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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6:33:30  浏览:85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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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统(2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计委,上海市、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
属机构,中央各企业集团: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经过两年时间的试行和试点,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的科学性与实用性已经历了实践的检验,对建立以效益为中心的企业监督与管理机制发挥出重要作用。通过两年的试行和试点,各地方、各部门(企业集团)评价组织机构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培养锻炼了工作队伍,达到了预期工作目标,为全国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了条件。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有效改善企业经营机制,现将2001年全国深入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1999年和2000年的试行和试点工作表明,开展企业效绩评价是转变国有企业监管方式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国有企业监管、促进扭亏解困、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各级财政(国资)、经贸、劳动保障和计划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开展2001年国有企业效绩评价活动,将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作为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各地区要按照服务于企业改革和企业监管工作的宗旨,结合各级政府企业改革与企业监管工作实际,确定评价工作范围和选择评价对象,并确保评价工作的及时开展,切实将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与有关部门的企业监管、考核、奖惩等工作相衔接。
二、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与工作配合。各级财政(国资)、经贸、劳动保障、计划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沟通配合,共同推进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前两年企业效绩评价的试行和试点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密切配合,树立了部门协调配合的典范,使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因此,联合组织,加强配合,是推进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有关技术性、基础性的服务工作,积极进行协调沟通,做到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企业效绩评价结果所提供的综合信息,为企业监管工作服务。在具体实施上,可以探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企业效绩评价的方式,但各级评价组织机构必须对中介机构的选择、评价实施过程和评价结果进行监督,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与真实、准确。
三、推动企业集团开展内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实践证明,在企业集团内部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对加强集团内部的监督管理,进行自我诊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大企业集团要充分认识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重要性,逐步开展对子(分)公司的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以促进集团内部监督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评价对象和评价户数由集团公司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自行确定,具体评价工作既可以内部组织必要工作力量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集团内部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积极提供技术帮助。
四、利用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为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工作服务。企业效绩评价体系是对企业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基础,它既能反映企业资本营运效益和资产管理水平,也能反映企业的财务风险和成长能力;既包括了定量的财务指标,也包括了不能量化的定性因素。企业效绩评价结果较为客观、综合地体现了经营管理者在一个经营年度期间的经营基本业绩。因此,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在深入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要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精神结合起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评价方法,充分利用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工作服务。
五、将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挂钩。在前两年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试行和试点过程中,一些地方在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与经营管理者的收入挂钩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根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的精神和中办发〔2000〕15号文件关于要“研究制定经营管理者收入和企业经营业绩挂钩的具体办法”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要与经营者年薪制、股票期权等收入分配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相结合,以推动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点的不断深化。
六、通过实施企业效绩评价,促进加强国有企业的资本与财务监督。运用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对国有企业进行效绩评价,是对企业资本和财务管理工作情况的综合检查,也是对企业资本营运水平和财务效益状况的客观评判。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本身就是履行资本与财务监督职能的体现。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结合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精神,运用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和方法,通过开展评价工作,促进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和财务监督,并及时对企业资本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和资本、财务管理水平。
七、积极探索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相关应用领域。企业效绩评价结果是反映企业财务效益、营运水平、财务风险、发展能力的综合性信息,其应用领域十分广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其多方面的应用途径,以充分发挥企业效绩评价的功能作用。如以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作为进行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决策、实施国有企业债转股和选择技改支持项目的参考依据;将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作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利用企业效绩评价进行企业诊断,促进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将企业效绩评价作为加强金融监管和企业信用评价的方法和手段等等。
八、建立国有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定期公布制度。企业效绩评价是依据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对企业年度经营成果做出的客观评判,评价结果客观反映了企业的综合实力和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因此,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社会和舆论监督,逐步建立规范的企业会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根据各级政府企业监管工作的需要,应积极探索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定期公布途径和方法。
九、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为推动2001年的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在全国全面展开,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应在认真总结前两年试行和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进行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组织落实。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分级分类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国有企业的基本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监管企业应全部列入综合评价对象,随着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应不断扩大综合评价的范围。对于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企业(集团),财政部将根据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年薪制试点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监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对企业开展综合评价的范围。
(二)各级财政(国资)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尽快制定今年的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方案,并于3月底前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备案。各级经贸、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指定专人参与和联系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集团也要尽快制定本部门和本集团的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三)各地区要认真做好企业效绩评价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反映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调查组赴各地对照检查落实情况。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必须在6月底以前全部完成,并及时上报评价工作总结。
(四)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在评价过程中要把好数据质量关和技术操作环节,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同时继续做好企业效绩评价的宣传工作,以推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


200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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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28日  证监发字[1997]29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

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28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

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 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

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

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当前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吴绍锯

