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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31:25  浏览:9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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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3〕12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总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建设,现将《北京市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


                           二○○三年二月八日  



北京市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继续教育工作,加强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管理,根据继续教育教学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工作是深化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搞好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工作是提高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促进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各委办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系统内主要行业的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工作;有关局(总公司)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的具体工作;各区县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负责本区县实施有关行业规范化教学的组织协调工作。行业规范化教学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吸收有关业务部门、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等参加教学研究和实施。
  第四条 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的对象是指从事具有行业特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直属单位和非直属单位的人员。
  第五条 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编制行业主要专业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或制定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2、提出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或学习任务的编制与实施周期,并根据经济、科技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3、提出学习科目(可分为必学科目和选学科目)、目标要求(知识与能力)、学习内容、参考资料、学习方式、学时(学分)计算方法、考核办法等,可针对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不同的要求;
  4、根据本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与分布提出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编制科目指南或制定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主要依据:
  1、本行业国外发展趋势与水平;
  2、本行业国内发展趋势与状况;
  3、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本行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工作的要求;
  4、本行业专业技术队伍现状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 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的主要内容:
  1、本行业职业道德;
  2、本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3、行业主要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
  4、本行业主要专业技术岗位的业务能力;
  5、其它。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有关科目或内容的学习,其考核成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涉及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指导性工作文件,应由有关局(总公司)与北京市人事局会签后,方可下发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6日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管理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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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五种能力,是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保障

朱庆昌、韩秀峰


为适应社会新形势的需要,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提高侦查监督工作水平和侦察监督工作能力,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为构建和谐社会,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为此,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努力提高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出的侦查监督队伍建设的五种能力即: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能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能力;探索侦查监督规律,加强业务建设的能力。只有侦查监督检察人员这五种能力得到了提高,做好侦查监督工作才有保障。
一、提高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就是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真正做到了解大局、胸怀大局、服务大局,围绕大局及时准确打击犯罪。及时就是不误时机,不误战机,不误形势。做到及时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就是严格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做到准确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潜心学习,不断自我完善,永站时代潮头,学习理论、学习法律、学习业务、学习政策。只有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将自身武装到家,打铁先的自身硬,才能更好地做到打击犯罪准确及时。
二、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能力。敢于监督就是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正确处理侦查机关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问题不让步。工作中做到“五不”:不畏权势,不为钱色所动,不搞亲亲疏疏,不感情用事,不怕失去“人缘”。善于监督就是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思想解放,克服监督观念上跟不上时代步伐,工作方法上陈旧,缺乏开拓创新精神;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克服检察业务不熟,法律法规知识欠缺,想搞好监督却达不到效果;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克服自身能力低,想监督但无能力、无方法、无手段。规范监督就是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侦查监督运行程序进行监督,克服在监督内容、方法上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要根据侦查监督不同的环节、内容、要求和目的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如提前介入制度、审查批捕制度、引导侦查取证制度等,在每一个环节、每一项监督活动中都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三、提高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要求“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因此,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要树立先进的执法理念,积极倡导和确立和平司法理念,慎捕少捕,有效教育挽救犯罪者,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化解纷争、减少对抗、促进和谐,力争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要努力提高公正执法的能力。要正确认识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的问题。每位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时刻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真正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不办关系案,不办人情案,不办金钱案,做到“请吃不到,送礼不要,说情无效”,自觉筑起一道抵御的坚固防线。检察官是治“官”之官,如果反腐败的人腐败了,不仅害了自己,而且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侦查监督检察人员要做到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不能拿原则作交易,手下不能留情,以公平促正义,以公正促和谐。在涉检访工作中,要常怀为民之心,常思为民之策,常记受民之托,常行为民之举。要带着对党负责的责任、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带着践行社会和谐的使命,释法说理,疏通矛盾,解决问题,才能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四、提高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能力。侦查监督检察人员能否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直接影响到办案件质量的高低,甚至会造成冤假错案。案件质量是一切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因此,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要严格把握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工作中强化对证据的审查、鉴别,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重视审查逮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主要证人等决定案件罪与非罪证据的复查工作。切实贯彻《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坚持逮捕案件质量分析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提高逮捕案件质量的意见。把好批捕质量关,也是落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和要求。因此,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是相辅相成的,要合理正确的处理案件和科学适用刑罚,就必须熟习和掌握法律的同时,还要有熟习掌握和应用刑事政策的能力,才能完成好和谐社会下的审查逮捕任务。
五、提高探索侦查监督规律,加强业务建设的能力。近年来,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大胆开展了侦查监督活动,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情况并不尽人意。当前,侦查监督主要存在一下方面地问题和不足:一是侦查监督滞后。二是侦查监督方法单一。三是侦查监督法律效果不理想,纠正违法软弱无力。四是侦查监督内容不全面。五是检察机关内部配合不协调。因此,要求从事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对侦查监督规律进行大胆探索和创新,转变监督理念,构思加强侦查监督方法和机制。我们要通过引导侦查取证,规范侦查监督运行程序,促进侦查监督工作。理顺内部关系,建立大侦查监督格局和同步监督机制。呼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和提升检察机关作为侦查监督主体地法律地位,赋予检察机关对重大侦查行为的审查决定权,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明确监督的法律后果和制裁手段等。

