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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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国内贸易部
关于开展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商业厅(委、办、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推销员队伍建设,提高推销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商品营销质量,根据《关于颁布第二批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技术工种目录的通知》(劳部发【1996】290号)要求,劳动部、国内贸易部决定对推销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推销员分初、中、高三个等级,根据推销员的职业特点,对其职业资格鉴定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组织鉴定、统一证书印鉴。鉴定合格者,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共同验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
级证书》。
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由劳动部、国内贸易部统一领导,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经研究,暂定1997年11月组织首次全国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
各地劳动部门、商贸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推销员参加培训和鉴定。
从1999年起,全国推销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销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证书的推销人员,不得从事推销活动。各地商贸部门要严格管理,劳动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监察。
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的具体组织工作,按本通知所附的《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附件: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开展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实施办法。
一、鉴定对象
在工商企业中,从事商品推销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有志从事推销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推销员职业资格分初、中、高三级。参加各等级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须符合《推销员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有关规定方可申报。
初级推销员申报条件: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二年以上;2.在本职业学徒期满;3.经正规初级推销员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满足其中一项条件,即可申报。
中级推销员申报条件: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二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经正规中级推销员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职业学校相应专业毕业生。满足其中一项条件,即可申报。
高级推销员申报条件: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十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经正规高级推销员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满足其中一项条件,即可申报。
三、鉴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推销员职业技能标准》、《推销员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全国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统一教材》,分别确定初、中、高三个等级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内容。
四、鉴定方式
根据推销员的职业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组织鉴定、统一证书印鉴。初、中、高级推销员的职业资格鉴定采取笔试方式进行。
五、组织实施
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由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国内贸易部行业管理一司负责统筹协调,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中国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劳动部、国内贸易部联合颁布的《推销员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组织编写全国统一教材和辅导资料,并与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共同开发鉴定题库。题库经劳动部审定后使用。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组织全国推销
员职业资格鉴定活动。
省级劳动部门会同内贸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推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活动,包括组建辅导站、发行教材、组织报名、安排考场、组织鉴定、阅卷和统计上报鉴定情况等。
企事业单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协助劳动部门组织开展推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
为做好首次全国推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保证质量,降低成本,充分利用远程现代化教学手段,解决当前各地存在的推销员培训师资匮乏的问题,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央电视台将于1997年第三季度举办全国推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电视讲
座。
六、证书
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编制证书号码,加盖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鉴,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委托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上述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根据《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推销员,即获得推销员从业资格,可以在工商企业中从事推销工作;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推销员,即获得推销员执业资格,可以依法独立开业。
七、其他
推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安排、鉴定具体时间、考务管理规定等,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1997年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如何执行及农民犯普通刑事罪刑期未满可否提前释放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如何执行及农民犯普通刑事罪刑期未满可否提前释放问题的复函
1956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月28日电悉。关于判处劳役如何执行等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劳役这一刑种的使用,过去各地是不一致的,有的把它作为剥夺自由的刑罚使用,有的把它作为不剥夺自由的刑罚使用。判处劳役的期限也不一致,最高的判到七年,最低的判到一个月或十五天。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彭真副主任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内曾说明:劳役“对于那些可以不判处徒刑,但须剥夺一定时期的一部或全部政治权利,并加以改造的罪犯,是适合的”,又说劳役是“不捉不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役是“免予监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确定的判决,送回原居住地或原工作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原工作部门执行。”据上述说明和规定,劳役应该是不剥夺自由的刑罚。劳役如果作为剥夺自由的劳役来使用,则实际上与有期徒刑没有区别,尽可使用有期徒刑。也有少数法院对于极短期的关押使用“拘役”的刑罚,在使用拘役的情况下,则极短期的剥夺自由的劳役与拘役没有区别。所以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劳役可只对不需关押的罪犯适用。但是对过去已经判处劳役而又把劳役作为剥夺自由的刑罚来使用的,执行时自仍应按照剥夺自由的劳役来处理。
关于判处作为不剥夺自由刑罚的劳役的人犯,交付农业生产合作社执行时,我们同意你院意见,不一定要同工同酬,但也不能概括地规定减低其待遇百分之几,同时,减低待遇并不发生追缴国库的问题。
