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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市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01:02  浏览:84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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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市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安市市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吉府发〔2003〕37号 )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吉安市市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各自行业特点、职业要求等实际,制定更具体、更明确、更有操作性的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并于2004年1月10日前报送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三年十二月四日

吉安市市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为促进依法行政,优化政务环境,扎实有效地推行市本级的政务公开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实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达到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衡的综合效应。通过政务公开,实现一个总体目标:即构架高效廉洁的政务运行体系;达到二个加强: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三个良好机制:即方便群众的服务机制,简便快速的办事机制,遏制腐败的约束机制。为此,市本级的政务公开工作要在原有基础上,全面推行,规范运作,向广度、深度延伸,不断提高运行的质量和水平,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

二、公开的范围

市本级政府机关都要实行政务公开。具体范围包括: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政府派出、委托的组织;市本级各类公益事业单位;省属以上驻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等。

三、组织领导

政务公开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里成立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一系列部署;制定政务公开具体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检查、指导和考核,总结推广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经验和典型,收集和反馈全市政务公开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干部群众对政务公开反映的问题等。监督室设在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市直各政务公开单位都要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

四、公开的具体内容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都属于公开的内容;尤其要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以及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进行公开。政务公开要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实行最大限度的公开。

(一)市政府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全市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2、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城市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3、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举措;

4、需要市政府办理的审批事项;

5、市政府及部门领导人任免事项、市直各部门行政编制、公务员考试录用、退伍军人安置、评先表彰、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等;

6、本级财政年度预决算执行、大额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

7、上级政府或部门下拨的与人民群众有关的专项经费、物资分配使用情况;

8、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有关情况;

9、大宗商品的政府采购及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等;

10、征地补偿、行政处罚、社会保障、解困住房价格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政策制定和实施,以及对一定时期内社会关注、群众关心或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市政府提出的解决办法等情况;

11、市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进展情况;

12、市政府确定的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政府委托的组织、省属以上驻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机构和工作职能公开。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内设机构和各自承担的职责科学分解后绘制成示意图(表),张贴悬挂上墙或上栏。并以公示牌的形式将单位正、副职,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办事人员的职务、职责、姓名、照片予以公示。

2、职业行为规范公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职业(行业)行为规范或工作守则,廉政勤政制度等,在公开栏内进行公开。

3、法律法规公开。将本部门负责的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权限公开。

4、执行行政处罚情况公开。公开执行处罚的依据和处罚结果,罚没收入金额及上缴财政情况。

5、办事公开。包括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办事机构和承办人员、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服务承诺、办事纪律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处理途径等方面公开。

6、重要事项公开。凡是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群众关心热点问题和重点工作,如财务收入、大额资金分配、工程招投标等都要进行公开。

7、领导班子工作责任目标公开。包括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及分解,工作进度及完成情况。

8、人事情况公开。将本部门人事任命、奖惩录用、职称评定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人事情况公开。

9、机关内部事务公开。机关财务收支、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别是机关的办公用品购置和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医药费的开支情况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利用适当的形式对内公开。

10、批评意见公开。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本部门的批评意见、建议及其处理情况及时公开。

11、干部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市本级各类公益事业单位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市级各类公益事业单位要围绕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在参照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公开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以下二项内容的公开:

1、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办事公开。主要包括办事依据、程序、时限,收费项目、标准,服务承诺、办事机构和人员,工作纪律以及对办事收费服务的监督措施、违规行为的举报和处理。

2、与行业作风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开。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行业行为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

各部门、各单位在公开以上内容的同时,要结合各自的实际、行业特点和职业要求,具体研究确定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五、公开的形式和方法

(一)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本着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和利于监督的原则,注重实效,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予以公开。

1、市政府政务公开主要形式:在市政府办公大楼设立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和电脑触摸屏;设立政务公开墙(栏);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开辟政务公开专栏,在吉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增设政务公开网页;推行电子政务,开通政府电子网络及开发政务办公局域网;建立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充分利用市长直通电话、市投诉中心、市办证服务中心、市招投标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等窗口实施政务公开;对重大决策,要选择实施预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质询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增强市政府施政的透明度。

2、各部门、各单位政务 公开主要形式:一要建立高标准的公开栏。公开栏的版面设计要科学合理、内容清楚、美观大方,便于群众观看和长期保存。办公集中的多个部门可将公开栏统一规格设置,实行集中摆放,方便群众阅览。公开栏旁应设置意见箱,每周开启一次。二要在吉安市人民政府网站本部门栏目中增设政务公开内容。三要采取设置办公示意图、工作流程图,印发办事指南、公开手册和大众传媒等基本形式进行政务公开。四要利用会议发布、张贴公告等形式将各种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公开。五要实行“两有、三挂”,即有投诉窗口、有举报电话;办公室挂牌办公、工作人员挂牌上岗、“窗口”服务挂牌收费。还可建立部门、单位“一厅式”、“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形式实行公开,有条件的单位要尽可能地采用电脑触摸屏等现代化手段,加大公开的容量,便于群众查找。