贵州省提供优惠条件,引进外资、先进技术、人才的决定(已废止)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提供优惠条件,引进外资、先进技术、人才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7月11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


贵州是多民族的内陆山区省,山川秀丽,气候温和,资源丰富,能源充裕。著名的大宗的农、林、牧、副产品有:烤烟、油菜籽、木材、油桐籽、生漆、刺梨、猕猴桃、天麻、杜仲、牛、羊等。具有工业开发价值的矿物资源有:磷、煤、铝、锰、汞、稀土、水晶石、石灰石、重晶石、
大理石、铅锌以及含氡矿泉水等。还有以奇特的岩溶地貌为主的风景旅游观赏资源。特别是水力资源蕴藏量和煤炭储量都很丰富,开发条件比较好,可以实行火电、水电结合,协调发展。
为了进一步开发贵州资源,发展经济,欢迎外国人士、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其公司、企业和兄弟省市区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公司来黔投资,独资或联合开发能源、兴办交通、开矿、办厂、从事烤烟、中药材、林、牧、草场等开发性建设,举办科教、卫生、商业、旅游事业,
以及进行技术交流和技术转让。根据国家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引进国外资金、技术、人才、并实行优惠
(一)凡外国人士、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其公司、企业(简称客商)在我省开办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的企业,我省负责提供可靠的矿产资源、劳务和场地。企业投产后,除按国家税法规定给予减免税收照顾外,还可以再在十年内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并报请财政部批准可
减征所得税百分之十五至三十;免征房产税一至三年。对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将给予更多的优惠。
(二)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对于外销有困难的,我省可以照顾安排一定比例内销。
(三)客商在我省取得的合法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以向中国银行贵阳分行申请外汇汇出。客商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我省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部分所得税。
(四)对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企业需要使用的场地,尽快审批,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特别优惠。
(五)引进项目审批手续从简从快。在设计、施工、地方建材供应、土地征拨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并保证实施。
(六)依照我国法律、法令,保障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有权按合同规定招用、招聘或辞退职工,采取适合本企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惩制度。
(七)对外国人士、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来我省工作的,其来源于国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我省并负责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将给予优厚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引进省外资金、技术、人才,并实行优惠
(一)凡同我省联合投资开矿办厂的,其产品和利润按投资实行分成,还可适当给对方增加一些产品,并依法给企业减免税收的优惠。联合企业增加外贸出口产品,所获外汇按一定比例分成。来黔办独资企业,优惠提供资源、劳务和场地,建成投产后三年内减征、免征所得税,税后利
润全归企业所有。
(二)对省外单位参加集资的项目,在财政税收上给予优惠。按协议需要偿还投资的,可用所得税前利润偿还。
(三)对合资和集资项目,在计划、设计、施工、地方建材供应、土地征拨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保证实施。
(四)凡来我省投资帮助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新增的利润可按投资比例分成。
(五)对提供技术支援,要求以物资为补偿条件的,可以用物资给予综合酬偿。我省可以提供煤炭、焦炭、磷矿石、铁矿石、硫铁矿、木材、烤烟、桐油、中级酒等物资作为补偿,并执行国家价格和优先安排运输;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实行新增利润分成。
(六)凡外省专业人员到我省边远贫穷山区从事养殖、种植、科技和农副产品初加工等开发性生产的,给予免税照顾。
(七)对外省来我省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进行技术支援的人员,一切费用由受援单位负责,每月另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费和奖金。对来援的技术人员,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可授予荣誉称号。
(八)凡来我省合资或独资办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愿在我省安家落户的,在住房、工资、家属农转非等方面给予照顾。

(九)外省客户可在我省建立办事处,设置各种“窗口”,我省将在建设场地、经营场地、开展业务和生活服务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
本《决定》自批准之日起,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198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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