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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帮助侵权的司法认定/邵 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19:33  浏览:8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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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是淘宝网的经营管理者。原告衣念公司经案外人韩国依兰德有限公司的授权,取得第1545520号注册商标和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较长时间以来,因有大量淘宝卖家发布侵害TEENIE WEENIE等商标权的商品信息,衣念公司频繁向淘宝公司投诉淘宝卖家售假。其中,仅2009年9月底至11月期间,衣念公司就7次向淘宝公司投诉被告杜国发发布侵权商品信息。淘宝公司历次接到衣念公司投诉后,均及时删除侵权信息。而根据《淘宝网用户行为管理规则》等规则,卖家发布侵权信息的,根据其情节,还应受到警告、限制发布商品信息、冻结账户等处罚,但淘宝公司未对杜国发采取任何处罚措施。2009年11月20日,衣念公司从杜国发的淘宝网店购买了侵权商品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4900元,并赔礼道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国发销售侵权商品,不能举证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经衣念公司多次投诉后,淘宝公司知道杜国发通过淘宝网销售侵权商品,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构成帮助侵权。故判决被告杜国发、淘宝公司共同赔偿衣念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一审判决后,淘宝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观点】

近年来,依托网络交易平台不断的技术革新和良好的用户体验,淘宝购物已经成为网络销售和消费的主流渠道之一。与之相随,以淘宝网网络商户侵犯商标权为典型的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出现,而针对网络交易平台帮助侵权的判断标准、经营者能够采取的必要措施等焦点问题,实务界也有较大争议。

衣念公司认为:淘宝公司仅按照原告要求删除了侵权信息,未根据其与商户的约定采取其他制止侵权的措施,实际上,系纵容、帮助商户实施侵权行为,应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淘宝公司认为:首先,原告投诉量巨大,仅2009年9月至11月,投诉涉嫌侵权的各类商品信息就累计达131261条,其中,约有20%的投诉是错误投诉。其次,淘宝公司已采取包括对卖家真实身份合理审查、组建团队及时删除权利人投诉的涉嫌侵权信息、制定并不断完善运营规则等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

杜国发认为:原告只是公证购买了杜国发销售的一件商品并鉴定为假货,不能由此认定其他7次投诉的商品为仿冒品,也不能由此认定杜国发销售的其他商品为仿冒品,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过高。

某品牌商认为:淘宝公司应当采取事先审查、屏蔽关键词等有效措施控制侵权行为的蔓延,淘宝公司怠于履行审查义务,并从中渔利,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某学者认为: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者对于网络商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能力,故不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类似淘宝这样的公司,除了为网店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外,还要为平台的声誉、电子商务数据安全运行实施各种必需的管理行为,其与网店签订的协议以及网站规则中为卖家设定多种义务,其有能力也应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

【法官回应】

本案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构成帮助侵权

网络交易平台中的商品都由网络用户即卖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会因为卖家售假而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故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就成为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

1.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没有主动监控侵权信息的义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法院通常依据该规定及民法通则中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实务中,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帮助侵权责任认定的难点在于,其是否具有过错,即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知道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我们认为,不能因为网络交易平台中存在大量的侵权信息而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存在过错,也不能因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概括知道有卖家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售假就认定其存在过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既没有对卖家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事先审查的义务,也没有主动搜寻、删除侵权信息的义务。主要理由是:第一,商品信息由网络用户上传,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无法预见网络用户即将上传的商品信息内容。第二,即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概括知道网络中存在大量侵权信息,要求其对信息进行监控在技术上也是不可行的。商品信息非常巨大,类型十分复杂,有新品、二手货、代购等不同商品类别,不同的权利人还可能在不同类的商品上注册相同的商标,网络交易平台无法从中甄别和屏蔽侵权信息。第三,如果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所有商品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势必大大增加网络服务成本,其后果是导致网络交易成本增加,这些成本将转嫁给网络用户,这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最终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实践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可以结合权利人是否发出侵权警告、侵权现象的明显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收到权利人符合要求的侵权通知后,就知道了侵权事实的存在。但“通知”并非认定“知道”的唯一方法,当用户上传的特定内容的侵权信息,已经放置于网络主页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看到的其他显著位置,但其就此采取不闻不问、视而不见的“鸵鸟政策”,放任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2.网络平台经营者对信息的监控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了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避风港”,而“通知与移除”规则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根据“通知与移除”规则,权利人发现网络用户发布侵权内容的,可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信息或屏蔽相关链接。权利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信息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若权利人的通知不符合上述要求,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删除信息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符合条件的通知后,即知道有网络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若此时未及时删除侵权信息,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构成帮助侵权。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了侵权信息,通常情况下,其就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权利人的通知删除信息后,若权利人所指称的侵权事实并不成立,网络用户可通过“反通知与恢复”规则获得救济。

