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电信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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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电信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电信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长沙市电信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长沙市电信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小组赴中非工作的换文
中国政府 中非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小组赴中非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4年4月16日)
(中方去文)
中非共和国计划和经济财政合作高级专员
居伊·达尔朗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科林巴主席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在班吉设立一个由三人组成的医疗小组(内科、针灸按摩医生和翻译各一人)。医疗小组的主要任务是为主席、政府部长等高级官员及其家属治病。
二、医疗点设在主席府内,中国专家住在班吉市离主席府不远的地方。医疗点用房和中国专家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空调设备等)及其交通车辆,由中非政府免费提供。
三、医疗小组从属于中国派遣到中非的医疗队,其工作年限、药械供应、中国专家的生活费、往返中非、中国的旅费,以及本换文未提及的其他事宜,均按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两国政府签订的医疗队议定书所规定的条款办理。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中非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徐净武
(签字)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六日于班吉
(对方来文)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八四年四月十六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科林巴主席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在班吉设立一个由三人组成的医疗小组(内科、针灸按摩医生和翻译各一人)。医疗小组的主要任务是为主席、政府部长等高级官员及其家属治病。
二、医疗点设在主席府内,中国专家住在班吉市离主席府不远的地方。医疗点用房和中国专家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空调设备等)及其交通车辆,由中非政府免费提供。
三、医疗小组从属于中国派遣到中非的医疗队,其工作年限、药械供应、中国专家的生活费、往返中非、中国的旅费,以及本换文未提及的其他事宜,均按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两国政府签订的医疗队议定书所规定的条款办理。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我谨代表中非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来函。
顺致崇高的敬意。
计划和经济财政合作高级专员
居伊·达尔朗
(签字)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七日于班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1年1月4日 生效日期1991年4月1日)
(一)中方去文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苏双方就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苏双方由各自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团,集体进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参团人员应持有效的普通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领队应持有对方指定的旅游部门出具的接待通知函电和旅游团人员名单。
二、旅游团人员名单须备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地、出生日期、护照或证件号码、入出境时间,并加盖双方指定的旅游部门的印鉴,分别于入出境时交对方边防检查机关查验。
三、旅游团人员应集体行动。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离团者,可凭各自驻对方使、领馆的公函和对方接待的旅游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当地主管机关办理签证,手续费由本人支付。
四、中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中国康辉旅行社总社、中国职工旅行社总社;苏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全苏国际旅行股份有限公司、苏联青年“伴侣”旅行总局、苏联中央旅游局全苏对外经济“进步”联合公司。
上述内容如蒙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代表贵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作为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五日两国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协定》的补充协议,并自贵馆复照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贵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部领字第416号照会,全文如下:(内容同中方去文,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谨代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通知,苏联方面同意贵部照会的上述内容。鉴此,贵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部领六字第416号照会和大使馆的本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作为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五日两国政府签订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协定》的补充协议,并自贵部收到本照会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