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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28:15  浏览:87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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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


关于教育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省委 省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是指导教育体制改革、发展教育事业的纲领性文件。邓小平同志指出:“现在,纲领有了,蓝图有了,关键是要真正重视,扎扎实实地抓,组织好施工。”我们要坚决贯彻中央的决定,紧密联系安徽实际,树立“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
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指导思想,明确“教育体制改革的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少讲空话,多干实事,认真搞好教育体制改革。
省委、省政府要求:全省在十五年内,实观九年制义务教育;调整好中等教育结构,建立起一个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备、结构合理又能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发展高等教育,使急需科类基本配齐,层次比例较为合理,总规模达到与我省经济实力相当的水平,使我
省教育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大规模地培养出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各级各类合格人才。
一、积极而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1、根据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全省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大致可划分为三类地区:
一是约占全省人口百分之二十五的城市(包括近郊)、县属城镇和经济发达的区、乡。这类地区要求一九九0年左右完成。
二是约占全省人口百分之六十的经济发展中等程度的镇和农村。这类地区一九九0年前,应普及小学教育,一九九五年左右实现普及初中阶段的普通教育或职业技术教育。
三是约占全省人口百分之十五的经济落后地区。这类地区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首先普及小学教育,争取二000年以前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各市、县应以乡(镇)为单位,由下而上地制定出切合实际的规划,以便分类指导,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实施。要充分调动各地、各单位的积极性,鼓励集体、个人和其它社会力量办学,加速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发展。
2、为适应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需要,初中和小学应有步骤地交乡(镇)管理。初中正、副校长和乡中心小学校长由乡(镇)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审批。一般小学校长由乡(镇)聘请任命。中、小学要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教师聘任制。
3、普及初中教育,要在扎扎实实地搞好普及小学教育的基础上进行.在小学教育尚未普及的地方,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抓紧普及小学教育上。
4、要加强学龄前儿童的教育,办好幼儿园。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办或联办,鼓励民办,力争在四、五年内实现县城和建制镇的学龄前儿童基本人园,一九九0年左右做到大部分乡、村有幼儿园。要积极发展盲、聋、哑、残人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加快搞好扫除文盲的工作。
二、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5、职业技术教育是关系到四化建设成败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当前我省整个教育事业最薄弱的环节,必须加快发展步伐。在城市要适应提高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在农村要适应调整产业结构和农民劳动致富的需要,既为全民单位、集体单位培养人才,也为城
乡培养有文化有技能的个体劳动者。各地、市、县和各部门要在省教育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近几年人才的需求,制定出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和短期职业培训.要使高中阶段职业技术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规模相应发展,在一九九0年实现
各类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学校招生数相当于普通高中的招生数。
6、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
现有的中等专业学校除优先满足主办部门的人才需要外,还应采取各种联办方式,面向社会,扩大招生。尚未达到原定办学规模的要尽快达到,并力争超过。各校不能以培训在职职工挤占应招收学生的名额,接受培训在职职工的人数不得超过招生数的百分之十五。要改革对中等专业学
校的拨款办法,按学生人数实行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核定经费,多招生的多拨款,少招生的少拔款。有关部门和市、县可以与学校联系,增设专业,委托代培和招收自费生,毕业后由有关部门和市、县择优录用。
办好技工学校是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劳动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技工学校的管理。既要重视专业技术训练,又要上好文化基础课,提高教学质量。要挖掘现有技工学校的潜力,面向社会,扩大招生。有条件的单位可新办技工学校。
职业高中在我省已有一定的发展。在近一、二年内,应对现有的城乡职业高中进行整顿提高。每个地、市要办好一个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每个市、县要重点办好两所职业高中,一所以工业、财贸为主,一所以农业为主。要选派好的教师,多给一点经费,配备一些先进设备,提高教学质
量,培养出合格的学生,树立学校的信誉,使之有吸引力。
要大力举办多种形式的短期职业技术培训班,培训城乡高、初中毕业生。农村可办一些初级职业中学,使一部分青少中接受技术教育。
要广开职业技术教育的办学途径。提倡各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自行办学或联合办学。有的普通高中也可改为职业高中或设置职业班。要挖掘省、地、市各部门现有干校的潜力,除了培训在职干部外,还要面向社会招生,扩大职业技术教育。
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班)都要重视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纪律教育。
7、要在改革教育体制的同时改革有关的劳动人事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今后,无论是全民、集体单位或乡镇企业招工,除粗壮工外,必须首先从专业对口的职业技术学校(班)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凡是没有经过职业技术教育的普通高、初中毕业生,应经过半年以上
的短期职业技术培训,才能就业。国家有关部门招干,也应实行上述原则。
三、努力办好现有的高等院校
8、我省高等教育的发展,在今后—段时期内,应以对现有的高等院校进行掘潜、改造、扩充为主、一般不建新的本科院校。各高等本科院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挖掘潜力,合理设置系、科,增设工科、财经、管理、应用文科等急需的专业,扩大办学规模,并根据各自的特点,办
好一个或几个重点学科和专业,形成自己的特色,争取有一批重点学科和专业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增招一定数量的研究生。
要着重加快高等专科教育的发展。今后,高等学校新增加的招生人数应以招收专科生为主。有些本科院校也可改招一定数量的专科生。从明年起,农、林、医、师院校专科生的招生数应有较大幅度增长,定向到县,分配到区、乡工作。有条件的地、市可以依靠老校支援,开办大专班。

