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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越南发表联合新闻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35:39  浏览:84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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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越南发表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越南


中国与越南发表联合新闻公报


  2007年5月18日,中国与越南在北京发表《中越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越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阮明哲于2007年5月15日至18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阮明哲主席举行会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贾庆林分别会见了阮明哲主席。双方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双方一致认为,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有力地推动了中越睦邻友好与全面合作关系向前发展。

  二、双方对中越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表示满意,一致认为,中越友好是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宝贵财富,双方应共同维护并不断发扬光大。双方同意,继续遵照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的方针,加强高层往来,深化治党理政和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交流,充分发挥中越双边合作指导委员会的作用,统筹规划和全面推进两国各领域合作,推动外交、国防、公安、安全等各部门合作机制有效运转,扩大经贸、科技、文化、教育、促进跨界河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加强中越传统友好的教育,大力开展青少年友好交往,努力使两国和两国人民永做好邻居、好朋友、好同志、好伙伴,使中越友谊世代相传。

  三、双方对两国经贸合作取得的长足进展表示满意,同意落实好《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贸合作的协定》,制订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规划,确定重点合作领域和项目,进一步提升经贸合作的规模和水平。双方同意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精神,积极开拓新的贸易增长点,保持双边贸易额快速增长,实现到2010年双边年贸易额150亿美元的目标,同时逐步改善贸易结构,努力实现双边贸易的平衡发展。双方将积极支持和推动双方企业在基础设施、制造业、人力资源开发、能源、矿产加工及其他重要领域开展长期互利合作。积极落实多农铝矿等大型项目。做好对具体合作项目的联合考察研究,以落实“两廊一圈”建设事宜。双方承诺加强在世界贸易组织等地区、跨地区及国际经济机制中的合作。中方重申承认越南市场经济地位。

  四、双方认为,两国陆地边界勘界立碑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双方将进一步密切配合,确保2007年内完成实地勘界立碑工作,2008年完成全线勘界立碑任务并签署新的边界管理制度文件。继续落实好《北部湾划界协定》和《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做好两国海军联合巡逻及共同渔区资源联合调查和联合检查工作,加快落实《北部湾协议区油气合作框架协议》,力争油气勘采合作早出成果,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积极开展北部湾渔业、环保、海上搜救、海洋科研等其他领域的合作。稳步推进北部湾湾口外海域的划界谈判并积极商谈该海域的共同开发问题。

  双方同意,恪守双方已达成的有关共识,继续保持海上问题谈判机制,坚持通过和平谈判寻求双方均能接受的基本和长久的解决办法。双方愿共同努力保持南海局势稳定,均不采取使争端复杂化、扩大化的行动。积极研究和商谈共同开发问题,以便找到适合的模式和区域。

  五、越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中国统一大业,支持《反分裂国家法》,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希望中国早日实现国家统一。越南不同台湾发展任何官方关系。中方对越方的上述立场表示赞赏。

  六、双方对两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合作表示满意。重申将继续加强在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中国━东盟、东盟━中日韩、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大湄公河次区域等多边框架下的协调与配合,共同致力于维护和促进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双方一致认为,联合国应加强在应对新挑战和威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推动各会员国共同发展,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等方面的作用及效果。中国重申支持越南成为2008━2009年度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

  七、阮明哲主席对胡锦涛主席和中国人民所给予的隆重、热情、友好的接待表示衷心感谢,郑重邀请胡锦涛主席方便时访越,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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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的通知

国税函[2009]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已于2009年7月15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内地和澳门在澳门正式签署。该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
  附件:《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9224800.files/n9224799.rar  
  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1988年11月14日 甘政发〔1988〕15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农作物品种管理,加速合理利用育种和引种新成果,因地制宜地推广优良品种,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上成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地、州、市和省农垦主管部门成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业务上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各级农作物品种审定组织,由同级农业行政部门、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农业院校以及粮食、种子标准、科技管理等有关部门和育种科技人员代表组成。委员会(小组)设主任(组长)一人,副主任(副组长)若干人。


  第四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麦类、杂粮、经济作物(油料、棉、麻、烟、酒、糖、药)、园艺(瓜、果、蔬菜)、绿肥等专业审查组,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聘请各方面专业科技人员组成。地、州、市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组。


  第五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农业行政部门专设机构办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农业事业费预算。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同级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预算。


