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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08:58  浏览:90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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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广东省物价局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商品房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城镇新建商品房的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购房者向拥有产权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 商品房交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五条 商品房交易价格应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的税金和合理利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 属政府定价的商品房交易,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属经营者定价的,由经营者根据座落位置、楼层、方向、环境状况,以及市场供求和竞争情况,制定具体交易价格,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未经物价部门批准,销售商品房不得冠以成本房、安居工程(解困房、微利房)等名称,误导蒙骗购房者。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
(一)成本:
1.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征地拆迁补偿费;
2.规划勘测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3.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
4.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费;
5.投资利息;
6.不可预见费;
7.销售管理费;
8.经省以上的政府或物价部门批准,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
(二)税金。
(三)利润。
第九条 经营者向购房者公开标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包含第八条所列的项目内容,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政府依法调整税费的除外。
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在商品房销售点挂牌或以售房说明书等形式显示以下内容:
(一)每个具体售卖单元的座落位置、房屋形状、面积(含各厅、室面积以及应按比例分摊的公用面积)、朝向、楼层、售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率;
(二)房价外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含分摊性的和选择性的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房价构成外的代收代付费用,属于选择性的服务项目,应由购房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属分摊性质的,只能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属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代收。
第十二条 购房者认为代收代付与分摊的费用显失公平时,可以向当地物价部门反映,由物价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 售房契约(合同)签署后,经营者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商品房交易的合同售卖面积应与实际面积相符。售房契约中所列的建筑面积或庭园土地使用面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记载面积的误差值为±1%以内(不含本数)的,交易双方可不作任何补偿;误差值为±1%以上(含本数)至±5%以内(不含本数)的
,交易双方按售房契约确定的单价多退少补;误差值超过±5%(含本数)的,应允许购房者选择,或按照契约单价多退少补,或取消售房契约,经营者应在30天内退回购房者已付的全部房价款和各种费用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的时间为期,参照退款之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
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交易必须做到质价相符。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签订售房契约(合同),并应在售房契约(合同)中明确标示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装修质量标准。如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装修质量低于契约确定
的标准,经营者应向购房者作出合理补偿,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商品房交易的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坚持对等的原则。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收费),擅自涨价或乱收费用;
(二)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将应在商品房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
(三)违反代收代付费用征收规定,牟取非法利益;
(四)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使用虚假、不规范的标价手段蒙骗购房者;
(五)虚置成本,短给面积,进行价格欺诈的;
(六)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单位)变相强行要求购买或要求购房者接受应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的服务;
(七)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欺骗手段降低商品房建造(装修)质量,变相提高房价的;
对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监督检查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和服从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的价格(收费)资料。
第十九条 各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199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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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字[2005]7号

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若干规定
(2005年2月25日)

为进一步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领导责任,增强各级党委政府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以下简称“一票否决”)的若干规定:
一、“一票否决”的适用对象
“一票否决”的适用对象是:县(市、区)党委、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省和外地驻邯单位,部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分管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任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和政策外生育(含非法收养)的当事人。县(市、区)直属各部门、各社会团体、村(居委会)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的“一票否决”,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一票否决”的适用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予以“一票否决”
1、没有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指标(人口出生率、符合政策生育率、出生统计求实率、群众满意率等主要责任指标有一项不达标或综合指标得分率在80%以下的),被评定为基本达标及以下档次的;
2、因工作不力,造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重滑坡,被上级党委、政府黄牌警告或重点联系和重点管理的;
3、发生重大计划生育违法案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4、年度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不到规定标准80%的;
5、对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党员、干部未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严重弄虚作假或严重干扰调查考核评估的;
7、在国家和省调查考核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给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
8、同一考核年度中有两个及以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或两上属地管理单位被市“一票否决”的;
