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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语学习进法院/唐时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06:06  浏览:90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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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语学习进法院 —— 云南高院以党建促审判活动侧记

唐时华


  “您好!”、“请放心,我会依法处理的。”“谢谢您的配合”。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会议室里,法官们正在认真地跟着昆明市盲哑学校的老师学习手语。这是云南高院民三庭党支部“沙龙活动”系列活动中的一项——“法律用语手语培训班”。 作为支部成员,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思明也参加了当天的学习活动。
  “这是我们民三庭支部以党建促审判的系列举措之一。在实践中,看到一些盲哑当事人参加诉讼,我们就一直在思考,如何进一步做好司法为民,在我们的点滴工作中,真正为当事人服务。为此,我们主动联系昆明市盲哑学校的老师,来到法院,教我们的法官学习手语。这样做,便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便利特殊人群参加司法活动,用我们法官自己的实际行动把司法助残活动进一步落到实处”。云南高院民三庭庭长杜瑞芳介绍说。
  学习手语,只是云南高院以党建促审判,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举措之一。近年来,云南法院仅仅在立案方面的多项举措,刚一出台就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一是变法院“立案大厅”转变为“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是法院的窗口,云南高院在多年的实践中,从机制上,积极构建立案信访工作新机制,建立人民法院构建诉讼服务体系的新格局,将传统的立案信访工作赋予新的内涵阳光司法,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公正司法的工作宗旨。比如,云南高院党组从转变观念入手,提出“为民、务实、平等、谦抑”八字方针。在工作方式上,云南高院围绕司法服务,在全省逐步建立推行“服务承诺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首问负责制度”以及“跟踪督办制度”,以创新机制实现立案信访工作的疏导、中转、跟踪督办三大功能,破除司法的“神秘主义”,向公众公开办案流程,接受群众检验和监督,实现阳光司法。在司法为民的环境创造上,针对云南全省目前有288.3万名残疾人的实际,截止2010年5月16日,云南全省三级法院均已对相关公共设施进行了必要的改造和修缮,无障碍通道建设项目已全部建设完成。
  “法官这样做,让残疾人朋友感到:走进法院,就像是走进自己的家,面对与自己用手语交流的法官,内心的茫然和交流的困难消失了,就像是面对自己的亲人。法官们学习手语,真的是一件大好事!”教法官们学习手语的昆明市盲哑学校老师这样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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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鱼粉船舶运输安全技术要求等六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1]76号



关于发布鱼粉船舶运输安全技术要求等六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各有关单位:

  《鱼粉船舶运输安全技术要求》等六项交通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
  以上六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JT/T436-2001《鱼粉船舶运输安全技术要求》

  2、JT/T437-2001《港口主要统计指标分类与代码》

  3、JT/T438-2001《水路运输主要统计指标分类与代码》

  4、JT/T439-2001《港口动力接电箱通用技术条件》

  5、JT/T440-2001《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

  6、JT/T441-2001《港口货场用化纤涂塑苫布技术条件》

  以上六项交通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通政发[2007]1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通辽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创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境内的资源、产业和市场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全部对国内外开放,国内外客商来通辽投资合作、进行科研技术开发和创办公益事业,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我市境内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我市境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我市境内新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优惠政策,三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我市境内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第四条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二)投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加工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政府可视情况予以扶持。
第五条 行政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一)缴纳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有关证照只收工本费。
(二)投资于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和优势产业及我市鼓励发展的重点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六条 引进技术、人才优惠政策
(一)以专利发明、高新技术等智力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只要具备必要的资金及其他生产经营条件,出资各方又有明确约定,并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无形资产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5%。
(二)市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高科技人才在我市设立科研基地不受投资规模限制,可享受鼓励性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调入关键性技术人员和博士以及获重大科研成果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优先调入。
(四)留学回国人员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七条 相关待遇优惠政策
(一)凡是来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者及企业员工,只要有固定的住所和生活来源,要求在我市落户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可落入我市城镇户口。
(二)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和应聘到我市工作的高级技术人员专用轿车经对外开放部门核准,由交通部门颁发“免费通行证”,在通辽市境内国有经营权路面免收过路费、过桥费。
(三)对重点外引内联企业,除税务部门以外的行政执法检查,须经政府专门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坚决杜绝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评比、乱摊派。
第八条 允许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设立公司制企业时,如资金暂时有困难,经企业申请,资本金可分期到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只要达到注册资本金的20%,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缴足。
第九条 放宽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条件,凡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三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金在6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第十条 对客商投资项目审批、注册、登记实行“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制度。需要到上一级部门审批的,由市对口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一条 通辽市各类企业或个人出资新兴办的企业和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享受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投资于第三产业的企业、项目,按《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创办和发展,可同时享受通政发[2006]126号文件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牵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辽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通政发[2001]21号文件同时废止。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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