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从英国输入禽鸟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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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从英国输入禽鸟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0号)
《关于禁止从英国进口禽鸟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刘江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
禁止从英国输入禽鸟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最近我部获悉,自今年1月份至今,在英国的 Herefordshire等六个郡暴发了11起新城疫,其中有4个鸡场和7个火鸡场发病,分离到的新城疫病毒ICPI指数在1.5--2.0,属强毒型新城疫。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禽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特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来自英国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自即日起,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及其委托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从英国进口禽鸟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单一律作废,自即日起运抵口岸的来自英国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做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家禽肉骨粉除外:
1.来自新城疫非疫区(以发病农场为中心,半径20公里范围以外的地区)的工厂加工的。
2.用于加工的家禽肉、骨等来自非疫区的经官方注册的屠宰场屠宰的健康家禽。
3.被屠宰的家禽来自非疫区的在官方监督之下的养禽场。
4.肉骨粉均须随英国农业食品部签发的正本检疫证书,证明上述内容。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英国的禽鸟其及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英国的禽肉及其制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放在露天或甲板上;其生活垃圾、泔水等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无害化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英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80年5月20日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市人大常委会)为了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下称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参照部分市人大代表所提议案中的建议和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行座谈会。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主持,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座谈,就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情况,以及四化建设中有关方针政策问题和采取的重要行政措施等,听取反映,进行议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视察工作。根据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视察。视察的方法,可以组织全体代表集中进行,也可以组织部分代表分散进行。必要时可邀请上海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
三、组织专业研究。市人大常委会的政法、财经、市政建设和科学文教等专门委员会,可以邀请有专长的市人大代表参加研究活动,就专业性的问题征询意见。
四、接待来访。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亲自接待市人大代表来访,直接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市人大代表如要求会见市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时,可事先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系,进行安排。
五、建立日常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系,必要时上门访问,更好地了解市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通信联系。市人大代表可以和市人大常委会通信联系。对于代表的来信,凡属重要而须由市人大常委会自己处理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亲自处理或批给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凡属应由政府部门处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及时转送。
七、认真处理代表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应督促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按大会通过的议案审查意见,督促有关部门根据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严肃认真地抓紧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座谈讨论或个别访问等办法,与有
关市人大代表交换意见,并在议案处理完毕后,将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八、区、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区、县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还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和座谈等活动。市人大代表平时要向群众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市、区、县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向市人民代
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1980年5月20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大户的申报、评选工作,现将《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2、贵港市纳税大户评选申报表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执行《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贵政发[2007]15号)文件精神,有利于开展纳税大户的评选工作,对《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评选对象
参加评选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纳税主体。已组建集团公司的,也可汇总所属子公司纳税额后,以集团公司名义参加评选,但在申报时须列出所属子公司的企业名称,以便于审核。
二、入库税种
企业入库税金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烟叶税。
不包括企业代征税和退税。
三、评选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次年1月10日前按要求填报《贵港市纳税大户评选申报表》(一式四份,见附表)报送市经委,由市经委分送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审核后,再统一报送市政府审定。受理申报的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13日。市经委联系电话:4563422,4563408,传真:4563403。
附件2
贵港市纳税大户评选申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
申报年度:
单位:万元
项 目
本年度缴纳税金
上年度缴 纳税金
同比增加 税金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国 税
审核人:
年 月 日
地 税
审核人:
年 月 日
财 政
审核人:
年 月 日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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