9、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规定严重不到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予以“一票否决”
1、当年符合政策生育率未达到目标管理要求的;
2、“以罚代术”、“放孕收费”、默许或纵容群众政策外生育,或给计生办、计生服务站下达经济创收任务的;
3、被列为市领导联系单位后整改不力,效果不明显,一年内没有实现后进转化的;
4、发生重大计划生育违法案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5、对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党员、干部不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严重弄虚作假或严重干扰调查考核评估的;
7、在国家和省调查考核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给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
8、在市组织的直接调查中,乡(镇、街道办事处)符合政策生育率或出生统计求实率低于责任目标值的;
9、村(居)班子软弱涣散或处于瘫痪状态,造成人口和计划生育无人管理或失控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予以“一票否决”
1、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目标较差,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的年度考评中被评为基本达标及以下等次的;
2、在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差,致使其负责的领域出现管理混乱或在社会上引起较大负面影响的;
3、在省组织的人口计生工作年度考核和平时检查中,因该部门工作原因,致使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或单位的工作成绩受到影响的;
4、本部门干部职工出现政策外生育和非法收养,或本系统出现政策外生育和非法收养较多的;
5、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规定严重不到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直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邯单位和其他组织,予以“一票否决”
1、当年干部职工中出现政策外生育和非法收养的;
2、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3、对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党员、干部不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不按规定接受单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的;
5、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规定严重不到位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当事人、有政策外生育或非法收养行为的当事人,除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外,适用“一票否决”制。
三、被“一票否决”后所受到的限制和处理
(一)凡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取消其综合性荣誉称号和综合性评先评奖资格,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分管负责人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不得被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综合性评先评奖、晋职晋级、提拔和调动。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分管负责人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予以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凡被“一票否决”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综合性评先评奖资格,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分管负责人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不得被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综合性先进和奖励、晋职晋级、提拔和调动。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分管负责人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予以降职使用,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市直接调查解剖的农村乡(镇),凡符合政策生育率或出生统计求实率低于责任目标值的;或弄虚作假干扰调查工作的,除给予“一票否决”外,列为市重点联系乡(镇、街道办事处),并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分管负责人、人口和计生部门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在全市通报批评。对下年度仍无明显转变的,给予上述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在未改变面貌之前不得提拔重用。对符合政策生育率、出生统计求实率中有一项低于85%的农村乡(镇),以及对符合政策生育率、出生统计求实率中有一项低于90%的城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武安市、涉县、矿区和磁县、永年、邯郸县开放二胎的乡(镇),或有严重弄虚作假干扰调查行为的,除对其“一票否决”外,列为市重点管理单位,由所在县(市、区)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分管负责人、人口和计生部门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以上直至撤销党政职务处分,已经离任的要追踪处理。一年内不能改变工作面貌的,给其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计生办主任撤销党内职务或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三)凡被“一票否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文明单位或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人口计生部门责任人当年不得被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综合性先进和奖励、晋职晋级、提拔和调动,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凡被“一票否决”的市直管、双重管理或协管的部门、单位,一年内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文明单位或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人口计生部门责任人当年不得被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综合性先进和奖励、晋职晋级、提拔和调动。
(五)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当事人、有政策外生育或非法收养的当事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外,一律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干部,一律不得提拔为领导干部。
四、“一票否决”的实施程序
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原则上按年度实施分级管理,由人口计生部门提出意见,经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做出决定。
(一)对县(市、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直各单位实施“一票否决”,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考核评估结果提出意见,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实施“一票否决”,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市直接调查解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须“一票否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通知其所属县(市、区)执行。
(三)对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属或省属企业、驻邯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否决,由属地管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四)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单位,按管理权限对所属法人单位或责任人、当事人行使否决权。对应否决而未行使否决的,市委、市政府在直接否决该单位和有关负责人、责任人、当事人的同时,还要否决其所在县(市、区)和主管部门。
五、 “一票否决”的执行期限