(二)公开的时间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实行经常性工作和相对固定事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公开内容中的前3项属于永久性的公开内容,要做到长期公开;4—11项属于经常性的工作,应按季公开或随时公开。

(三)公开的程序

凡需由市政府统一公开的重大政务事项,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政府办相关科室或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要求提供公开内容资料,经市政府各分管领导审核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的公开事项应在公开前由涉及到公开事项的职能部门列出公开内容,报所在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布。政务公开后,对群众的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作出答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同时将处理结果及时予以公开。

六、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各单位要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对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和办法的人和事的投诉,要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要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欢迎新闻媒体和管理对象及服务用户的监督,加大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

(二)建立检查和考、测评制度。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监督室要经常对政务公开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进行1—2次明察暗访,根据制定的《吉安市市本级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严格考评,并将检查和考评情况定期不定期地予以通报。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务公开的深入开展。

(三)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制度。各单位要按规范化的要求,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并切实加强管理,做到材料齐全、内容完备、入档及时,有专人管理,专橱专册保管。档案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上级印发的有关文件,本单位有关政务公开会议记录、工作安排、制定的各项制度、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及主要资料、群众提出的意见及对所提意见的答复和处理结果,以及政务公开工作的信息、报道、图片、总结、典型材料等。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各单位的目标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对政务公开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政务公开工作不力或者避重就轻,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点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到位,图形式、走过场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或对政务公开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甚至搞假公开欺骗群众,掩盖以权谋利、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党纪法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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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府办发〔2007〕7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市长按分工组织全市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长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区(县)长按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二)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
(三)市府督查室、目标办会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对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四)市安办为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
第五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目标分类和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控制目标60分,工作目标40分。考核采用倒扣分法,每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6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伤亡事故及重点行业(领域)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等;
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
(二)工作目标(40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挂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及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要求。
目标由市安委会制定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
第七条 目标分解。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市安委会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市安委会备案。
第八条 目标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中途原则上不调整目标。
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必须以专题请示,于当年度的9月10日前送市安办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目标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九条 目标监控。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5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简要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市安办会同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5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
次年2月上旬前,市安委会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的单位的自查报选进行集中审查。
第十一条 考核计分办法。
(一)控制目标(60分)。
1.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未突破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获得本项目基本分。突破目标数的,该项目不得分。
2.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0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异地发生的重大事故,按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按1次事故计入考核,其他责任方酌情按责任大小量化计入考核。
3.特大以上事故。基本分为20分。
发生特大以上事故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及市级部门的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对异地发生的特大以上事故,按照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责任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他责任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扣10分。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40分。具体计扣分标准和方法由市安委会制订。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以上政府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政府、市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3分、2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1分。
4.被考核区(县)、部门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5.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四)加分项目。
1.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省以上表彰的(含省级部门)加3分,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5分;被省政府或市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2分;被市政府或市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3.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连续3年下降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加5分;连续3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区(县)人民政府,加5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和省级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中央级加1分,省级加0.8分;被省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政务参阅》或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1条加0.5分;被市级刊物刊登或市安委会简报采用的每条加0.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且无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或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第十三条 表彰。市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惩处。
(一)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其中,发生特大事故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二)凡年度内发生二次(含二次)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到市政府述职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行政法视角

云南大学法学院06级硕士研究生 杨盛秋

摘要:根据物权法理论和国际通行做法,不动产登记应当以土地权利的登记为中心,由统一的机关进行。我国《物权法》也明确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本文借鉴准物权理论、将不动产物权的类型一分为二,从而以“二分法”分析重构不动产登记的性质,论证了构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不动产登记的准行政行为性质。并以行政法视角研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构建以激活行政法的物权保护功能。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是一个既重要又庞大,且错综复杂的体系,它基本上由民法实体法上的物权法部分和行政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两个部分组成。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划清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各自活动范围,厘定政府职能界限,使政府不去干预市场主体的具体经济活动而集中精力去做其应该做的事情。在经济管理领域,政府职能将限于核定社会成员准人市场的资格,明确民事权属状态,营造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由此可见,作为明确市场主体产权归属及其权利享有状态内容之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在政府各项职能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一. 问题的提出:我国传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由于历史原因,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的财产性长期不被承认,不动产被排除在财产法之外,不动产登记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加之管理权分散,我国传统的不动产登记极为混乱。
(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不统一
我国的行政机关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所依据的是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的登记规范。仅法律就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渔业法》、《担保法》等之多,另外还包括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登记规则,如国家土地局制定的《土地登记规则》。这些性质、渊源、效力不同的登记法规都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需要。
(二)不动产登记机关不统一
根据上述分散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房地产、森林、矿产等所有权或抵押等的登记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房产、林木、地质矿产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主管部门行使。
在这种传统的不动产登记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具有自己管理不动产登记的领域,体系庞杂,弊端重重:当事人登记时经常要到多个部门才能登记完毕,而且效力可能不同;分散的登记制度给有关不动产交易机关带来查阅信息不够全面的困难,造成土地和其上房屋分别抵押或重复抵押等现象;各登记机关为了部门利益,争相登记,形成重形式轻审查、人浮于事的局面。
(三)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问题缺乏规定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关于不动产登记赔偿问题的规定,在实践中造成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被割裂的畸形现象。登记机关仅指向收费的权利,而对登记错误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严重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了大量的不动产登记纠纷;因为登记机关不对错误的不动产登记负责,不利于加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责任感,缺乏压力和动力去认真履行不动产登记的义务,影响了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四)不动产登记的信息不够公开化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公开查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需要查询当事人不动产信息的情况,而掌握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部门认为登记只是为了执行政府的管理职能,不愿或者不及时、不准确地提供不动产信息。这与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所要求的登记信息的充分、有效公开相去甚远。

