外发加工等业务需要外,加工贸易货物不得跨直属海关辖区进行存放。

三、关于《办法》第二十四条外发加工问题

(一)外发加工货物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金额以外发加工货物所使用的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为基础予以确定。

(二)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是指直接出口至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或者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出口。

四、关于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问题

经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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