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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37:14  浏览:8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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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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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 ﹝ 2006 ﹞ 165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双百”方针,以优秀的科学研究成果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服务,为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作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两个方面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高校教材、普及读物、论文、调研报告以及咨询报告等。
第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奖工作。
第四条 评奖工作由市政府批准的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实施。市评委会由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组成。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凡本市个人或集体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本市同外市人员合作的科研成果,必须是本市作者主编或超过50%以上的篇幅属本市作者所撰写的成果,方可参评全书,否则只评选其中由本市作者承担且能独立成章的部分。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必须是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发表的成果,但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不宜公开发表的也可以参评。
第七条 在同一次评奖中,一个作者可申报多项成果,但限于评奖数额,每个作者只能评选一项,如另有与他人合作的,可再评选一项。
第八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有些成果还应当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九条 奖项分为三个等级和一个单项奖,其标准是:
一等奖: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在全国核心期刊发表或国内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成果,或对解决某项重要问题有较高应用价值,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肯定评价的成果,或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较大作用的普及读物。
二等奖: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发表或国内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在理论上作出正确、富有新意的阐述的成果,或对解决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成果,或既具有科学性又受读者欢迎的普及读物。
三等奖:在市内有一定影响,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市级以上研讨会交流,理论阐述正确,观点有新意的成果,或对解决实际问题有参考价值的成果,或既具有科学性又受读者欢迎的普及读物。
应用精品奖:对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具有重要价值,被采纳吸收并在实际工作中产生良好效益的应用型研究成果。
第十条 每次颁奖数额控制在100项以内,其中一等奖10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60项,应用精品奖10项。获奖项目在报市政府批准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市评委会裁决;如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颁奖。
第十一条 对评选出的一、二、三等奖和应用精品奖的优秀成果,由市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每次颁奖的奖金额,一等奖为2000元,二等奖为1000元,三等奖为500元,应用精品奖为1000元。
第十二条 奖项设定和奖金的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奖金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相应调整。调整前,由市评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评奖资金和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纳入评奖年度的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属作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则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凡具备申报条件的成果,均可由作者直接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报。为便于作者就近申报,市评委会办公室可在各县(区)社科联设立申报点。
第十五条 申报需填写市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表》,同时提交一式两份参加评选的成果(其中必须有一份为原件)以及证明该项成果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和实际效益等情况的材料。
第十六条 评审成果按初评、终评两个程序进行。按学科组织若干评审组,负责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评工作;市评委会在初评基础上负责终评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必须坚持标准,注重质量,宁缺勿滥。
第十八条 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初评和终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超过半数有效。有成果申报的作者不参加各级评审组织。评审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查实后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九江市城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九江市城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2000.09.29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九月二十九日


九江市城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省政府、省军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洪涝、地震等严重灾害报警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供电设备、中间控制站中央控制站等。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城区警报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指导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二)提供有关器材和进行维修技术指导;
(三)办理警报设施迁移、报废、更新及局部地区报警审批手续。
(四)按上级机关要求组织实施警报试鸣;
(五)法律法规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设、电信、电业、新闻、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协同做好警报设施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市总体规划制订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和警报设施布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布局方案安装警报设施时,警报设施的所在单位应按技术要求提供便利条件。
警报设施的所在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负责安装在本单位的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指定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指定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发现影响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形,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警报设施的所在单位应根据上级机关或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在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挥下实施统控或自控形式的警报信号的发放。
第七条 供电部门应保障平时与战时使用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调整警报网点迁移或者新安装警报设施时,还应协助架设电力供应线路。
第八条 电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警报网的通信线路实行优先保障;对警报中间站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警报器控制线路进行测试;在战时或平时遇有突发事件,应保证警报网所需线路的调用。
第九条 人民防空无线电警报网所用国家分配的专用频率,无线电管理部门应予以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战时所用无线电台报警频率,应不受干扰。
在人民防空警报音响覆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于生产、生活的音响信号及信号程式,不得与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混同。
第十条 各新闻宣传单位平时应配合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防空防火警报预案和正常年度试鸣的宣传、公告等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涉及警报设施性能和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严重妨碍警报设施性能和安全或者损坏警报设施的,应负责恢复或重建。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警报发放权,战时授予市人民防空指挥机关;平时发生洪水、地震、核化事故等灾害以及需要组织试鸣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对有警报设施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
(二)占用人民防空无线电警报网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三)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庐山管理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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