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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44:35  浏览:8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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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18号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7月11日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基传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通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


第六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一) 对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二) 对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三) 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监督;
(四) 对参建单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 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依据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第八条 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信息产业部委托,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对国家重点通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跨省的通信工程组织、协调相关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实施质量监督;
(四)据信息产业部的委托,开展通信工程执法检查和通信工程质量检查,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收集、分析通信工程质量状况,总结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提出进一步搞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建议。
第九条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行政区内的具体监督工作;
(二)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工程师及质量监督员资格应当按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方可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
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章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的7日以前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其中,国家重点通信工程、跨省通信工程应向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省内通信工程应向所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及时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不同专业工程的特点,明确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监督方式,做出实施监督的计划安排,并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附表二)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检查、抽查、监督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内容包括:
(一)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检查建设工程从立项、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验收全过程的质量行为和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二)抽查涉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相关实体质量;对可能影响通信质量、设备安全、使用寿命的薄弱环节进行现场实际抽查。
(三)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通信工程验收标准。
第十八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令其改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提交《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四),及工程验收证书。
第二十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委托部门报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表五),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报告中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对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结论意见以及该工程是否具备备案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在收到备案材料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24小时以内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相应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选择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承担通信建设项目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通信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通信工程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通信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通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通信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重大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抢险救灾通信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

附表一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心):

-------------工程设计文件业经-----------------组织审查,并以----字( )号文批准。其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单 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现按《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申报办理监督手续。


申报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

 

附表二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收悉,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由------------------进行监督(监督申报号:  ),监督负责人为----------。联系电话:-------。

二、本工程监督方式及具体事项如下:


 

 

 

 

 

 

 

 

 

 

 

 

 

 

 

 

我站开户银行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银行地址
  邮编
 


监督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

附表三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检查时间
  监督申报号
 

 










 
 
 

 
















 


 

 






 
 

 

 

 

 

 

 

 

质量监督人:       责任方负责人:





 


--------------------------------------------------------------------------------

 

附表四

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已组织竣工验收,现将工程验收情况概述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监督申报号
 
单 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公章)

备案管理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日期

 




 

 


--------------------------------------------------------------------------------

 

附表五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工程由我站实施质量监督,现将对该工程的质监情况报告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监督申报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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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八五”期间增加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投入的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八五”期间增加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投入的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扶持和发展我省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改变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设施简陋,设备陈旧的状况,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6号文件和全国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会议精神,增加对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专项投资,特制定本实
施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家批准的352个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和57个民贸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均可按项目投资和贷款的审批程序申请投资和贷款。
第三条 资金来源:以银行贷款为主,财政资金或自筹资金为辅。
1、银行信贷资金在投资总额的70%以内,由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按照申请贷款企业的用户归属及贷款规定,逐项进行审批。
2、各级财政、民委和企业负责筹集的资金,应不少于总投资的30%。
第四条 投资规模:省计委在“八五”期间每年安排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元,从1992年开始合计投资规模2亿元,用于加强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
第五条 优惠政策:省计委从1992年起每年安排300万元的贴息资金,专项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贴息。
第六条 项目投资和贷款的审批程序
1、各地市计委和银行(按企业开户行)于贷款上一年度10月份以前,联合上报第二年当地的项目投资计划表。
2、省计委和各家银行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审批,符合条件,经济效益好,有偿贷能力的项目,按各条资金渠道匹配,形成正式投资计划下达,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1992年1月26日
            揭示我国成文法效力自我否定和价值减损消耗的过程