(二)关于农民因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徒刑,刑期未满,农业合作社要求释放回家生产,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按照减刑、假释的办法处理,合于减刑、假释条件的,依法予以批准减刑、假释。获得减刑、假释的人犯,回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时,应当同工同酬。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经贸厅安全[1999]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
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措施。为指导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国家经贸委组织起草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继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化之后,世界各国关注的又一管理标准化问题。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正在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我们在参照国外先进标准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以及征求了机械、石化、海上石油等行业部门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该标准。
二、标准是企业建立和认证机构审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本依据。企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直接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三、鉴于标准尚未正式发布,目前仅作为试行标准,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在试行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修改意见,并及时向国家经贸委反馈,供我们修改标准时参考。
附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安全 管理 规范 通知
附件: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目的是使组织能够控制其职业安全卫生危险,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绩效。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组织:
(1)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有效地控制和消除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的危险及危害因素;
(2)实施、维护并持续改进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3)保证遵循其声明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4)向社会表明其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原则;
(5)谋求外部机构对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和注册;
(6)进行自我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标准中提出的所有要求,旨在帮助组织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其适用的程度取决于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业务活动的特点及其危险性和复杂性。
2 术语和定义
2.1 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2.2 审核 audit
判定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并适用于实现组织的方针和目标的一个系统化的验证过程。
2.3 持续改进 continual improvement
强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过程,目的是根据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从总体上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
2.4 危害 hazard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2.5 危害辨识 hazard identification
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2.6 事件 incident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件。
2.7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ies
关注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2.8 不符合 non-conformance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或作业环境破坏的
违背作业标准、规程、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或偏差。
2.9 目标 objectives
组织制定的为激发员工安全表现行为、并预期必须要达到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目的、要求和结果
2.10 职业安全卫生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影响作业场所内员工、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
2.11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组织全部管理体系中专门管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职责、制度、程序、过程和资源。
2.12 组织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
2.13 绩效 performance
组织根据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目标,在控制和消除职业安全卫生危险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达到的效果。
2.14危险 risk
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2.15 危险评价 risk assessment
评价危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
2.16 安全 safety
免遭不可接受的危险的伤害。
2.17 可承受的危险 tolerable risk
组织根据法律义务和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将危险降低至可接受的程度。
3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素
3.1 一般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图1 成功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要素
组织应有一个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以阐明整体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和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承诺。
图2 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方针应该:
适合于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特点、危险性质和规模;
包括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包括对组织应遵守的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
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
传达到全体员工,使每个人都认识其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义务;
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适宜性。
3.3 计划
图3 计划
3.3.1 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计划
组织应建立和保持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必要控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实施程序应包括:
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作业场所内的设施,无论是由组织还是由外部所提供的设施。
组织应确保在确立职业安全卫生目标时,对这些危险评价的结果及控制的效果进行考虑,并将此文件化并保持最新。
组织所采用的危害辨识和危险评价的方法应该:
依据其范围、性质和时间安排进行确定,以保证其方法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确定危险级别;
与运行经验和所采取的危险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适应;
为确定设备要求、明确培训需求和开展运行控制,提供适宜信息;
提供必要的监测活动,保证实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3.3.2 法律及法规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遵守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和法规的程序。
