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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26:53  浏览:8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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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办发〔200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七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五日

  德阳市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管理与保护,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德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德阳市境内的天然水域从事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开发服从保护,以开发促进渔业资源增殖的原则。
   第四条 天然水域的渔业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区划实施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市、区)协商管理并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渔政协管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发展需要和水域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为我市天然水域的禁渔期。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域或划段实行常年禁渔区,并设置禁渔标志。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采挖砂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第七条 市、县所在地的城区河段禁止捕捞作业,禁渔期间的游钓须在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段内进行。禁止在桥梁上钓鱼。
   第八条 禁止使用下列方法进行捕捞:
   (一)炸鱼、毒鱼、电鱼;
   (二)地笼网、拖网、围网、滚钩、罾网、迷魂阵、花蓝、鱼桩、豪网、铺盖网;
   (三)内网网目小于6厘米的刺网以及网目小于4厘米的单层网,用于专捕小型鱼类的网目小于2厘米;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使用的其他方法。
   第九条 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养殖权,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实行有偿转让。招标、拍卖、挂牌的实施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取得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养殖权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应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十一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业主签订《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书格式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业主合法经营的水域及其设施、水产品和渔获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
   第十三条 业主从事养殖生产不得妨碍行洪,不能因施肥和投喂饲料而造成水体污染,及时清除水面杂物和漂浮水生植物,人工放流鱼种的品种须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合法渔船及其它船舶在业主经营的水域享有通行权。
   第十四条 进行捕捞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捕捞许可证》。
   捕捞的数量须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养殖、捕捞、利用的品种属于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必须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第十六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以及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渔政检查人员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水库、山平塘等水利工程水域的渔业资源开发,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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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搞活大型、骨干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搞活大型、骨干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针对我省大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企业用自有资金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含五百万元),自有外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项目可以自行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在保证国家税利增长的前筛下,固定资产折旧率可以在原基础上,按分类提取的规定逐步提高,提高幅度和期
限由各地、市自定。
二、企业各项自有基金,由企业自行支配。在保证发展生产的前提下,税后留利由企业自行安排。
三、在保证利税增长、国家得大头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特点确定工资奖励方式,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产品单一、适销对路的企业,也可以实行产品工资含量的办法,使企业工资总额随着上交利税的增减而按规定比例增减,并计入成本。
四、企业完成国家指令性调拨计划以外的产品,可以自行销售,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价格由供需双方议定。对优质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五、年耗能折标准煤五万吨以上的企业,可自行制订节能奖励办法。对消耗量大、又比较紧缺的原材料,在定额先进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制订节约奖励办法。
六、凡出口的工业产品,地方外汇分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留给生产企业,企业有外汇使用权。
七、企业有权确定生产经营管理形式,可以划小核算单位,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联合,可以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八、本暂行规定,在大型和部分骨干企业中实行,具体名单附后。

附:执行《关于搞活大型、骨干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的企业名单

唐山钢铁公司 保定化纤厂
宣化钢铁公司 石家庄第一印染厂
邯郸钢铁总厂 石家庄第一棉纺厂
石家庄钢铁厂 石家庄第二棉纺厂
邢台钢铁厂 石家庄第三棉纺厂
石家庄焦化厂 石家庄第四棉纺厂
承德钢铁厂 石家庄第五棉纺厂
华北制药厂 石家庄第六棉纺厂
沧州化肥厂 石家庄纺织经编厂
石家庄化肥厂 邯郸第一棉纺厂
唐山橡胶厂 邯郸第二棉纺厂
邢台轮胎厂 邯郸第三棉纺厂
保定市石油化工厂 邯郸第四棉纺厂
秦皇岛耀华玻璃厂 保定第一棉纺厂
邯郸水泥厂 保定变压器厂
唐山建筑陶瓷厂 冀东水泥厂
唐山水泥机械厂 张家口卷烟厂
石家庄卷烟厂 保定卷烟厂
邢台冶金轧辊厂 石家庄拉机配件厂
石家庄动力机械厂 保定铸造机械厂
寿王坟铜矿 秦皇岛工业技术玻璃厂
榆山石矿



1985年1月9日

关于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我国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日趋严重。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机动车生产企业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所生产机动车的污染排放情况,并附每种车型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上报机动车
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产品排气污染达标情况,并附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
二、我局组织检测单位对机动车生产企业所生产机动车产品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抽检,并根据抽检情况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结果,公布排气污染物达标的机动车名录。对未列入名录的超标机动车,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生产企业所在地市以上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三、销售新机动车的单位,要依法销售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销售的机动车必须附有排气污染物达标证明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环保部门对所辖区域内销售新车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99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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