“通知与移除”规则很好地平衡了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一方面,该规则可以推动权利人积极地寻找和发现侵权信息,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该规则也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后果的蔓延。我们认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卖家提供商品信息的存储空间,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样应受到“避风港”的保护,“通知与移除”规则的原理可适用于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商标间接侵权的情形。本案中,淘宝公司收到衣念公司符合要求的侵权通知后,已履行了及时删除了侵权商品信息的义务。

3.本案网络平台经营者制止侵权应采取的必要有效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根据“通知与移除”规则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是其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但并非是充分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信息后,如果网络用户仍然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制止继续侵权。哪些措施属于必要的措施,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类型、技术可行性、成本、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具体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这些措施可以是对网络用户进行公开警告、降低信用评级、限制发布商品信息直至关闭该网络用户的账户等。

就本案而言,淘宝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完全有能力对网络用户的违规行为进行管理,淘宝公司也实际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的网络用户行为规则。根据当时施行的《淘宝网用户行为管理规则(非商城)》的规定,卖家有商标侵权的违规行为的,将受到警告、限制发布商品等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淘宝公司有权对卖家作永久封号处理。淘宝公司若能够严格根据其制定的规则对卖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虽不能完全杜绝卖家的侵权行为,但可增加网络用户侵权的难度,从而达到减少侵权的目的。但淘宝公司接到衣念公司针对杜国发发布侵权商品信息的投诉通知后,除了删除侵权商品信息外没有采取其他处罚措施。在7次有效投诉的情况下,淘宝公司明知杜国发通过淘宝网销售侵权商品,但仍未采取必要措施以制止侵权,放任、纵容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为杜国发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便利条件,具有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与杜国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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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印发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举报电话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印发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举报电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河北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务院[2002]9号)、2002年6月6日召开的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29号)的精神,各地相继成立了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现将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举报电话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为便于各地交流、沟通,如有变更,请及时反馈我们。

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代章)

二OO二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各地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举报电话


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献仁

联系电话:010-68792578、010-68792508

举报电话:010-68792879、010-68792474

传 真:010-68792456



省市
联系人
电 话
举 报 电 话

北 京
王燕春
010-88011305
010-63011790

天 津
刘砚亭

王成华
022-23250796
022-23250796

022-23243059

河 北
刘同祥
0311-7051313
0311-7818660

山 西
孔令文

李 彤
0351-3079464
0351-3079464

0351-3073147

内蒙古
胡润召
0471-6920695
0471-6293360

辽 宁
孙成林
024-23391170
024-23388930

吉 林
张天旭
0431-8905582
0431-8905581

黑龙江
田在勇
0451-3621173
0451-3630452

上 海
徐天强
021-63294679
021-63214293

江 苏
周 玲
025-7713546
025-7715634

浙 江
叶晓春

何粟海
0571-87709078
0751-87046000

安 徽
费勤福

文永轩
0551-2647701
0551-2647701

福 建
缪剑影
0591-7824253

0591-7873225
0591-7824283

江 西
杨 华
0791-6263315
0931-8828710

山 东
王志峰
0531-2626141
0531-2950172

河 南
贾小芳
0371-5189045
0371-5189045

湖 北
徐 健
027-87816421
027-87816421

湖 南
黄劲松
0731-4822181
0731-4822223

广 东
温贤忠
020-83824719
020-84469333

广 西
李广山
0771-2805181
0771-5320075

海 南
钟蓬堂
0898-66755904
0898-66755904

重 庆
巴川江
023-68706624
023-63877530

四 川
黄新生
028-86139339
028-86139339

贵 州
王蓓蓓

黄正林
0851-6812415
0851-6854178

0851-6872943

云 南
谢馨莹
0871-3633550
0871-3614703

西 藏
张志茹
0891-6811875
0891-6811875

陕 西
张 剑
029-2226950
029-2224471

甘 肃
梁银川
0931-8861043
0931-8828710

0931-8823857

青 海
朱方麟
0971-8244537
0971-8244537

宁 夏
龚大福
0591-5054084
0591-5054084

新 疆
张桂梅
0991-2822109
0991-2821835

新疆兵团
陈春燕
0991-2890384
0991-2890384


关于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倡导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的通知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关于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倡导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的通知



建质施函[2002]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城建工委、建设党委):