    
国有企事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事业改革和发展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近年来在国有企事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阻碍了企事业的发展,挫伤了职工改革积极性,而且激化了干群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对我县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案件的查办力度,严惩了一批隐藏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贪污腐化的犯罪分子。仅2004年我院查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案件就有6起,立案6件6人,起诉 6人,涉及电力、劳动服务公司、国有林场、计生服务所、农村经管站等行业。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查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了我县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县国有企事业单位纵深向市场化迈进起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当前国有企事业职务犯罪特点
1、犯罪性质集中,犯罪手段恶劣。 2004年我院立案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全部集中在挪用公款和贪污案件;犯罪分子为满足自己膨胀的私欲,穷尽手段,如原大田县均溪镇计生办主任蔡永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和收入不入帐的手段,侵吞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二女计生外逃对象举报奖等计20165元,明目张胆,严重影响我县计生工作的形象。
2、犯罪数量及重特大案件明显上升,涉嫌金额越来越大。2004年我院立案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案件达到6件,较2003年案件数有较大幅度增长,同时涉案金额也有新的突破。如原县梅林林场会计林玉杉挪用公款108万,这是我院建院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再如原大田县梅山经管站站长兼出纳刘景锻贪污公款数额达31万元,也是我院建院以来查处的最大的贪污案件。
3、作案时间长、次数多、隐蔽性强。前述的原均溪镇计生办主任蔡永维作案时间从2002年起至2004年,作案时间达两年之久,犯罪行为一直没被发现,在此期间案犯甚至还获得同事及领导较高的评价。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原因
1、受社会不正之风影响,思想观念蜕变。 我县近几年加快对全县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国有企事业改革步伐加大,事业单位从行政单位分离出来,进行市场化运作,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制度漏洞还存在,有的企事业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十分严重,同时法制不够健全,对市场经济和权力还缺乏全面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容易产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正义与邪恶的相争是第一道防线,人一旦实破了这条看不见的防线,让邪恶占了上风,思想观念就会蜕变,欲望金钱,享乐人生的观念就会产生,法律和各种制度于他就会形同虚设,逐渐走上犯罪的道路。
2、权力私欲化。在企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状况下,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由于如前所述的制约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原因,权力没有了约束性,为那些私欲膨胀的人提供了非法牟利的机会,有些企业管理者乘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之机将扩大的权力变成了自己的私欲化领地,专横跋扈,为所欲为。权力过分集中,权力的暗箱操作,权力的异化和失控,导致以权谋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这是当前腐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3、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企事业单位领导负责制的实行,有助于领导者发挥聪明才智,有助于提高决策的效率,但是由于有的在制度管理、监督机制、财务管理上没有形成健全制度,加上缺乏必要的管理机制和思想教育、政治教育、法律教育,为犯罪分子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提供了便利条件。国企虽设有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但其监督基本流于形式,监督职能未能发挥。有些国企一把手党政职务一肩挑,缺少必要的有效制约机制。权力一旦失去了制约与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4、法律意识差。一些国企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的威严认识不足,更有甚者,藐视法律。明知"伸手必被捉",但自认为手段隐蔽,查不出来,即使查出来,好处已得,于是,无所顾忌,胆大妄为。另有一些企业负责人侥幸冒险,认为即使被发现查处,也可以拒不认帐,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导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等。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对国有企事业负责人的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针对国有企事业负责人法律知识缺乏的特点。首先,应对国企负责人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作为考核政绩,任职聘用的硬性条件。尤其是加强刑法的学习,通过学习刑法中规定的有关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事业负责人廉洁守法意识,做到依法管理。其次,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结合办案,送法到企,以案释法,用发生在企业的犯罪案件教育企业负责人学法、守法。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教育学习,用先进的思想武装自己,廉洁奉公。
2、强化对国有企事业负责人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权力如果不受监督和制约,必将使权力滥用,导致腐败。因此要对国有企事业负责人的权力进行制约,尤其是对一把手的权力制约更为重要。首先要充分发挥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的监督作用,搞好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做到会监督、敢监督,把监督落实到实处。其次在国企应实行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制度,党政负责人交叉兼职制度,项目投资的审议和效能监察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统派等。通过一系列的制约措施,防止权力滥用以消除国企负责人犯罪的条件。
3、加大对国企领导人员犯罪的执法力度,建立预防体系。要预防,遏制国有企事业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国企负责人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当前要重点查办一批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做到发生一件,查处一件,严惩不贷。其次,在打击的同时,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国企改制过程中的监管。检察机关根据查办的国企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发现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应提出预防检察建议。同时对全体国有企事业人员进行预防犯罪教育。 
  4、预防机制要与打击职务犯罪同步。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演变轨迹有比较深的了解,对机制、体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比较深切的感受,对职务犯罪的特点的规律有比较深切的把握。结合检察职能和打击犯罪的实践在企业发挥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优势。
  5、建立一个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单靠检察机关是力所不能及的。在所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组成单位会员,形成预防网络,采用各种形式的预防犯罪理论研讨会、讲座、座谈会等,只有健全了预防机构,才能有效地采取预防措施,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总之,国有企事业作为腐败和职务犯罪高发的领域,抓好预防国有企事业职务犯罪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只有加强各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民主法制,才能促进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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