                  作者:王 晴
  
  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的各种现象和关系,因此,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成文法的无限具体化,具体化中立法权的滥用导致的法律的公约化和与政策界限的模糊化,使法律无限具体化最终导致法律效力渊源空虚化,法律原则被架空肢解后在司法实践中排除适用。事实上法律的无限具体化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任其泛滥发展等于认可其中的可能部分而导致法律价值减损到等同于无法律的效果。这种现象是实行成文法和制定法被绝对化和庸俗化的结局。默认禁止适用法律原则则从根本上消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判例法对法律原则的强化和适用作用。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适用为例,弱势群体特殊保护原则的适用本身就决定和确定了医疗和教育为消费服务性质适用消法的一般范围。然而,庸俗的法律具体化和绝对的成文法理念导致司法和执法中必须对此作出法律条文的规定执法者或司法人员才能个案适用解决争议。于是各省就先继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用地方法规加以具体化,但具体化必然是不能穷尽消费领域的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必然是不能替换法律原则的括约性的,必然是挂一漏万的,那么是否说明,只有这些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医疗消费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而它没有规定的教育和培训关系就绝对不是消法调整的范围呢?甚而至于,法律没有规定的需要法规具体化,法规具体规定后再由规章具体化,规章规定的仍然不便操作,最后由部门和单位取其所需,去其所不欲,整章建制,改头换面为纪律或制度或公约。尽管如此,仍不便操作,使用政策的不断变易和行政命令替代之。于是,成文法在从法律原则到不断地具体化的法律形式的转化和替代中,其价值和效率被不断地减损和流失,最后步入到自我消耗、自我否定和虚无化的怪圈当中。
  引2006年笔者受理的一起兰州消费者在线提交的咨询陈述:“最近,我遇到一件不顺心的事情可否给以解答,今年一月我购买了一部手机,用后发现听筒及送话音量都很小,无论自己或对方在通话时都很吃力;曾先后多次找到商场、厂家售后点、消协、质检部门和厂家都无济于事,我认为手机作为通话工具其最基本要求就是要有良好的通话质量,否则即为质量有问题!请问我该怎么办? ”有关本咨询案手机质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遵循以上具体化规则在法律适用中产生了《移动电话修理、更换、退货规定》,其实属于商家的格式合同被滥用行政立法权升格为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规章,它所保护的是经营者的利益而不是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的权利被利用合同约定的低于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和期间限制被悄无声息地减损了。成文法的绝对化和庸俗化还使得该案件解决在行政执法和社会监督方面均表现出浅薄和机械操作。一般情况下,移动电话通话音量大小是一个与人的生理相适宜的可调分贝域值,是可以听觉感知和判断的。只有在同类产品遵守同一标准的前提下,其音量大小普遍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放音域值小于正常可使用接听的限度或者大于不可控损害听力的分贝数值)时,需要检测或技术监督鉴定。而一般情况下,执法者或者司法判定事实时应主动进行同类产品的比较鉴别,听觉感官判断,以一般人的生理基础和适宜的听力接受能力为参照,直接作出判断即可以公共权力的权威生成定案依据(证据),正如消费者所疑惑不解的,难道法律必须对所有个案的情况都具体化作出规定,司法或者执法人员才能直接适用法律解决消费争议?否则,只要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就成为法律原则适用的雷区?
  目前看来,相当一部分执法或司法人员已经步入或者根本就没有能力适用法律原则或法理来解决纷繁的消费纠纷的误区。法律原则适用的雷区和对法律体制的肢解导致执法或司法人员对法律规则的绝对依赖性和在法律实践中的无能。除非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条文穷尽社会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否则则不能解决现实的争议。而法律穷尽现实和无限具体化是不可能的,因此无限具体化最后结果使法律本源性的原则失去调整的作用。实则使法律的外延通过无限具体化的形式逐步丧失其普遍适用和反复适用的基本特性和外延边界。如本案消费者实体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的原因就是执法人员单纯依赖制定法明确的法条规则需要作出判断或主动的执法行为时,法律没有对此具体的规则和条文规定。

甘肃王晴作者声明。 本文系作者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的职务作品。禁止修改,欢迎转载。转载请署明作者姓名及作品来源http://www.gzxx315.com 邮箱:315@gzxx31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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