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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和集体商业、服务业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27:24  浏览:9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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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和集体商业、服务业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和集体商业、服务业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市政府


为了进一步调动国营、集体商业、服务业企业的经营积极性,改善服务态度,搞好市场供应,方便人民生活,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的方针和搞好首都商业、服务业的指示精神,现就国营、集体商业、服务业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落实经营承包责任制
(一)承包内容。商业、服务业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必须体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承包内容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指标,即:经济指标和服务指标。基层零售商业、服务业单位的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销售额(营业收入)、利润、费用、资金周转四项内容(粮食行业另定);服务
指标包括执行政策、服务态度、便民项目、经营品种和安全卫生等内容。市、区、县公司(局、社)的承包内容包括销售额(营业收入)、利润和为基层服务等三项。
(二)承包方式。市属企业,以公司为单位,向市主管部门承包。区(县)属企业,以公司(局)为单位,向区(县)主管部门承包。基层企业,向上级主管公司承包。市供销社所属企业,继续实行全系统自上而下的逐级承包办法。承包要签订协议,保证兑现。企业内部可以采取多形
式多层次的承包,把经济指标和服务指标落实到门店、班组和个人。企业的经营承包要和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或领导岗位责任制配套落实,一并考核。
(三)承包基数。一九八六年的经济指标承包数,原则上以一九八五年六月至一九八六年五月的实现数作参考,考虑到今年的实际情况,如物价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本着既积极又留有余地的原则,由主管上级与承包单位研究商定,但要注意防止“鞭打快牛”。
(四)奖金分配。企业和职工的奖金分配,必须和经营承包任务完成情况紧密挂钩,经济指标和服务指标要分别考核,奖金使用一般可各占一半。发放奖金,对企业和职工都必须拉开档次,克服“大锅饭”、平均主义的弊端。
按四个月(集体企业五个月)标准工资不征奖金税的规定,以区、县、局(社、总公司)为计算单位。各区、县、局(社、总公司)要根据经济指标和服务指标考核标准,核定企业的奖金,超额完成承包任务的,可以在四个月标准工资奖金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但一般不要超过两个月标
准工资,成绩特别突出,需要超过的,可报市财办批准;没有完成承包任务的,要在四个月标准工资奖金的基础上向下浮动。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局(社、总公司)制定。奖金的发放,必须量入为出,不经批准,不得动用其他基金发奖。
各区、县、局不征奖金税的水平,年底算总帐,如果突破四个月(集体企业为五个月),超出部分应交奖金税,奖金税的来源,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和局(社、总公司)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区、县属企业,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在企业内部,要适当扩大分配的浮动部分,把奖金、加时费、一定数量(由企业自定)的基本工资等捆在一起,同承包指标完成情况挂钩,进行分配。市、区(县)公司机关的奖金分配,也要和全公司完成经营承包指标的情况挂钩,不准拿平均奖,具体办法由区、县、局制定。
(五)考核制度。要逐级强化考核,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全面考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把主管上级和企业本身的考核,同多种形式和社会组织考核、顾客监督结合起来。区、县、局和公司、企业都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六)职务津贴。门店经理和班组长的津贴,要同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
一九八五年企业工资改革时,未列入小型企业工资等级线的独立核算门店的经理,根据企业大小和经营好坏,按月发给十至十五元的职务津贴,企业没有完成经营承包任务的不发。该项津贴在费用中列支。
企业的班组长,根据任务大小和工作好坏,按月发给五至八元津贴,在奖励基金中列支,免交奖金税。班组没有完成承包任务的不发。