经过若干年的努力,使每个地各市都有一所高等专科学校。
9、要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国家计划招生数应基本稳定,招收委托培养和自费生的数量应逐步增加。为了解决各县长期存在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得少、留不住的问题,应在国家招生计划中拿出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提倡县、市集资在
合肥、蚌埠、芜湖等城市的高等学校兴建学生公寓,按照投资额分配招生人数,招收各该县、市的自费生,县、市作为委托培养单位应给学生适当补助,学生毕业后回到各该县、市工作。
10、要增强高等学校的活力,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高等院校要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党组织应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教育计划的落实起保证、监督作用。各高等院校都要深入进行内
部管理体制的改革。要逐步实行系主任负责制和各种岗位责任制;搞好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逐步实行后勤服务工作社会化。要加强学校与社会、企业、科研单位的横向联系,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高校还可以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教师外出兼课,应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
提下,由学校统一组织和安排。
四、建设一支合格而稳定的师资队伍
11、为了争取在五年内或者更长一点时间内,使绝大多数教师能够胜任教学工作,各县(市)教育管理部门要在近一、两年内对现有的初中、小学教师和民办教师进行一次认真的考核,在此基础上加强培训工作。教师合格与否,不是只看文凭,主要看实际教学水平。经考核合格发给
准聘证者,才能应聘任教。对于不合格的公办教师,有培养前途的,予以培养提高;确实不能培养当教师的,可改做其它工作。对于不合格的民办教师,应予辞退,并按其教龄长短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能让不合格的教师继续任教,误人子弟。不合格的民办教师辞退后,小学教师严重不足的
地方,经省批准,县(市)教育部门可以就地考核一些优秀的高中毕业生,合格者由乡(镇)聘任为教师。未经县(市)考核合格者,一律不得聘用。
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要明确办学方向,把培训、提高教师作为自己的基本任务。近几年内,要集中力量搞好短期单科培训和函授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采取组织自学、举办广播电视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
为适应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需要,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思想理论教育课的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水平。
12、中师和师范院校是培养师资的基地,要加强领导,提高水平,扩大招生能力,增设紧缺学科、专业;要根据不同专业需要,实行不同学制,缩短师资培养周期。
今后,中等师范学校招生,要定向到乡,着重解决贫困地区和偏僻地区缺少合格教师的问题。
各级计委、人事和教育管理部门要保证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到学校任教,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截留。
13、为扩大师资来源,非师范性质的高等院校要分配一部分专业对口的毕业生到中学担任教师。经过考核,录用部分“五大”毕业生和自学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社会青中,短期培训后分配担任初中或职业高中的教师,需要解决劳动指标或转干的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解决。聘请已经退
休但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的教师继续任教。
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党政机关要抽调一部分具备条件的人员到各地参加师资培训工作。
14、要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要在政治上关心、帮助教师进步,及时吸收具备条件的优秀教师入党。要继续解决好教师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要大力表彰优秀教师,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对侮辱、
欧打教师和扰乱学校秩序的事件,要逐件查清,违法者及时依法处理。各市、县要注意逐步解决教师宿舍问题,要把改善数师住房列入城市住宅统一建设计划。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对本单位职工中夫妻双方有一方是中、小学或幼儿园教师者,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分配。对于双方职工现在
都不在学校工作而住了学校房子的,要把住房交还学校,职工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农村中、小学在改善办学条件时,要把住校教师的宿舍列入建校计划。要在全社会范国内,大力树立和发扬尊重教师的良好风尚。
五、多渠道解决教育经费
15、省、市、县都要坚决执行中央决定,从今年开始,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保证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每年地方机动财力和自筹基建投资应有适当比例用于教育。
各地征收的城市建设维护税,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中、小学校舍的维修。学校外部的修路、绿化等各项费用,不得向学校摊派.学校征用土地除按国家规定支付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外,各地不得征收其它费用。
16、解决教育经费问题,不能采取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要注意依靠集体、群众的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