除政策外生育和非法收养的当事人之外,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执行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做出否决决定之日算起。做出“一票否决”决定时,被“一票否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分管负责人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任人(任职不足半年者可免予处理),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经评先评奖、晋职晋级、提拔和调动的,要跟踪否决。期满后,由作出否决决定的机关对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新作出评价。发现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年内实行追踪否决。
六、“一票否决”的落实
(一)实施“一票否决”,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对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各级党委、政府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后,应及时通知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同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有关情况。被否决的事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同级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评先、评优的标准或规定时,要把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列为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单位在授予个人荣誉称号、晋职晋级、公务员录用、干部提拔和调动时,要把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列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三)实行追踪否决制度。对应否决而在当年末被“一票否决”的,从发现之日起,按“一票否决”的有关规定追踪否决。获得过荣誉的,取消其荣誉;领取过奖金的,收回奖金;已晋升职级的,按有关程序取消其职级待遇;已提拔使用的由原任命机关降至原职级。
(四)建立“一票否决”督导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一票否决”制度的督促检查,推动“一票否决”制度的落实。
(五)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当好同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做好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情况及经常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解释。
(此件发至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2003〕8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确保“星光老年之家”的正常运转,发挥其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光老年之家”是指由政府利用福彩公益金资助,整合社区资源建成的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工作。
  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 建  设
  第四条 建设“星光老年之家”,应当坚持立足社区、面向老人、方便实用、小型分散、功能配套的原则,不断满足社区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
  第五条 街道“星光老年之家”的室内面积应当不少于200平方米;居委会“星光老年之家”的室内面积应当不少于60平方米;提供住养服务的“星光老年之家”,其室内面积应当不少于500平方米,并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条 “星光老年之家”应当配备适合老年人活动特点的器材。所需房屋和室外活动场地,由区、街道、居委会通过整合社区资源,用改建、扩建、新建的方式解决。
  第七条 “星光老年之家”建设项目资助申请,按照市民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由各街道办事处提出,区市民政部门申报,经市社会福利金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区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八条 “星光老年之家”应当统一名称标识(星光老年之家,福利彩票资助),统一外墙颜色(桔红色),在配备的活动设备、器材的显著位置上粘贴或镶嵌“福利彩票资助”标识。
  第九条 “星光老年之家”应当按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功能设置
  第十条 “星光老年之家”服务功能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设置。
  第十一条 区(市)级“星光老年之家”以住养服务为主,同时提供医疗保健、文体娱乐、健身康复、入户服务、紧急救助、老年教育等综合性服务。
  第十二条 街道“星光老年之家”和利用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提供房屋改建的“星光老年之家”,其功能设置以文体活动、图书阅览、健身康复、棋牌娱乐、休闲聊天、老年教育等服务项目为主。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住养、医疗保健、入户服务等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居委会“星光老年之家”以文体活动、图书阅览、健身康复、棋牌娱乐、老年教育为主。也可以根据设施条件,设置入户服务、休闲聊天等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可设置医疗保健等服务项目。

  第四章 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十四条 街道、居委会“星光老年之家”分别接受区民政部门的指导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领导。
  第十五条 街道、居委会可以直接负责“星光老年之家”的日常管理,也可以成立老年社团组织,委托老年社团组织负责“星光老年之家”的日常管理,或者委托公益性民间组织负责“星光老年之家”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星光老年之家”管理组织的日常管理职责是:(一)负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二)按时开放,组织老年人参与各项活动;(三)组建老年文体活动队伍并组织开展活动;(四)维护设备器材,保证文体活动用品、用具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区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星光老年之家”的考核及监督检查,审核“星光老年之家”的设立、撤销、变更,落实“星光老年之家”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辖区内“星光老年之家”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固定资产帐簿、产权资料和项目建设档案、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和设施的维护等制度。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星光老年之家”的运营管理,应当坚持福利性、公益性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原则,不得改变其非营利性质。
  第二十条 区市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对“星光老年之家”的考核结果,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用福彩公益金给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 “星光老年之家”可以实行有偿、低偿或无偿的服务方式。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服务(吃住、医疗费用除外),为其他老年人提供低偿或有偿服务。
  第二十二条 街道、居委会可以根据本社区实际和老年人意愿,对参加“星光老年之家”活动的老年人,实行会员制。具体办法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星光老年之家”的运营经费来源包括服务收入、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主要用于设施配套和活动器材的维护、维修、更换以及管理人员的报酬和日常工作开支。
  第二十四条 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星光老年之家”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无效的,予以撤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星光老年之家”建成后没有开展活动,不能发挥其作用的;(二)服务人员服务不到位,管理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三)擅自占用、挪用“星光老年之家”的资产、资金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第六章 房屋和设施产权
  第二十五条 由政府利用福彩公益金等资助新建或购买街道、居委会原有房屋和设施改建的“星光老年之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街道、居委会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由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无偿提供房屋,经政府利用福彩公益金资助改建的“星光老年之家”,原房屋产权不变,其新增设施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七条 “星光老年之家”被注销、撤销的,房屋产权及其配套设施按固定资产登记情况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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