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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58:08  浏览:8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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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举办的内联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联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国内的企业、经济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个人,到开发区独立或联合举办的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在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留用年限内,由开发区财政按下列比例逐年返还:
(一)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二)新办的生产性企业,自开业经营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不超过百分之十;新办的非生产性企业,自开业经营年度起,第一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不超过百分之十。经营年限不
足十年的,应当缴回已返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六条 在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留用年限内,当年出口创汇占年总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企业和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七条 在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留用年限内,企业年实际缴纳增值税超过一百万元、三百万元、一千万元的,由开发区分别按超过部分的百分之五、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由开发区财政给予奖励。
第八条 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生产性企业建设项目,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
第九条 在开发区内开发建设厂房及配套的服务设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百分之五缴纳。
第十条 在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留用年限内,对企业交纳的下列税款,实行税务征收,财政返还:
(一)在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房屋缴纳的房产税;
(二)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三)使用开发区内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付款。
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内举办的企业免交供水、供电增容费。
第十三条 企业的生产性项目或高新技术、教育、卫生、科研、基础设施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其他基建物资,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实际耗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材料,用于出售、转让、租赁的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需要进口的物资设备等,经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审核、海关批准,免征关税、增值税。企业出口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第十四条 个人投资在开发区内举办的生产性企业,自开业经营年度起,二年内免交工商管理费。
第十五条 对促成外地资金进入开发区举办生产性企业的组织或个人,由开发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生产性企业开业满一年,每投资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外地投资方,可向公安部门申请六名与项目有关的工作人员落投资所在地常住户口,城市社会事业设施增容费减半缴纳。
第十七条 本市区、县(市)所属企业,进入开发区举办企业,由开发区财政按约定比例将税收返还给企业的所在地政府。
第十八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除执行本规定外,还享受有关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发布的《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199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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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侵权赔偿

软件是一个非常综合性的东西,可以适用多种方式进行保护,软件侵权一般讲的是软件著作权侵权,这里只讲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计算。

(一)一则实际案例
××公司为北京市著名的专业从事住宅及公用建筑装饰设计及施工的装修公司,2002年,北京市版权局先后两次发现××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美国Autodesk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3ds Max 3.0,3ds Max 4.0,3ds Max 5.0,AutoCAD 14.0和AutoCAD 2000,向该公司发出警告。之后,北京市版权局在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警力配合下,分三路对××公司的9个经营点全面进行了著作权执法检查并做了公证。2003年,北京市版权局对该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27万元人民币的决定。其后美国Autodesk公司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公司立即停止对Autodesk公司以上软件的侵权行为,并在《北京晚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向Autodesk公司赔礼道歉,赔偿Autodesk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9万元,赔偿Autodesk公司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2250元。

(二)软件侵权赔偿的法律规定
《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软件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和商标、专利一样有三种方式:1、被侵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3、法定赔偿。计算具体计算也和商标、专利相似,最高法院同样有在司法解释中有更为明确的计算方式。

关于被侵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四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这里列出了一个计算公式:侵权复制品销售量×单位利润,在实践中比较好适用,实际上在实践中还有更好计算的方式。软件侵权一般最终用户侵权的情形比较多见,从较早以前微软起诉亚都,到后来××装饰公司被国外软件公司起诉,这些案件都是最终用户侵权,最终用户侵权赔偿是很好计算的,侵权人使用了多少个侵权软件,就使被侵权人少卖了几个正版软件,那样被侵权人因为侵权遭受的损失非常好计算,正版软件的市场价格是固定的,软件开发完成后,其复制制作成本几乎为零,所以只要证明侵权人使用了多少个盗版软件就可以了,在××装饰公司的侵权案件中,判决赔偿原告Autodesk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9万元就是这样计算的。因为他们使用的软件价格比较高,所以赔偿的数额比较大。


关于法定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解释做一些限制,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应当参照一些情节综合确定。

关于合理开支,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和商标侵权赔偿的相关规定一样,软件侵权也明确规定律师费也可以作为合理开支。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合理费用32250万多元。

关于连续侵权问题,解释第二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我们可以看到这个规定和商标、专利的相关规定是一样的,所以如果知道有人在侵权最好是在两年内就起诉,免得过了诉讼时效的部门不能追究了。