在农村,除市、县将原拨给初中、小学的教育经费(包括民师经费)全部拨给乡(镇)外,还应按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安徽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若干规定》和省政府皖政[1985]29号文件的规定,对农业、乡镇企业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鼓励农村富裕户自愿捐资助学。
城镇除国拨数育经费外,在国家和省未制定统一的征收教育费附加办法以前,各地可以按企业销售和营业收入或工商税收的一定比例计征,可以按各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单位负担)计征,也可以采用其它适当办法计征。具体征收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委托财政
、税务或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代收。
要提倡勤工俭学,支持学校在搞好教育的前提下,兴办一些企业,其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扩大再生产。
17、切实管好用好教育经费。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使有限的财力、物力得到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各级教育管理部门每年年初要将教育经费的安排情况,年底将经费的使用效果,向同级政府作一次全面汇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教育经费的安排和使用进行经
常性的检查和审计,银行要加强监督,发现贪污、浪费和挪用者要严肃处理。
六、加强对教育体制改革的领导
18、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教育摆到战略重点的地位,把发展教育事业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之一。要深入学习、宣传《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把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的思想统一到《决定》上来。各级党政主要负贾同志都要亲自抓教育,指导教育体制的改革,象抓
好经济工作那样抓好救育工作。党委和政府每年都要就教育问题专门讨论研究几次,及时解决教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建立党政干部抓教育的责任制,把教育工作搞得好坏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考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教育是全社会的大事。各部门都要重视教育,关心教育,支持教育,积投参加教育改革,主动热情地为数育部门排难解优。各地的城镇建设,要把中、小学的建没列入总体规刘。
19、改革教育管理体制,实行简政放权,明确分级管理的职责。对学校的管理权限,除初中、小学有步骤地交乡(镇)管理外,高中、职业高中和教师进修学校主要由县(市)管理。中等师范学校和省重点中学一般由县管理,有的也可由地、市管理。城市各类中学和小学,也应根据
当地情况,实行分级管理。师范专科学校(含教育、教师进修院校)由地、市管理,以适应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需要。现有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仍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
教师的培养和提高,实行分级负责。小学教师主要由县负责;初中教师主要由地、市负责;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主要由省负责。
新办和改办学校实行分级审批。高等专科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由省审批。高中和职业高中,高中两年制改为三年制,普通高中改为职业中学或设置职业班,由地、市审批,报省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初中和小学,小学五年制改为六年制,由县审批,报地、市教育管理部门备
案。
20、为了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省、地、市、县和乡(镇)都要成立教育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成立之后,负责统筹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统一部署和指导教育体制改革,搞好对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制定有关的具
体规定;制定教育发展的规划,协调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加强对教育系统干部、师资队伍的考核和建设,负责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对办得好的学校给予奖励,对办得不好的学校要责令整顿以至停办。
省委、省人民政府希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创造性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决定,并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搞好教育体制改革,为发展我省教育事业,提高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贯献。
省委、省人民政府过去发出的有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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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4]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4年7月20日起实施。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7月20日起,凡列入《办法》附件1(即“实施注册管理的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产品,按《办法》规定申请注册。

