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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王奇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9:56:54  浏览:97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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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也许创造利润是企业最看重的方面,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防范法律风险其实是另一种“创收”途径。通过对法律风险的全面防控,而达到规避风险、创造价值的作用。

现在大中型企业往往都有企业法律顾问,负责企业日常一般性的法律事务,业务内容一般包括审查合同、修改合同、代理诉讼等等。但是,仅仅依靠企业法律顾问,无法使企业的法律风险达到最低的程度。而企业风险防控更重要的是对于企业的“顶层设计”,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这方面需要最好的律师团队为企业提供各方面的法律服务,律所的优势在于拥有各方面的法律人才,提供更周到的服务。

因此,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聘用律师事务所作法律顾问,也许会花费一部分企业运营经费,但是,带来的收益,要远远超过花费,重要作用包括规避法律风险、进行公司业务谈判、管理公司股权和协助企业开发新的业务领域等等。法律实务包括很多内容,并不是仅仅一个法律顾问能做到的。

有部分中小企业甚至没有法律顾问,如果遇到法律纠纷,往往出现问题才找律师,结果“于事无补”。究其原因,是这些中小营业主不了解法律是什么的原因。法律在不显眼的地方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不仅仅是惩罚手段,更是“创收”手段。

总之,企业风险防控作为最基本的公司法律业务,所起到的作用将是广大企业家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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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印发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1]121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南海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办建[2001]24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建办建[2001]25号),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管理,确保按计划完成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是《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建办建[2001]25号)规定就位范围内的符合就位条件的我省建筑业企业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申请资质就位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除建设部规定的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资质就位直接向建设部申请外,其余在粤的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所属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均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省政府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包括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申请资质就位,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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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有关厅局的尚未脱钩(指人、财、物等由其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直属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向其企业主管部门申请,由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报。
省所属建筑业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上述以外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的部门机构为建筑管理处或建筑管理科(股)。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实行书面申请与网上申请并行的办法。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还必须通过网上进行申请。企业网上申请资质就位按照《关于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及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申请资质就位的建筑业企业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章程;
(五)验资报告;
(六)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七)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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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
(八)企业已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十)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十一)企业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十二)企业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
(十三)企业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附件材料需复印封面、首页、末页);
(十四)企业的调入或外聘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行政人事调动手续或原调出单位经法人签字同意调出证明和本单位的经法人签字的同意聘用证明;
(十五)各类上岗人员证件(包括身份证);
(十六)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材料。
第七条 申请资质就位的建筑业企业同时申请增项资质,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所列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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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专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附件材料需复印封面、首页、末页);
(四)调入或外聘人员按照第六条规定提供调动手续或聘用证明;
(五)企业所有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
(六)相关专业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价资料;
  (七)相关专业机械设备清单;《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对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有明确规定的,还需提供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的购买发票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对企业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除提供第六条、第七条所要求全部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说明或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结构及资产负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
原企业申请保留资质的,对原企业的资质需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要求与上款要求相同。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需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指第六、七条所要求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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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资料)一份。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可使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该表第一至第十三部分由企业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该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该表中带"□"的位置用"√"选择填写。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申请资质就位材料中的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并应当分类装订成册(注:不能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装订在一起)。
第十二条 附件材料装订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附件材料装订规格: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要有封面、目录和页码。封面内容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附件材料"字样、申请日期、申请单位等。
(二)附件材料装订顺序:封面、目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资料,财务及统计资料;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项目经理资料、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及其他资料。资料装订可根据以上顺序分册装订。
(三)附件材料中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应复印在同一页纸面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证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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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单位必须与本单位相符)和身份证应复印在同一页纸面上。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的复印件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相应顺序单独装订成册。(注:每个人的有关资料应装订在一起)
(四)申请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等方面增项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填写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其相应的附件材料分开装订。
(五)报送省建设厅审批企业资质的,上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材料由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并对其原件核验后保存,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随时抽查原件。
第十三条 直接接收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企业填写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在每一页复印件上加盖审核章和公章,并负审核责任。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需附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省内所有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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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材料,市、县(区)资质审批部门的审批材料进行检索、检查。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就位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审批。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就位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劳务分包一级资质和不分等级资质,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委托广州、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属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二级以下(含二级)资质。
委托其他各市审批市属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和劳务分包企业二级资质。
受委托的市应当在审批后的10日内报省建设厅备案,不按规定时间备案的,其审批的资质不予承认。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一级以下企业的资质证书全部由省建设厅统一编号。
第二十条 按统分结合原则,报送省建设厅审核、审批的(企业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等方面资质的,由省建设厅送有关部门初审。报送名市(包括广州、深圳市)审批的,涉及交通等方面资质的,由各市(包括广州、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水利、通信、消防等方面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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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市(包括广州、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省水利、通信、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第二十一条 资质审批实行集体审批制度。报送省建设厅审核、审批的,经专家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以及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批。
第二十二条 资质审批实行公示制度。凡由省建设厅审批的,在广东省建筑信息网上公示,在一周内如无异议,才发给企业资质证书。