(三)司法实践中的赔偿计算方法
软件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一样,由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为侵权造成的损失,在实践中是很难计算的,所以很难设想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固定的计算方法,简单得就像套用数学数表。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还一些方式介绍给大家。
1、软件侵权直接损失的确定方法
1)可得利润损失法。以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润的减少作为权利人的损失。
其计算公式为:损失额=软件的单位平均利润×(月标准销售量×侵权时间(月数)-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销售量)。使用这种方法计算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月标准销售量的确定。如果软件投放市场后销售情况较好,呈上升趋势,则要以被侵权前最后一个月的正常销售量作为月标准销售量。如果软件投放市场后,销售量不具上升趋势,而是上下波动,则可取其被侵权的月平均销售量。
(2)侵权开始时间的确定。侵权时间对于损失额的计算很关键,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很难确定。如果可以查明盗版上市时间,以该时间为准;如不能确定盗版上市时间,在市场上没有较大的不利于该类软件销售的情况下,可将软件销售量锐减的月份作为侵权的开始时间。
(3)软件的单位平均利润应是净利润,而不是毛利润。
这种计算方法的优点是所得出的损失额比较接近于实际损失,且适用范围广,可用来计算大部分软件侵权案的侵权损失额。当市场变化较大时,不宜采用这种方法。

2、侵权获利法。以侵权者侵权所获利润作为权利人的损失。
一个管理较好的企业对其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一般都是有详细的账目可查的,查明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相对要容易一些。
具体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复制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如果侵权人采取比被侵权软件低的价格销售侵权产品,应以被侵权软件的销售价来计算侵权人所得。如侵权人以低价销售的,应以被侵权软件的销售价来计算,否则,不利于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如果侵权人能证明其所得的成本或者必要费有的,予以扣除;不能证明或者成本太小的,以侵权所得之全部收入为其所得利润。

3、经济生命周期法
经济生命周期法就是以软件在一个经济生命周期内可获利润的减少来确定侵权损失。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有些权利人就以这种方法计算的损失额作为其诉讼请求。
一般一个成熟的软件投放市场后,大致要经过成长、成熟、衰老、消亡四个阶段。在销售量上表现为,投放市场后销售量逐渐上升,到达一定高度后又慢慢下降。这就是一个经济生命周期。不同的软件有不同的生命周期,但有一个大致的范围,一般为3-5年。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废止)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经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租用城市房屋。
第五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国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实施管理。

第二章 租赁登记管理
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和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
理。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县(市)的房屋租赁,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租赁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四)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还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出租已抵押的房屋,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十条 房屋租赁登记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租赁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遗失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具房屋租赁凭证;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口居住的,在取得房屋租赁证后,还应办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第十二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二)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五)在城市建设拆迁封户范围内的;
(六)权属有争议的;
(七)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八)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九)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能出租的。
第十三条 租赁房屋改变使用性质或房屋结构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出租的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的,按照《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租赁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租用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期限;
(四)租赁用途;
(五)租金价格和支付方式;
(六)修缮责任;
(七)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租赁期内,出租人拟将其出租房屋出售给他人,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按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
第十七条 租赁期限内,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一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新的当事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租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租赁期限内公民个人作为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但国有直管住宅和单位自管住宅的承租人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并在承租房屋所在地有常住户口、他处又无住房的直系亲属,可以继续承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租赁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其出租房屋抵押时,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期间租赁期满,出租人需继续出租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章 转租管理
第二十条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第二十二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转租双方与房屋所有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转租期间,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转租双方与房屋所有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

第五章 租赁价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房屋租赁定价方式:
(一)国家定价:适用于国有直管住宅租赁和单位自管住宅对本单位职工的租赁;
(二)最高限价:适用于本条(一)项所列之外的其他住宅;
(三)市场价格:适用于各种非住宅房屋租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租赁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租赁价格,不得隐瞒。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的市场指导价由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定期发布。房屋租赁申报价高于市场指导价的,按申报价计收税费;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收税费。
第二十九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内房屋租赁的国家定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县(市)的国家定价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拟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房屋租赁最高限价由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定期公布。

第六章 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出租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土地收益和其它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
第三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出租人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出租住宅房屋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但出租人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进行干扰或妨碍。
第三十六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租用房屋,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一)承租人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擅自转租、转借、调换使用房屋的;
(二)承租人违反合同改变房屋结构、使用用途的;
(三)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四)承租人承租直管公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五)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六)承租人故意损坏房屋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三十九条 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履行义务,承租人可提前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租人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收缴,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另行拟订。国务院颁布新的规定时,
从其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并可对出租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当事人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收缴房屋租赁证,并对公民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当事人不按规定交纳规费的,除责令补交规费外,可视其情节对公民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偷税抗税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房屋租赁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应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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