  第六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组织的主要任务:
  1.审议有关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审定所属范围内育成和引进新品种的增产效果、经济效益、抗逆性能以及适应地区和相应的栽培技术。
  3.领导和组织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工作。
  4.对已推广的品种和新品种的示范、繁育、推广工作提出建议。
  5.向省或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推荐参加全省或全国区域试验的品种和报审品种。
  6.处理有关品种审定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跨地区推广的新育成或引进的新品种。地、州、市和省农垦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分别负责审定本地区和农垦系统范围内推广的新育成或引进的新品种;对报省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根据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结果,结合本地的自然条件和耕作制度,审议本地区农作物品种的示范、繁育、推广和品种布局计划。如发现某品种不适宜本地区推广时,应提出复审或停止推广的意见。


  第八条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应按自然区域结合耕作制度、生产管理水平等情况,布点进行。
  经过区域试验对有希望的品种,可进行生产试验。


  第九条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分别在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和审定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农科院、地、州、市农科所和同级种子部门共同负责主持办理。在进行生产试验时,还应吸收育成或引进单位参加。地、州、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要将设在本地区所属范围内的省级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纳入各自的试验计划之内,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条 省上未统一组织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育成新品种,育种或引种部门可与当地种子管理部门联系,按规定就地组织试验。如地区亦无力进行时,育种或引种部门可自行设点进行试验,并与所在地区种子管理部门联系取得验收和认可。
  对外引品种,须在品种比较试验的基础上,同一生态类型地区,以当地主要推广品种(或主栽品种)为对照,进行不少于两年的多点(三点以上)生产试验,并取得所在地区种子管理部门的验收和认可。


  第十一条 报审品种的条件:
  1.经过连续2~3年的地区以上区域试验和1~2年生产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可交叉进行),在试验中表现性状稳定,综合性状优良的;
  2.在产量上高于当地同类型主要推广品种原种10%以上,或经统计分析增产显著的;
  产量虽与当地主要推广品种相近,但品质、成熟期、抗逆性等一项乃至多项性状表现突出,有特殊利用价值的;
  3.能提供一百亩以上的播种量的原种种子、杂交种还要能提供配制五十亩以上、繁殖十亩以上播种量的自交系或亲本的原种种子(蔬菜等杂交种,提供的亲本种子可适当减少),不得带有检疫性病虫害的;
  4.品种报审前,在育成或有关单位的指导下,要有一定的示范种植面积。常规品种,小麦一千亩以上,其它作物二百亩以上;杂交种一百亩以上,蔬菜一般五十亩以上。


  第十二条 报审品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品种来源、选育经过、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资料以及同行鉴定验收的审评意见等;
  2.品种特征、特性(包括抗逆性)及品质分析鉴定资料;
  3.品种植株、果穗和籽粒、果实的照片和实物标本;
  4.栽培技术要点(要附具体试验资料或调查对比资料);
  5.主持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单位的意见;
  6.杂交种应提供自交系或亲本品系的系谱资料及制种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审定程序实行由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申请,主持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单位推荐,品种审定委员会(小组)审定的办法。
  凡符合报审条件的品种,由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填写“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和“申请审定品种说明书”,报所在地区品种审定机构进行审定。省农科院、大专院校和省直属农业学校的报审品种,经本单位科技鉴定组织严格审查后,亦应按品种的适应范围分别报审。


  第十四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各专业审查组是委员会重要的预审机构,对报审品种分别进行认真负责地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择优审定。


  第十五条 经批准推广的品种,在生产利用期间,育成单位要根据种子更新需要,及时提供一定数量的原种。
  经审定未通过的品种,如选育单位或个人有异议时,可进一步提供有关资料,申请复审。
  已批准推广的品种,在示范、繁殖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时,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小组)提出,必要时可重新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经审定通过的新育成品种名称,由选育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议,省、地品种审定委员会(小组)审议定名,报请批准后,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品种档案,并分别报全国或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引进品种一般采用原名,如原未定名(只有品系编号),自国内引进品种,可征得原选育单位意见,给予定名;自国外引进品种,应报请主管引种部门统一译名。
  提纯复壮品种,不另行审定命名。


  第十七条 经审定推广的新品种,在生产上有显著增产效果,对其选育、引进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繁育推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农作物品种审定组织向有关部门推荐,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未经审定批准推广的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广,不得作为推广新品种申请报奖,不得在报刊、电台宣传。擅自推广并在生产上造成损失者,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窃取成果者,酌情予以批评或处罚。


  第十九条 经省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报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后,由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品种合格证书。
  地、州、市和农垦部门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审定通过的新品种,应报同级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由审定小组发给品种合格证书,同时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附审定通过的新品种材料一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审定范围,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农作物品种。但对果树等作物,本办法规定中的某些不适用部分,将另作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公布的《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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