二. 重构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不动产登记,也就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依申请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制度。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基本问题。
(一)传统学界观点
目前学界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体上有三种学说:1、公法行为说,该说认为: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属于一种行政行为。 2、私法行为说,该说认为,登记效力之发生在于登记之意思表示,登记效力之发生脱离申请人意思则难以发生效力。从登记所产生的效力来看,登记行为是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3、证明行为说,该说避免公、私法性质上的判断,认为房屋产权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也只是审查买卖双方是否具备办证(交付)条件,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本身,也只是对买卖双方履行买卖合同的结果进行确认和公示,而不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审查和批准。
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判断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分析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必须结合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及物权的基本分类。
(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之分析
笔者借鉴准物权理论,将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一分为二,并以此为基础分别探讨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从而在此“二分法”前提下展开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的研究。
1.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的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已颁布的《物权法》之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包括以下种类:
(1)不动产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所有权。
(2)不动产担保物权:只有不动产抵押权。
(3)不动产用益物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对于上述种类,借鉴准物权理论,可以将不动产物权分为准物权与典型物权。典型物权如我们通常所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在此主要讨论准物权问题。
准物权同典型物权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但仍然属于物权范畴。对准物权概念的理解在学者之间有一定的差异。如有学者认为准物权是指某些性质和要件相似于物权、准用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因而法律上把这些权利当作物权来看待,准用民法物权法的规定。属于准物权的财产权有:林木采伐权、渔业权、采矿权、狩猎权、先买权等。也有学者认为,水权、矿业权和渔业权等并非为民法所规定的物权,将准物权称为特别法上的物权。如王利明教授认为,特别法上的物权,公民、法人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享有的可以从事某种国有自然资源开发或作某种特定的利用的权利,如取水权、采矿权、养殖权等。当然,也有学者明确地使用准物权这一概念。如崔建远教授认为,准物权不是属性相同的单一权利的称谓,而是一组性质有别的权利的总称。按照通说,它是由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组成。为了论述的方便,笔者使用准物权这一表述。
准物权的客体一般具有不特定性,准物权的取得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相联系。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涉及有限资源开发利用的,应作为行政许可的事项(第12条规定)。由于准物权所指向的标的物是自然资源,而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并且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关,因此,准物权具有很强的公法色彩。
准物权由行政许可而取得,其客体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准物权上负有较多的公法上的义务,一般不能自由转让,准物权的行使一般不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1](P76-P85)
2.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笔者认为,对于不动产登记之性质,应以“二分法”区别对待。依不动产物权类型的不同将登记主要分成两类:
一类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许可或确认的物权之登记,如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有关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准物权。这一类准物权的登记,涉及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权关系密切。
另一类是通过合同、继承取得或者以土地出让方式产生的典型物权变动之登记,如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这一类基本上和行政管理权没有关系,主要是物权人通过登记机构的公示来确保自己的权利。
基于此,笔者认为,前一类以不动产行政管理理论为基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属于行政行为范畴,应由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等加以规范;后一类与公民权益息息相关,以民法物权法理论为基础的登记应为复合性质的行为,应当是我们目前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要讨论的重点。需要说明的是,“二分法”与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并不矛盾,相反,恰恰是对其的合理补充。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应以“二分法”论。目前实务界和行政法学界不分种类地笼统地只强调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的公法性或一味强调不动产登记行为的私法效果,又或是单以证明行为论,均不足以全面阐释内容丰富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只有先明确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才能制定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立法框架。本文所探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行政法视角正是基于这一前提之下。
3.构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由于准物权登记的行政行为性质以及目前政出多门、管理分散的现状,准物权登记的统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不成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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