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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存量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8 01:10:56  浏览:97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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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存量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办法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存量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市区存量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

  市区存量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办法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住房消费促进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2001]27号)和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湘房发[2002]00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市区存量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单位2001年12月31日前自建、腾退的可售公有住房尚未向职工出售的,统称为存量公有住房。存量公有住房从2002年1月1日起按经济适用房价向职工出售。

  二、市区(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经济适用房出售基准价为砖混结构配套住房685元/平方米,商品房基准价为880元/平方米。每栋、每户存量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应根据楼层、朝向、地段、成新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具体调节系数按附件一、二、三测算)。职工购房在规定享受控制面积标准内按经济适用房价计价,超过面积控制标准以外的部分按同地段、同结构的商品房价计价。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对象为本单位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在租存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未购买公房的,应优先向承租人出售。

  三、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同时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职工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存量公有住房时,售房单位应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向购房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四、职工按经济适用房价首次购买存量公有住房的,有关税收及房屋评估、住房交易手续费按湘政发[1994]18号和湘价房字[1995]29号、湘价服[2002]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的存量公有住房享有全部产权。

  五、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存量公有住房,应按原出售公有住房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房改、房地产、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六、各产权单位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收入必须存入住房资金专户,并按规定留足住房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全部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货币补贴。

  七、已购买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再购买全部产权,按本文件规定的价格办理购买全部产权手续。职工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全部产权时不再享受任何优惠。

  八、按照租售比价合理的原则,从2002年1月1日起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为:砖混结构住房2.6元/平方米,简易住房1.2元/平方米。对因提高住房租金标准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仍实行减、免、补政策。

  九、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存量公有住房办法。凡新办法未出台之前,一律不准开展存量公有住房出售工作。2002年1月1日后按原政策办理售房手续的,应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存量公有住房办法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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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8〕106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扬州市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对口支援的决策部署,做好我市对口四川绵竹九龙镇灾后重建工作,加强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对口支援重建工作,根据全省对口支援绵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关于支持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协调小组扩大会议纪要,以及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灾后重建资金),是指由各级政府安排、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社会捐款,或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等,用于支持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的的专项资金。根据省政府对口支援安排方案,该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四川绵竹九龙镇的灾后重建工作。
二、灾后重建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1、市级及各县(市、区)按不低于上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安排的抗震救灾灾后重建专项资金;
2、上级专项补助用于灾后重建的专项资金;
3、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接受的社会捐赠款、物;
4、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定向捐建;
5、其他依法依规筹集用于灾后重建的资金。
三、灾后重建资金的筹集方式
1、为加强对灾后重建资金的管理,市政府在市财政部门开设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专户,专项用于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核算。
2、各县(市、区)慈善总会、红十字等社会团体接受的救灾捐款及利息收入应及时集中上缴市慈善总会、红十字等社会团体,并根据市政府灾后重建计划和资金筹措使用方案分批缴入市财政专户。
3、市级及各县(市、区)应按规定计提比例和计提金额,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灾区重建分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及时将灾后重建资金上缴市财政专户,上缴不足部分通过省、市财政年终结算划缴。
4、上级补助的各类用于灾区重建的专项资金直接转入市财政专户。
四、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范围
灾后重建资金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专项用于灾区的灾后重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生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现象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灾后重建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市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如道路、桥梁、涵洞、水电设施等;
2、公共服务设施及公益性事业项目,如学校、医院、福利院等项目建设;
3、倒塌毁损民房的补贴;
4、灾后过渡安置房的建设;
5、农业、林业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6、环保地质灾害治理;
7、其他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纳入市政府对口支援重建计划的支出。
五、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的程序
1、指挥部应设立灾后重建资金专户,实行专人管理,建立专帐,按建设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并按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2、灾后重建资金的安排:由指挥部根据季度建设任务和资金需求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年度重建计划和指挥部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及时将灾后重建资金拨付至指挥部开设的专户。
3、建设项目的管理和资金拨付
(1)建设项目在保证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要进一步优化方案,从严控制支出,不得随意突破概(预)算。所有项目原则上都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完成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预)算、开工报告等审批程序。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批准手续可适当简化。
(2)加强项目建设现场管理,严格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3)项目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要求,做到按预算、按项目建设程序、按施工进度进行拨款,保证项目建设的需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4)实行项目资金拨付联签制度。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申请工程资金,由项目监理、现场代表(项目管理负责人)签字,并附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有关报表。指挥部有关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领导审批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5)项目合同签订后,指挥部将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10%的建设资金拨付给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启动资金。工程建设期间按规定项目、按进度分期拨付,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工程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和确认后,拨付不超过工程决算90%的建设资金。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一年后拨付到位。
4、加强对倒塌毁损民房补助性资金的审核。原则上援建资金应在中央、四川省补贴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拨付,并之前先进行公示,提高透明度。
5、对仪器、设备等的采购,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部门进行比价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仪器、设备供应商。
6、特殊工程的资金拨付,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或在合同中约定。
六、灾后重建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市发改委组织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相关手续的审核和稽查,依法监督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市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加强对项目概(预)算的审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及时组织竣工项目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确认。
市审计部门对灾后重建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审计,并将审计结果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开。
市行政监察部门对灾后重建资金进行效能监察。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协调,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圆满完成我市对口支援灾后重建工作任务。



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
1995年9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不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改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集中缴纳。该规定的执行时间,确定为1994年7月1日。据各地反映,按此时间执行有一定困难。为此,经研究决定,将该规定的执行时间改为1995年10月1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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