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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2002)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29:34  浏览:8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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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2002)

中国 乌克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2002)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邀请,乌克兰总统列·达·库奇马于2002年11月17日至20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和乌克兰总统库奇马在友好、坦率和相互理解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就深化两国政治、经济和人文领域的合作以及扩大双边关系条约法律基础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双方满意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建交十年来,双方本着传统友好和互利合作的精神,不断努力,使两国关系在长期稳定和相互支持的基础上快速发展并取得丰硕成果。

  两国元首重申,愿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发展长期稳定、高度信任、相互协作的中乌全面友好合作与伙伴关系。这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双方都具有战略意义。

  双方强调,乌克兰总统库奇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访问对于进一步开展两国最高级政治对话、加强中乌全面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两国元首同意共同推动访问期间达成的各项双边协议的落实。

  中方重申支持乌克兰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一贯立场,表示将继续恪守向乌克兰提供安全保证的承诺。

  乌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确认不和台湾发生官方关系。

  双方满意地指出,两国在经济、工业、投资、科学、新技术和教育等领域的合作日趋活跃,双边贸易额大幅攀升。

  中方重申,将在乌克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中给予积极支持。

  两国元首对近年来双边科技合作中出现的高科技合作园和联合研究中心等新的合作模式表示欢迎,并商定将共同促进其发展。双方决定共同努力落实航空技术领域合作议定书条款,并为发展两国地方间交流提供必要的国家支持。

  双方赞同进一步加强两国文化交流以及社会、青年、体育和旅游组织的联系。

  双方商定2003年在乌克兰举办“中国文化日”,并将为开展相关的文化活动提供支持。

  两国元首指出,双方对解决国际和地区问题的立场相近或相同。

  双方强调打击各种形式的恐怖活动必须进行密切和有效的国际合作,主张国际社会应协调努力加强反恐合作,指出联合国应在此领域发挥主导作用。

  两国元首强调,有必要提高联合国工作效率,加强其作用。

  两国将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框架内加强合作。

  乌克兰总统库奇马对访问期间中方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在方便的时候对乌克兰进行访问。江泽民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乌克兰总统
 江 泽 民         列昂尼德·库奇马

(签 字)           (签 字)

  

2002年11月18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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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国出版集团转制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中国出版集团转制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3月25日
国函[2004]22号


新闻出版总署:

  你署《关于授权中国出版集团作为集团所属成员单位出资人管理集团国有资产的请示》(新出办〔2003〕526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中国出版集团转制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工商总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依法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二、同意中国出版集团公司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认真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配套推进相关改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试点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推动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中国出版集团公司要对所属成员单位(人民文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国美术出版总社、人民音乐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东方出版中心、新华书店总店、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同意授予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对所属成员单位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所属成员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四、在国家有关文化资产管理新规定出台前,国务院作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的出资人,授权财政部依法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应切实加强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督。

五、中国出版集团公司负责人和资产重大事项的管理,按原有关系保持不变。决定资产重大事项应听取财政部的意见。六、新闻出版总署依法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实行行业管理,促进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七、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以资产为纽带,对所属企业依法实行资产或股权管理。保障所属企业经营自主权,鼓励有优势的出版、发行企业通过市场方式组建有竞争力的运营主体。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内部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原中国出版集团所属的人民出版社划出,保留事业单位性质,重新明确其隶属关系。

  八、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发展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并由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计划单列后,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在固定资产投资、直接吸收外商投资、技术引进及境外投资等方面,享有国家规定的决策权。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

  九、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可与国务院有关部委直接对口联系,接转各种工作关系,报送、接收各种文件,保障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原则同意《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章程》,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后印发。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解释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解释的通知
1992年1月20日,外经贸部

《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约定,在委托人同意并提供费用及协助下,受托人有义务按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由此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委托人承担或享有;如果受托人拒绝或延迟提起仲裁或诉讼,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在执行《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过程中,有的法院、进出口公司和国内委托人提出:该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仅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约定,……”,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未作此种约定,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按对外贸易合同的规定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而又拒绝提供仲裁或诉讼费用和承诺承担仲裁或诉讼的结果,受托人是否有义务提起仲裁或诉讼。对此,我部特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作如下解释:
一、目前,受托人按规定只能收取交易金额3%以内的手续费。鉴于这种手续费过低,故不应被理解为包括受托人为委托人利益进行仲裁或诉讼所支出的仲裁费或诉讼费、律师费及旅差费等费用。因此,除委托协议另有相反规定外,如果委托人拒绝提供仲裁费或诉讼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受托人无义务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
二、对外贸易代理制的基本含义是,受托人应委托人的委托,代委托人办理涉外交易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事项,因交易而产生的盈亏应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如果委托人拒绝事先承诺承担仲裁或诉讼的结果,受托人有权拒绝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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