用人单位在经营发生困难时,为了降低人力资源成本,通常会采取裁减员工的方式,也就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的本质还是用人单位与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种解除,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的自由协商,也不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所以只需按照正常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解除即可。因此,经济性裁员就更需要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而衡量一个经济性裁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就应当用司法审查的标准来衡量。

一、什么叫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需要裁员的人数在二十人以上或者虽不足二十人但是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才是经济性裁员,否则用人单位要想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只能采取协商解除甚至是违法解除的办法,一一同被解除人员签订解除协议。

二、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条件。与1994年颁布《劳动法》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包括破产整顿和严重困难相比,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和“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两个条件,实际上是对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放宽。破产整顿的情况比较容易界定,但是对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进一步指出了需要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事实上大部分地区对于严重困难企业的标准定位模糊甚至是没有,如有的地区出台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已出现亏损,已采取“停止招工”、“停止加班加点”、“清退劳务性用工”、“降低工资”等全部措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等含糊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因此绝大多数法院在认定困难企业的时候采取了通过公司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方式来查验是否达到了严重亏损甚至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情形。

三、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司法实践中审查经济性裁员是否符合程序性标准,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2、裁减人员方案是否包含了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3、裁减方案是否根据职工和工会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4、是否报告了劳动行政部门并听取意见;5、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按约支付。6、在裁减人员中是否包含了法律禁止裁减的人员及优先留用的人员。在这里特别强调一下第4方面和第6方面的问题。对于经济性裁员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问题,司法中不认为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只是一种事先告知的行为,但是在司法审查中,如何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了沟通,存在一个举证问题。因此用人单位往往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经常会采取获得劳动行政部门回函的书面文件方式,这样的文件有利于向职工进行解释说服工作。第6方面中关于优先留用和不得解除的情形,往往容易被用人单位忽视。忽视的原因是,法律规定不得解除的 “危、伤、病、孕、老”人员,往往被用人单位视为“包袱”,容易考虑优先裁减,但是劳动法之所以强制性地保护这些人员,是为了平衡经济发展与困难群体的保护,不至于使得困难群体流向社会,从而让用人单位担负社会责任。

四、经济性裁员的后续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用人单位要为裁减人员开具失业证明,从而使得被裁减人员可以享受政府的一些政策性补贴和优惠;另一个方面是如果用人单位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通过裁减少数的人员,从而使得濒临破产、生产经营亏损严重的企业减低成本,置之死地而后生,避免企业走向破产,从而为更多的人提供就业机会,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也不失为一个避免损失扩大化的方法,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裁员必然是对部分劳动者权利的一种侵犯,因此我们更应该严格地适用法律,以使得这部分已经被侵犯权利的劳动者不再受到更大的侵犯。通过牺牲少部分人的权利来为更多的人谋取更多的权利,或许才是经济性裁员的本质和初衷。

作者 李闯 单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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