二、进一步放宽微利和劳务性行业和政策
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经营日用小商品、大众饭菜、粮食复制品等微利商品和从事理发、修理自行车等服务性劳动的积极性,方便群众生活,对这些行业采取以下政策:
(一)关于日用小商品。
1、国家规定放开价格的品种,除中央和市政府另有新规定者外,企业可以自行作价。
2、单独核算的小商品专店或专营柜组,必须制定出小商品目录(小商品的范围由市财办牵头制定)。在保证搞好必备商品供应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税前联销提成计奖的办法,由主管局(社)和财政、税务、劳动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百元销售额提成比例,允许在税前列支,不列为
奖金范围。对于扩大和增加供应小商品,受到群众赞扬、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要予以鼓励,适当提高提成比例。
3、对税后人均留利不足五百元的小商品专店和专柜,由企业向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酌情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4、根据规定的品种范围,实行单独核算的小商品批发部或批发组,采取联购分销形式同零售店、组联营的,经批准可免征批发营业税,也可执行税前联销提成计奖的办法。
(二)关于理发行业。
1、理发行业要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尤其要大力推行各种形式的租赁制。既可以整店出租,也可以出租座椅及工具;既可以出租给本店和系统内职工,也可以租给社会上有本市户口、具有与本店同等技术水平、经医院检查无传染疾病的人员。租赁后经过批准可实行等
级差价,理男发收费可以适当浮动。
2、理发行业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开办理发“早市”、“夜市”,收入单独记帐,企业和职工实行全额分成,分成比例根据收入情况确定。
(三)关于饮食行业。
1、面食小吃的价格,在保证原材料供应的前提下,可以有指导地逐步放开,允许适当放宽毛利率。
2、为了增加低档炒菜的供应,可适当提高毛利率,同时要强化成本管理,坚决纠正成本核算偏高的错误做法。
3、原有和新建、改造的一二级饭馆,都要按主管部门规定,保持一定比例的大众化饭菜的供应。拒不执行的要降低饭馆的等级。
4、粮店在保证搞好平价粮供应的前提下,开展熟食和复制品加工业务,可单独核算,按饮食业办法,实行提成工资,返还所得税。提成工资在企业内部如何分配,由企业自定,但必须拉开档次,不能搞平均主义。
(四)关于修理行业。
1、修理行业的集体企业,凡从事修理业务的职工人数和营业面积都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人均留利低于一般企业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可以给予适当减免税的优惠。
2、自行车修理行业全部实行租赁经营。修理价格已放开,各级管理部门不要再加限制,由企业自定。个人租赁(包括合伙经营)的,租赁者用自有资金发展企业所增加的收入,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免征、减征个体所得税。集体所有制企业租赁后,退休职工的各项开支,在解决社会统筹
前,先由区公司内部统筹解决,不足的部分再申请减免税,予以照顾。
(五)关于集体企业。
集体所有制的小型企业,可以参照国营同类小型企业的规定实行租赁。以劳务为主的理发、浴池、饮食、服务、修理、眼镜钟表修配和服装零活加工等集体所有制的小型企业,也可参照国营同类小型企业的办法,实行全额分成工资或超额提成工资制,在税前列支,不计奖金税。

三、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
(一)尚未实行经理负责制的企业,凡是条件基本具 备的,都可实行经理负责制;条件尚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个实行一个。
(二)要继续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加企业的活力,逐步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大力发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横向经济联合,增加流通渠道,减少流通环节,发展新的商业形式。商业部门拥有的仓库和运输设施,要向社会开放,搞好两面服务。
(三)工资总额同企业效益挂钩的试点单位,再增加百货大楼、东风市场、天桥百货商场、新新服装店和东单、西单、崇文门、朝内、西河沿五个菜市场以及公主坟批发市场、百货公司、糖业公司、仿膳饭庄等企业。试点方式和挂钩内容可以有所不同。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财政局
、税务局、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共同商定。

四、分批翻扩建危险破旧网点
(一)对商业、服务业网点进行一次普查。危险房屋和破旧房屋要有计划地分批翻扩建。有条件的可通过翻扩建加大营业面积,增设“五小”项目。
(二)翻建和翻扩建网点的资金,翻建部分全部由费用项目列支;扩建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微利行业自筹资金有困难的,由市财政予以补助。物资部门要尽量优惠供应所需“三材”。

五、建立优质服务奖励基金和评比奖惩制度
从今年起,市、区(县)政府和市主管局都要建立优质服务奖励基金,奖励服务成绩显著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和职工。市级按全市商业、服务业职工人数每年每人二元计算;区、县、局级按所属商业、服务业职工人数每年每人三元计算。基金来源由各级政府和企业共同筹集,企业分担
的部分,在留利中列支。基金的管理和评选奖励办法,由市委、市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研究制定,经批准后实施。
对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按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影响,一次可扣罚五十元到五百元,在企业奖励基金中支出,上交区、县、局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管理部门,作为优质服务奖金使用。对个人的处罚由企业决定。

