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黑工商发〔1994〕93号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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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黑工商发〔1994〕93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黑工商发〔1994〕93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将没收的右置方向盘车辆交由专营企业收购销售的请示》(黑工商发[1994]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依法没收的不属报废的右置方向盘车辆的处理,应同处理其他罚没物资一样,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脏款脏物管理办法的通知》[(86)财预字第2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的有关
规定执行。
199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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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督导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辽宁省教育督导规定》业经1999年12月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辽宁省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教育督导必须以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原则。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制度,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二)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义务教育、扫盲教育的实施和巩固提高工作以及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四)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
(五)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培训教育督导人员,组织信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六)按规定参与相关的先进评选和表彰活动;
(七)履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教育督导机构内设立专职督学(含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助理督学,下同),具体执行教育督导公务,履行教育督导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职权。
专职督学按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
第八条 专职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县可为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有10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有一定教育管理经验;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
第九条 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除应具备第八条所列条件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或者曾经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担任特约督学的,还应当是民主党派或者无党派人士。
第十条 教育督导工作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等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座谈会或者进行个别访问、问卷调查、测试;
(五)现场调查。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含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下同)可以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提出奖惩建议;有权对被督导单位发生的违反教育方针、政策及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侵犯教育机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有权要求主管单位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督学应当接受政治理论、教育法律和法规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教育评估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教育督导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教育督导内容,制定教育督导方案,提前通知被督导单位;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自查、自评、自纠;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或者评估;
(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督导建议;
(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督导结果。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督导报告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进行检查、评估时,被督导单位以及与督导有关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要求予以反馈。
第十七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作为评价被督导单位教育工作的依据。
第十九条 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弄虚作假,欺骗督导机构和督学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反映情况的;
(四)阻碍督学履行职责,或者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其他影响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撤销督学职务;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假公济私或者以权谋私的;
(三)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四)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和教学秩序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对其他教育工作的督导,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5〕1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
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方案
为做好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口和计生委关于印发2005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黑人口发〔2005〕3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主题,加快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考核时限
(一)统计时限
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或考核时点)
(二)工作时限
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或考核时点)
三、考核方法
在分状签订基础上,采取分档考核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以平时考核为主、年终考核为辅的方法(考核指标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一)平时考核
1.经常性调查。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文本,对区、县(市)经常性、基础性工作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结果每个季度综合汇总,提出指导意见,并将情况反馈到基层,同时作为本年度目标责任状考核依据。省人口计生委对我市抽查考核,被抽取的样本点检查结果一并作为对所在区、县(市)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
2.核查评估。对确定的工作观测点上报的数据核准评估(工作观测点的确定、管理及数据上报有关事宜由市人口计生委另行发文),并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观测点进行核查。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瞒报计划外出生和虚报统计数字,对所在区、县(市)实行“一票否决”。
3.重点抽查。由市人口计生委组成专门调查组,对平时调查评估问题较多或工作滑坡的区、县(市),采取抽取20%至50%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同时在被抽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抽取20%至50%的社区、村的方法,进行整体工作情况的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将作为本年度目标责任状考核依据。
(二)年终考核
年终考核以专项工作考核为主,重点对经费投入、综合治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现情况等指标进行考核。市人口计生委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在对各区、县(市)进行专项考核的同时,将对上年度经费投入情况进行“回头”考核,并作为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
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政府状第十项指标)由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考核。
四、兑现奖惩
政府承担的指标,其中一项未达标,不兑现所签档次。人口计生部门承担的指标,计划外出生瞒报率、百万农民已婚育龄妇女生殖保健普查率、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生殖保健普查率、各级技术服务站和宣传站(科)设备配备达标率这4项指标中1项未达标,不兑现所签档次;其它指标1项未达标,扣除所签档次应兑现奖金的10%;2项未达标,扣除20%;3项以上(含3项)未达标,不兑现所签档次。经考核,完成签订一、二档指标的,分别兑现一、二档,并给予相应奖励;对既完成所签档次,又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取得突出成效的区、县(市),授予创新奖。对签订二档指标而实际完成一档指标的区、县(市),按一档兑现并给予一档奖励;对签订一档指标而实际完成二档指标的区、县(市),按二档兑现,不予奖励。对未达到二档指标的列为重点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