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2年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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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2002年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材料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4号
各派出机构、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保证我会公开发行证券核准工作的顺利进行,兹对我会2002年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材料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111号文),1997年计划指标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应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期为一年。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向我会推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占用主承销商的推荐通道。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和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报送发行申请材料时,在财务资料的有效期内,应预留三个月的审核期间。
四、在2002年1月1日(含)后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应提供已公告的2001年年度报告;在2002年2月1日(含)后刊登招股文件的上市公司,应在招股文件中补充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的有关财务会计数据。
五、根据《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162号文),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认真贯彻补充审计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公司聘请的执行法定审计和补充审计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归属于同一集团,否则我会将不受理其申请材料(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金融企业、已上市外资股企业除外)。
中国证监会
2002年1月24日
汕头经济特区邮政特快专递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经济特区邮政特快专递经营管理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2001年12月28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以下简称特快专递)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特快专递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其中,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包括:书信、各类文件、各类单据证件、各类通知、有价证券等。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送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包括:
(一)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
(二)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
(三)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是特区邮政特快专递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国家安全、工商、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特快专递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 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非邮政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未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经邮政企业委托,不得从事特快专递经营业务。
第六条 非邮政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具备以下条件,并与邮政企业协商一致的,可向市邮政管理部门申请特快专递代办经营业务: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相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四)有为用户提供迅速、安全、方便、查询服务的必要设备和能力;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同意申报或者不予申报的决定;作出不予申报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取得经营资格后,应当按照规定与邮政企业依法签订委托合同,并凭经营资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代办经营特快专递业务营业执照或增加经营范围。
第九条 从事或代办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应当在营业场所明显处悬挂经营资格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
第十条 从事或代办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费标准、服务标准和邮递时限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守通信秘密。
第十一条 从事特快专递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中断、终止正常的邮政特快专递业务经营活动;
(二)收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等;
(三)收寄国家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送的物品;
(四)私拆、隐匿、毁弃寄递物品或者从寄送物品中盗窃财物、信息资料;
(五)超越邮政部门核准的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取得经营资格的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应当在每年3月到市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年度审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其经营资格证件自动失效。
对经营资格证件自动失效或年审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权依法进入从事或代办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营业场所或者业务处理场所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查阅相关资料,经营者或者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积极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对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资格或者取得经营资格但未与邮政企业办理委托关系,擅自经营特快专递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将收寄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以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给予警告,并视情节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公安、国家安全、工商、海关、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工商个字〔1994〕9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3年7月我局第13号令发布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登记管理的制度。这项制度只对商品交易市场场所及开办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并不涉及进入市场的经营主体资格的认定。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及监督管理,仍应按国家现
行法规执行。
199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