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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4:21:12  浏览:8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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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山西省人大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7月24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程序,掌握正确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保持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在会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临时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
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应当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当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检查和评议等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视察、调查和检查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 在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任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地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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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蚌埠市建筑工程材料差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蚌埠市建筑工程材料差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8〕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建筑工程材料差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1994〕10号)。我市建筑工程材料差价计算按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定综字〔1997〕19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不应判给经济补偿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不应判给经济补偿问题的批复

196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黑法行字第184号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已收阅。我们认为,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不宜判决医疗部门给予经济补偿。但对患者因医疗事故而死亡或残废,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救济办法来解决。为此,请你们向你省卫生厅建议,由他们和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共同商定救济办法,予以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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