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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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删除。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确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确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川办发[2005]4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确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困难标准:城镇居民按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国家公布的农村低收入贫困线标准执行。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为经济困难:
(一)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吃、穿、住、医、葬的;
(四)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的;
(六)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最低养老金标准领取的退休、退职人员;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失业人员。
三、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单位(组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详细情况,具体格式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订。
五、各市(州)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需求情况确定经济困难标准。
六、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设置远程出单点和委托出单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设置远程出单点和委托出单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1〕161号
各保险公司:
最近,中国保监会发现部分保险公司在保险代理机构设置出单点进行远程出单,还有一些保险公司直接委托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出单。为防范风险,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设置远程出单点和委托保险代理机构代理出单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住所设置远程出单点或委托保险代理机构代理出单必须取得省级分公司以上的书面授权书;
二、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保险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管理制度。拟设置远程出单点和拟委托出单的保险代理机构应资信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并且在前两年的保险代理业务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三、保险公司的计算机及网络等设施必须满足远程核保和远程出单的要求,能够对出单点的出单行为实施监控的,方能在保险代理机构设置远程出单点;
四、受委托代理出单的代理机构必须配备专职的出单员,并经过保险公司培训和认可;同时要加强对核保环节的管理;
五、保险公司在保险代理机构住所设置远程出单点或委托其代理出单要向当地保监办备案。保监办留存备案材料备查,不必行文批复;
六、中国保监会将对因管控不力,监督不到位,造成代理出单点的保费被挪用,保单失控的保险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OO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