组织保存的法律和法规应是最新的,并应将其要求传达给全体员工和其他相关方。
3.3.3 目标
组织应针对其内部相关职能和层次,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并使之形成文件。
组织在建立和评审职业安全卫生目标时,应考虑法律和法规要求、自身职业安全卫生危害和危险的特点、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相关方的观点。目标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并包括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3.3.4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
组织应制定并保持旨在实现职业安全卫生目标的管理方案。
方案应包括:
(1)规定组织相关职能和层次实现职业安全卫生目标的职责和权限;
(2)制定实现目标的方法和时间表。
此外,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定期在计划的时间内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进行评审,针对组织的活动、产品、服务或运行条件的变化,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进行修订。
3.4 实施与运行
图4 实施与运行
3.4.1 机构和职责
为便于实施有效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组织内各岗位人员的作用、职责和权限应予以界定和文件化,并予以传达。
职业安全卫生的最终责任由最高管理者承担。组织应在最高管理层任命一名成员(一般为分管生产的副职)承担特定的安全卫生职责,确保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正确实施和运行。
管理层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
组织任命的分管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应被规定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以便:
确保组织建立、实施与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向最高管理者汇报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绩效,以便为评审和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供依据。
所有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都应该表明其对职业安全卫生绩效持续改进的承诺。
3.4.2 培训、意识和能力
全体人员应具备完成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任务的能力,应根据其教育、培训和经历,对能力进行鉴定。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使工作在每一相关职能和层次的员工都意识到:
遵循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与程序,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工作活动中安全卫生状况的改善,以及个人行为的改进所带来的职业安全卫生效益;
在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程序,实现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可能带来的后果。
培训程序应考虑不同层次的需求。
3.4.3 协商与交流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确保与员工和其他相关方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信息的交流。
员工的参与和协商计划应形成文件,并向相关方通报。
员工应:
— 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方针和程序的制定和评审;
— 参与改善作业场所安全卫生状况的讨论;
— 在安全卫生事务上享有代表性;
— 了解谁是职业安全卫生员工代表和分管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
3.4.4 文件
组织应以适当的工具如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1)对管理体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2)提供查询相关文件的途径。
3.4.5 文件和资料控制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控制本标准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从而确保:
它们能够被恰当定位;
对它们进行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授权人员确认其适宜性;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的关键岗位,都能得到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现行版本;
及时将失效文件和资料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误用;
法律、知识性文件和资料,予以适当标识并保存。
3.4.6 运行控制
组织应确定控制危险和相关因素的运行程序和活动,并应对这些活动与维护工作加以规划,使之符合下列条件:
考虑到缺乏程序指导可能导致偏离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目标的运行情况;
在程序中规定运行标准;
对于组织所购买和使用的货物、设备和服务中已标识的职业安全卫生危险,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
为了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职业安全卫生危险,对于作业场所、过程、装置、机械、运行程序和作业组织的设计,包括人力的配置等建立有效的管理程序。
3.4.7 应急预案与响应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计划和程序,确定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并作出应急预案与响应,以预防或减少疾病和伤害。
组织应制定评价应急预案与响应实际效果的计划和程序,并应定期检验上述程序。
3.5 检查与纠正措施
图5 检查与纠正措施
3.5.1 绩效测量和监测
组织应建立和保持程序,对职业安全卫生绩效进行监测和测量。这些程序应提供:
适用于组织所需的定性和定量测量;
与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目标相适应的监测;
主动的绩效测量,监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运行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执行情况;
被动的绩效测量,监测事故、职业病、事件(包括未遂过失)和其它不良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历史证据;
足够的数据记录和监测与测量结果,以便对以后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进行分析。
如果绩效测量和监测需要用到监测设备,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对这类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并应将校准和维护活动及结果予以记录保存。
3.5.2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规定有关的职责和权限,以便:
(1)处理和调查:
事故;
事件;
不符合;
(2)采取措施减少由事故、事件或不符合产生的影响;
(3)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予以完成;
(4)确认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这些程序应要求,通过实施前的危险评价过程对所有拟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评审。
任何旨在消除实际和潜在不符合原因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伴随的危险相适应。
对于纠正和预防措施引起的对成文程序的更改,组织应遵照实施并予以记录。
3.5.3 记录和记录管理
组织应建立和保持程序,用来标识、保存和处置职业安全卫生记录以及审核和评审结果。
职业安全卫生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可追溯相关的活动。保存管理的职业安全卫生记录应便于查阅、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应规定其保存期限并予以记录。
组织应保存记录,在适宜时用来证明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3.5.4 审核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案和程序,目的是:
(1)判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否:
①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本标准的要求;
②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维护;
③有效地满足组织的方针和目标。
(2)评审以前审核的结果;
(3)向管理者报送审核结果的信息。
组织的审核方案,包括时间表,应立足于组织活动的危险评价结果和以前审核的结果。审核程序中应包括审核的范围、频次、方法和能力,以及实施审核和报告结果的职责和要求。
管理评审
图6 管理评审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用性。管理评审过程中应确保收集到必须的信息资料,供管理者进行评价。评审工作应形成文件。
管理评审应根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和对持续改进的承诺,指出可能需要修改的方针、目标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其他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