  多年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积极开展了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取得了很好效果,对推动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创建活动中,北京、上海等许多地区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了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现将中建协工程质量监督分会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编写的《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基础上编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制作的光盘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光盘》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一、行为规范和文明用语是确保质量监督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代表政府形象、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既要有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也要全面加强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全体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必须爱岗敬业、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二、办公环境要求

  (一)良好的行为规范首先应该体现在庄重、整洁的办公环境上,厅堂内花草盆景及其它设施的布置,要力求和谐、美观。

  (二)办公楼的各类标志、附属设施和周围的环境都要经常擦拭、清扫,做到无杂物、无污痕。

  (三)为方便来访人员,要在楼内设置指示图标,并在办公室门前挂牌指示。

  (四)办公室要保持桌面、柜面、地面的清洁,做到物品码放整齐,凡是与办公无关的物品不要摆在桌面上。

  三、着装仪表要求

  (一)办公人员着装应以端庄大方、整齐清洁为标准;仪容要以干净、整洁、素雅为标准。

  (二)举止要文明、礼貌,体现出良好的修养和素质;说话要和气、谦逊,要使用“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

  (三)站内办公人员工作期间应佩带胸卡。

  四、办公室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一)接待来访

  当有人来访时,应立即停下手中的工作,主动与对方打招呼:“您好,请问您有什么事?”当问明来意后,应说:“您请坐,请稍候”。

  当客人要离开时,应说:“再见,请慢走”。

  (二)接听电话

  在接听电话时,应主动说:“您好,工程质量监督站。”

  如果对方要找的人正在处理其他工作或不在时,应表达自已可以给予帮助的意向,说:“对不起,他现在不在办公室,请您留下电话、单位和姓名,等他回来给您回电话好吗?”

  如果没听清楚对方说话时,应说:“对不起,我没听清您讲的话,请您重复一下好吗?”电话结束时,要说:“再见”。在确认对方已挂断电话时,再放下听筒。

  五、办理监督手续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一)初次办理监督手续

  当申报单位经办人初次办理监督手续时,应热情招呼,主动询问:“请问您办理什么手续?”

  当工作人员需要申报经办人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时,应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质量监督规范》规定,请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l、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见;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这项可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

  (二)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

  当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时,工作人员应说:“您提交的文件资料缺少……,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请您完善后再来办理。”

  (三)提交的文件资料符合要求

  当提交的文件资料符合要求时,应说:“您提交的文件资料基本齐全,可以办理监督手续。”

  当工作人员审查完毕后,应说:“请您收好这些文件资料,请您填写监督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缴纳监督费”。

  当申报经办人提交的监督登记表符合要求,并缴纳监督费后,工作人员应在监督登记表上填写监督编号、监督项目、监督单位、登记日期及经办人签字并加盖监督专用章;开具监督通知书;并交代申报经办人说:“这是监督通知书,由你方存档,请收好。您的监督手续已办理完毕,谢谢您的配合”。

  六、现场监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一)首次到现场

  当监督人员首次到达施工现场时,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说明身份。

  当对方验明身份后,应说明:“您单位施工的……工程、从即日起由我站……等同志负责监督,请你们给予支持和配合。”

  当将有关事宜交代完毕后,应将带有具体要求及联系方法的联系单出具给对方。

  召开参建各方参加的首次监督工作会议,或确定召开时间。首次监督工作会议上,应按“监督计划”进行监督交底,并提供“监督计划”。

  (二)日常监督

  当监督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后,应说明来意,并听取参建各方对工程施工情况的介绍,然后根据监督计划进行抽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质量监督规范》对参建各方质量主体行为进行检查,对参建各方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资格核查,“请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资格证明核查”。验证后并填写表格。

  当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进行抽查时,应先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介绍工程质量情况,然后进行资料检查。根据介绍及资料检查情况,抽取检查部位,并请监理、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给予配合。

  实体质量检查完毕后,监督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向参建各方做出检查说明,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还应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

  监督记录应采用现场打印方式,并请工程参建各方进行签认。

  七、竣工备案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如果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放在监督站代办时,备案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当备案经办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主动询问:“请问您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吗?”,并主动介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部长令规定应,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一)备案文件不符合要求

  当备案文件不符合要求时,备案工作人员应说:“您的备案文件缺少……,不符合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请您完善后再来办理”。

  (二)备案文件符合要求

  当验证备案文件齐全后,备案工作人员应说:“您的《备案表》填写符合要求,备案文件齐全。”然后应请部门负责人审阅,并请备案申办人稍候。

  当部门负责人审阅完毕,备案工作人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盖章,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备案工作人员交还备案申办人,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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