六、逐步改善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一)采取多种措施缓解职工住房困难。
1、凡税利包干任务在区(县)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其职工宿舍的困难问题由区、县负责逐步安排解决。基建指标直接下达到区、县,建房用地由规划部门安排。
2、对无建房能力的小型企业,市政府今年和明年各拿出二万平方米住宅,由区商业主管部门负责首先分配给住房困难、服务好的职工。对完全自费建房有困难的基层企业,采取每建一平方米,由市、区政府各补助一百元的办法,从一九八七年起每年安排十万平方米,暂定五年。对完
全无力建房的小型企业,也要逐年安排建设一些住宅,资金由市、区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没有条件办职工食堂,又未发饭费补助的企业,可按职工出勤一天发给二角五分的饭费补助。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本规定以后,要立即组织贯彻执行。以前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8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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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动脉止血压迫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股动脉止血压迫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进口企业对部分产品进行分类界定的请示。为适应各地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将股动脉止血压迫器等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股动脉止血压迫器: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电热敷腰(肩):由人造革、纤维布及电热线串编制成,如具有减轻疼痛、活血化瘀或缓解病症的作用,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核酸分离试剂盒:与核酸分离仪配套使用用于从血清、血浆或全血中分离总核酸,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精虫分析仪:用于判断精液样本的质量,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卵细胞及胚胎形态图像分析软件:用于对卵细胞及胚胎形态学进行分析,判断卵细胞及胚胎的质量,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医用射线防护喷剂:用于减轻、延缓放射治疗对皮肤的损伤,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医用清洁毛刷:用于阴道分泌物取样检查、子宫刮片等,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八、“产后贴”(不含药):由纯棉织物、纳米远红外抗菌材料、矿物粉及高分子吸水材料制成,用于妇女产后保护创面,抑杀条件致病菌,促进创面愈合,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九、纺捶体观测仪:用于临床观测人体卵细胞的纺锤体,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透明带红外激光光学系统:用于对人体卵细胞的透明带打孔或削薄,以解决对卵细胞在体外培养使得透明带硬化而造成胚胎着床困难的问题,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冷敷敷料:用于闭合性软组织损伤降温冷敷的,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用于烫伤或Ⅰ度烧伤外敷冷却降温以减轻肿胀或疼痛的,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二、病人标识带:用于医院对收治病人进行标识,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三、胶片密度计:用于测定胶片的密度,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妇女经期用品:由硅橡胶制成,使用时插入阴道用于承接月经经血,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全自动核素分药仪:用于临床核医学专用的配制和分发核素药液,改变以往人工配制和分发核素药液的方式,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赞助筹资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赞助筹资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赞助筹资(资助、支援、捐献、无偿集资,下同)的管理,禁止各种摊派,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保护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和《禁止
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筹资是指经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有组织地动员本地区各界自愿、无偿地提供财力、物力或人力,兴办当地人民群众迫切要求兴办的社会公益、福利和慈善事业的活动。
第三条 赞助筹资必须遵循自愿、无偿、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团体以信用、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向社会或单位内部职工实行有偿集资,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申报批准的,由人民银行和计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 兴办下列项目可开展赞助筹资:
(一)残疾人事业;
(二)基础教育事业(仅限于弥补财政拨款不足,改建学校的校舍、设施、添置教学仪器、图书等固定资产项目);
(三)妇女、儿童、老人保健事业;
(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及疑难疾病防治研究事业;
(五)文化体育事业;
(六)其他社会公益、福利和慈善事业。
第六条 需举办赞助筹资的单位,必须提出赞助筹资方案和申请报告,属第五条(一)至(四)项规定项目的,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批。
(一)在全省范围内赞助筹资或立项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全市范围内赞助筹资或立项金额3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在县(区)范围内赞助筹资,立项金额3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经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县(区)以下单位(包括农村乡镇、城市街道)在其管辖区域内需赞助筹资的,由举办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赞助筹资举办第五条(五)、(六)项规定项目的,应逐级上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赞助筹资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举办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举办赞助筹资的原因及项目的急需程度;
(三)赞助筹资的规模、范围、方式;
(四)资金的用途、管理及接受社会监督的方式。
第八条 举办单位经批准向社会发出赞助筹资信件或其他有关文字材料,必须注明“自愿出资”字样。任何单位或个人是否参与赞助活动,完全自愿。不得强行索要、硬性摊派。
第九条 各级经委、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赞助筹资活动的管理及监督。对申报赞助筹资应从全局出发,统一平衡,充分考虑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坚持立项从严、标准从低的原则进行审核。
第十条 举办筹资单位应指定专人或成立专门临时机构,负责对筹措到的财物进行管理。收到赞助财物时,举办单位必须向出资者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赞助资金应存入当地银行,单列账户,专款专用,纳入单位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举办赞助筹资单位应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赞助财物的收支、使用、结余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用赞助筹资兴办的事业、项目兴办完毕后,应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报告审批机关,多筹少支的结余财物作为兴办项目和事业维护费。
第十二条 用赞助资金、财物兴办的事业、项目,其产权属集体或全民所有,由兴办单位负责管理,一般不得转让、出售。确需转让、出售时,必须征得赞助者同意。转让、出售所得收入须用于同一类型的社会公益、福利、慈善事业建设。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赞助资金应从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计入成本。赞助资金数额小的,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数额大的,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团体不得以赞助筹资为名,弄虚作假、强制筹措、硬性摊派。如有发现,应及时组织审计机关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进行处理。
以赞助为名,将财物部分或全部归为单位、部门所有的,一经查出,财物应归还出资者;不能归还的,一律收缴当地财政。情节恶劣的,对举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给予行政处分。
私分、贪污、挪用赞助财物的,由当地审计机关进行调查,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举办赞助单位对政府机关处理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
复议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和公民。
华侨、港、澳、台胞赞助、资助、捐献以及法人内部举办赞助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赞助广告依照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办理。
第十七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各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要求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公民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救助的,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但事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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