  二、2004年7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1号令)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包材注册证》继续有效,待有效期届满后按《办法》规定申请再注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已批准的《药包材注册证》(Ⅱ类)按本文附件要求于2004年9月10日前报我局药品注册司。

  三、按《办法》规定,我局将对所有药包材制定国家标准,生产和使用药包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我局暂未制定国家标准的药包材,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的标准。

  四、有关普通天然胶塞淘汰的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和我局相关通知规定,为保证药品质量,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普通天然胶塞(不包括口服固体药品包装用胶塞、垫片、垫圈)作为药品(包括医院制剂)的包装。对在2004年12月31日前已用普通天然胶塞包装的药品(包括医院制剂),应当在药品的有效期内用完为止。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尽早做好淘汰普通天然胶塞工作的部署和衔接工作,凡采用替代普通天然胶塞作为包装产品的药品的补充申请,由于更换时间相对集中,2004年12月31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报我局备案。

  (三)2005年1月1日起,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进口药品、医院制剂的申请及其变更药包材的补充申请,不再受理采用普通天然胶塞作为包装。

  各地在实施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八月九日


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监测工作相关文书表格参考式样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以下简称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流通领域销售者销售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依法进行处置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质量监管另有规定的商品,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第四条 监测的检验工作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具备与检验商品质量相适应的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单位)进行。
第五条 监测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财政解决,并按照财审规定列支。
第六条 监测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商品包装明示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做出质量承诺的,可以依据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进行商品质量判定。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做出的质量承诺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商品质量判定依据。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状况,确定监测重点,制订监测工作计划。监测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测的工作安排、监测的商品种类、商品抽样的地区、检验机构名称、监测信息分析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监测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测工作,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实施监测工作。
第九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工作计划制订抽样检验实施方案。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商品品种、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样检验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十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检查与被监测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销售者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监测工作所需样品由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现场抽取。
抽取的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销售者三方签字确认。
备份样品经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销售者三方认可后封存。销售者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
第十二条 监测工作所需检验用样品,按销售者进货价格购买。
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销售者同意,检验用样品可以由销售者无偿提供。
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由销售者无偿提供。
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退还销售者;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样品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承检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样检验程序、检验工作规范和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则。未经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承检单位不得将检验工作转包或者分包他人。
承检单位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同时书面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要求其进行送达确认。
承检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齐全、结论明确,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承检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监测工作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者,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销售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销售者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第十六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与销售者或者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协商确定复检机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复检机构。复检机构确定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第十七条 复检应当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复检结果报送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复检申请人。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经依法监测确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督促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督促销售者为消费者退换商品。
第十九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依法监测确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对涉及生产者生产不合格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现的商品质量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商品质量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促进源头治理和行业规范。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结果及其信息的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审核批准、分析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监测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数据用作商业用途。
第二十二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监测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按程序开展消费提示。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监测工作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监测相关的检测结果、送达凭证等文书档案资料。文书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五条 承检单位出具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及泄露检验结果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承检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具体办法。


附件:
监测工作相关文书表格参考式样


文书目录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委托书;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一式四联);
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通知书;
4.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送销售者);
5.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送生产者);
6.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
7.复检结论通知书。
表格目录



监测工作相关文书表格参考式样.doc




附件:

监测工作相关文书表格参考式样


文书目录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委托书;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一式四联);
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通知书;
4.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送销售者);
5.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送生产者);
6.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
7.复检结论通知书。
表格目录
表一: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登记表;
表二: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统计表。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委托书
(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X工商监委字第 号

经审核,同意委托 单位承担 年流通领域 商品质量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和抽样检验实施方案的要求,对 、 、 、 、 、 、 、 、 、 、 等 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该单位 于即日领取了: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通知书( )第 号至第 号共 份;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 )本。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时间: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委托书
(交承检单位)
( )X工商监委字第 号



兹委托你单位承担 年流通领域 商品质量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请你单位按照《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抽样检验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商品质量的抽样检验工作。

