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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21:43:31  浏览:9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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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关总署
署财发(2001)19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保证海关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处理在外勤工作中与工作对象的关系,进一步加强海关廉政建设,经国务院领导批准,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实行“九不准”的外勤工作纪律,并制定印发了《关于海关外勤工作纪律的规定》。为保证海关外勤工作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总署决定对海关外勤实行费用自理制度,并制定了《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总署财务装备司反映。

附件: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廉政建设,正确处理与工作对象的关系,保证《关于海关外勤工作纪律的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参照《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审计外勤经费管理试行办法》,本着方便、有效、节约开支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外勤”系指海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责,到企业执行工作任务。
第三条 海关实行外勤经费完全自理制度,其经费开支标准为:
到异地执行外勤工作任务的,一般地区日人均230元,其中:住宿费150元,伙食费60元,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等杂项费用20元;经济特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日人均250元,其中:住宿费150元,伙食费80元,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等杂项费用20元。
在本城区范围内执行外勤工作任务的,中午误餐一般地区每人每天补助30元,经济特区每人每天补助40元。所需交通工具由各海关单位自行解决,各海关单位应优先保证外勤用车需要,确实难以解决的,经批准可乘坐出租车,所需费用据实报销;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使用工作对象单位交通工具的,按每公里1元付费,据实报销。
第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异地执行外勤任务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以及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等项费用由外勤人员在规定的开支标准之内据实支付,凭据报销,节约归公,超支部分自理;伙食费由外勤工作人员按执行任务的天数和规定的开支标准领取,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实行外勤费用自理后,外勤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出差期间伙食补贴、交通补贴以及调查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第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外勤任务期间,确有必要在工作对象单位用工作餐的,必须按实际成本价交足伙食费,不得享受工作对象单位的伙食补贴。
第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到异地执行外勤工作任务乘坐交通工具的种类和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海关外勤自理费用由各海关单位在海关经常性支出中列支,其中:调查、稽查人员以及查办违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人员的外勤自理费用在缉私办案费用中列支;缉私警察外勤自理费用在侦查办案费中列支。
第八条 实行海关经费完全自理制度所需经费开支,由总署按资金来源渠道相应安排年度经费预算。
第九条 各海关单位要加强外勤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严格报销审核程序,建立和完善台账登记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由总署财务装备司负责解释。


200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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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09〕228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局:

近日,财政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9〕241号),其中含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资金。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现将《2009年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新农合管理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是在2008年项目基础上的延续,包含人员培训、县级信息化建设和监测点实施的补助资金。其中,监测点项目新增安徽、广东、陕西为项目省,新增项目省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9〕90号)要求,选择监测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从2010年起开展监测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工作,加强领导,做好协调,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能力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2009年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能力,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农合管理能力建设。

一、项目目标
通过新农合管理能力建设项目,逐步在中西部建立科学、稳定、规范的新农合制度管理框架。具体包括对中西部地区人员培训,支持县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建设和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选择部分县(市、区)设立新农合监测点等,以提高中西部地区管理经办队伍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人员培训包括中西部地区22个省(区、市)所有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县级新农合数据中心的配备,按照分三年安排建设的计划,在2008年已经按中西部地区22个省(区、市)的县(市、区)总数的1/3安排的基础上,2009年继续安排1/3的县(市、区)。新农合监测点项目在吉林、浙江、湖北、云南和青海5省的基础上,新增安徽、广东、陕西3省为项目省。

(二)项目内容。

1. 新农合人员培训。

培训以短期培训为主,政策、理论讲解与实际操作、现场考察相结合。培训工作采取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的培训。人员培训分为 “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培训”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两种类型培训班。其中,“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培训” 按照3年规划, 2010年主要进行统筹补偿方案(包括调整完善补偿方案、门诊统筹的方案制订、调整完善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二次补偿和健康体检等)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即时结报农民补偿费用等),参加培训人员为县级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包括县卫生局、财政局管理人员和县、乡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有关人员。“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每年进行一次,主要内容为新农合基本政策,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的调整,新农合基本诊疗项目的调整,新农合信息系统与HIS系统的对接,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施治的监管等。

2. 县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建设。

支持中西部地区县(市、区)的县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建设,从2008年开始,分三年实施,2009年继续支持各省份1/3的县(市、区)新农合数据中心建设。

3. 新农合监测点建设。

兼顾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口规模、启动时间以及运行模式等,在吉林、浙江、湖北、云南和青海5个省10个县(市、区)作为第一批新农合监测点的基础上,新增安徽、广东、陕西3个省6个县(市、区)作为第二批新农合监测点,动态观察新农合制度的发展变化及运行规律,及时发现影响因素,提供研究线索,为新农合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培训工作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有关机构作为培训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研究修订培训总体方案和考核评估方案,修订相关培训教材,对培训过程和培训结果进行检查监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充实有关培训资料,对本省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培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卫生部新农合研究中心协助提供部分师资力量。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由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

县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建设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总体规划,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实施,也可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新农合监测项目由卫生部制定监测工作基本方案和需要监测的基本信息,卫生部新农合研究中心负责组织收集监测信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监测点的具体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监测工作。具体监测指标体系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二)资金安排。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9〕193号),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25717万元(资金分配情况详见文件)。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保障项目相关经费的落实。

1. 新农合人员培训。

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培训:每县县级管理和经办人员7人,乡镇管理和经办人员2人,培训7天。每人每天120元。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每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按3个计,每机构4人;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机构3人。培训4天。每人每天60元。

中央级对项目的组织、管理、监督等的工作经费,由中央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省级对项目开展所进行的方案制定、组织、管理与监督等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省(区、市)级财政安排解决。人员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安排。

2. 县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建设。通过项目实施,为中部地区每个项目县的县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建设给予15万元补助,为西部地区每个项目县的县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建设给予20万元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承担。

3. 新农合监测点。每个新增新农合监测县(市、区)第一年建设费用8万元,运行和维护费用10万元,小计每个县18万元。每个原有监测县(市)每年运行和维护费用10万元。

(三)招标采购。

各省(区、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

(一)2010年1月底前,各省(区、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2010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完成项目实施,接受卫生部检查评估。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应当建立由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参与的技术指导小组,定期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

(二)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负责监督管理和总体评估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后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工作和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项目实施中期和末期,卫生部将对项目实施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公布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2002年3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公布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
机构:

经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北京一轻工业技工学校等48所
技工学校达到《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现予公布。


二○○二年三月一日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

北京一轻工业技工学校

承德技工学校

长治市技工学校

太原市技工学校

通辽市技工学校

鞍山市技工学校

白城工业技术学校

吉林省商业技工学校

延吉市技工学校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技术学校

金华市技工学校

湖州市技工学校

福建省闽北中等技术学校

萍乡市技工学校

山东省莱芜市技工学校

济南市技工学校

聊城市技工学校

青岛市技工学校

山东省轻工技工学校

枣庄矿业集团公司技校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

山东菏泽技工学校

兖州市技工学校

山东省化工技工学校

平度市技工学校

博兴县技工学校

郑州市技工学校

河南省医药技工学校

河南省化学工业技工学校

河南纺织技工学校

湖南轻工技工学校

永州市技工学校

湖南省建筑技工学校

湖南省交通技工学校

湖南化工机械技工学校

清远市技工学校

广州白云工商技工学校

广西南宁汽车运输技工学校

柳州钢铁(集团)公司技工学校

柳州市机械工业技工学校

广西第二经济贸易技工学校

贵州铝厂技工学校

贵阳铁路技工学校

西安市机械技工学校

西安铁路电务技工学校

陕西省邮电技工学校

白银有色金属公司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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