监测商品 抽样地点 备注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
年 商品质量监测
样品名称 商标 等级
型号规格 执行标准
生产日期或批号
样品编号

销售单价 进货量 销售量 存货量
检验用
样品数量 备份用
样品数量 备份用样
品封存地 存货地点
销售者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移动电话 E-mail
销售者所在地
( )城区 ( )城乡结合部 ( )乡镇
监测场所 ( )集贸市场 ( )专业市场 ( )商场 ( )超市 ( )专卖店 ( )小商铺 ( )其他
生产或供货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质量监测工作通知书编号
( ) 工商监通字第 号

销售者(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场主办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抽样人签字:
抽样单位(公章):
工商执法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备份样品接收记录:
签收人:
年 月 日
注:1、本工作单由销售者协助承检单位抽样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销售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的,销售者和市场主办单位均须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
3、本工作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留承检单位,第二联留销售者,第三联交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四联交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进货量以同一商品规格型号或生产批号计。库存量为进货量减去销售量;
5、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 )”中打“√”;
6、备份样品由销售者保管的,销售者须填写备份样品接收记录;备份样品由承检单位带回的,抽样工作人员应当在备份样品接收记录中注明“带回”字样。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通知书
( )X工商监通字第 号


根据《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规定,在 年 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中,我局委托 (承检单位) 对你单位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请仔细阅读《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销售者须知》(见背面),并予以积极配合。

(有效期限 天)
X 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X 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承检单位: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销售者须知

1.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2.商品质量监测事先不通知销售者,不向销售者收取检验费用。
3.商品质量监测的抽样工作人员应当持监测工作委托书、监测工作通知书等文件和工作证现场抽取样品。
4.销售者应当协助抽样工作人员如实填写质量监测工作单。
5.销售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6.销售者可以将对承检单位抽样工作的意见直接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馈。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
(送销售者)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经销的标称 企业生产的 牌 规格 批次的 商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判定为( 合格 /不合格 )。现将检验结果通知你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此送达书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回执寄回,同时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附:商品质量检验(测)报告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X 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注:此送达书仅供通知销售者检验结果用,不得用于商品广告和宣传,违者依法处理。

………………………………………………………………………………………………………………………….
回 执
你单位传真/邮寄/送达我单位的《 年 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收悉,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有异议□。

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联 系 人: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
(送生产者)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实施的监测中,我单位接受委托承担抽样检验工作。 年 月 日在 单位抽取了标称为你单位生产的 牌 规格 批次的 商品,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现将检验结果通知你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此送达书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回执并立即寄回 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书面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附:1、商品质量检验(测)报告。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承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仅用于通知检验结果,不得用于商品广告和宣传,违者依法处理。

…………………………………………………………………………………………………………………….
回 执
你单位传真/邮寄/送达我单位的《 年 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收悉,我单位对检验结果 无异议□ 有异议□。

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联 系 人: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


在 年 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中,你单位对我局委托 (承检单位) 对 牌 规格 批次的 商品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现确定 (复检单位) 为复检单位,按程序对该商品进行复检。

X 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商品质量复检结论通知书

在 年 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中,你单位对我局委托 (承检单位) 对 牌 规格 批次的 商品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经我局委托 (复检单位) 复检判定为( 合格 /不合格 )。现将复检结论通知你单位。此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附:商品质量复检检验(测)报告。




X 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仅用于通知复检结论,不得用于商品广告和宣传,违者依法处理。


表一 X X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登记表

序号 样品
名称 监测地点 销售者所在地 监测场所 销售者 标称商标 标称生产者 规格 认证与商标情况 质量承诺判定 明示标准判定 强标判定 综合判定 主要不合格项目或主要问题 生产日期或批号 抽样日期 销售者检测结果确认情况 生产者检测结果确认情况 复检情况 监测结果











表二 X X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统计表
序号 监测商品品种 抽取样品总数(组) 不合格样品数(组) 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元) 退市不合格商品(单位) 处理销售者(户) 案件(件) 没收违法商品(单位) 罚没金额(元) 吊销营业执照(户)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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