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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执行/龙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40:53  浏览:9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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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执行

作者 龙波


一、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含义
刑事损害赔偿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均有涉及,《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0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通过对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研究,笔者认为,刑事损害赔偿是指犯罪人对因其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或者精神损失的具体被害人的赔偿,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包括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也包括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同时刑事损害赔偿对于量刑也有重大意义。
二、我国刑事损害赔偿执行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一) 我国刑事损害赔偿执行的现状
刑事损害赔偿能否得到真正执行对于犯罪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如果赔偿的判决得不到执行,就会严重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损害被害人经济状况的改善,同时也严重影响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我们要关注刑事损害赔偿的执行,致力于赔偿判决的切实执行。然而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刑事损害赔偿的实际执行情况不如人意。北京大学法学院刘东根博士曾对安徽省某县级人民法院2001年和2002年共307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部分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在人身伤害案件的被害人中,只有约30%的人得到了全部赔偿,有15%的人完全没有得到赔偿;在财产犯罪案件中,约有47%的人获得了完全赔偿,约12%的完全没有得到或者得到很少的赔偿。 [1]笔者于2005年对某市法院2003-2004年度审结的307起案件做了调查,结果显示:在受到损害的被害人中,只有63.7%的人得到了赔偿,但其中有18%的被害人不是从犯罪人那里得到的赔偿,没有得到赔偿的也占7%。在财产受到损失被害人中,也只有约65%的人获得了赔偿,其中有约14%的被害人不是从犯罪分子手里获得的,没得到赔偿的也约占9%。
(二)我国刑事损害赔偿“执行难”的原因
1、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有限。许多犯罪分子及其家属受“赔了不罚、罚了不赔”观念的影响,只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在判决之后,犯罪人及其家属认为已经受了国家的处罚,对被害人就不再负有义务。因此,对损害赔偿的判决拒不执行或不予积极配合,导致损害赔偿很难执行。
2、刑事损害赔偿的赔偿方式单一,犯罪人没有继续赔偿的能力,无法赔偿全部损失或者根本就不能赔偿。目前我国的刑事损害赔偿以犯罪人诉讼时的财产为限,以金钱一次支付或分期支付为其形式,除此之外,法律没有其他赔偿方式的规定。这样的话,被害人要想获得赔偿很难,因为除非犯罪人在犯罪时非常富有,否则犯罪人一旦被判了刑(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的实刑适用率高,管制、缓刑、罚金等的适用率非常低),即意味着进入监狱服刑,这样就丧失了在社会生产中活动的条件,也就无法获得劳动收入。我国《监狱法》第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但是,监狱的劳动报酬低微,且一般各地监狱的做法是报酬用于罪犯的日常生活开支,多余部分由监狱管理机关保管,在罪犯出狱时一次性付给罪犯,在目前情况下,国家并没有以罪犯在监狱内劳动所得报酬赔偿被害人的规定和法律实践。因此,现行的监狱劳动报酬制度对于刑事损害赔偿来说没有实质意义。与此同时,目前我国犯罪分子的赔偿能力普遍较低,这主要因为:一是犯罪分子年轻化,拥有的个人财产少。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呈现犯罪低龄化的趋势,25岁以下的青少年是犯罪大军中的主体。 [2]二是犯罪分子多数处于社会的较低的阶层,无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对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认识,缺乏良好的教育,经济状况很差。三是犯罪分子在犯罪得逞以后往往将犯罪所得财产挥霍一空,这在财产犯罪特别是一些贪官的贪污案件中非常明显。
3、我国刑法只规定犯罪人赔偿被害人只作为量刑时酌定考虑的情节之一,而对于判决以后,在刑罚的执行阶段,犯罪人的赔偿对其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执行就不再产生任何的实质性影响。在判决之前,犯罪人积极赔偿,以达到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旦判决以后,犯罪人认为只是向国家好好履行义务就行了,对被害人是否履行赔偿没有什么大的影响。因此,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就会怠于赔偿了。
4、公安、检察等机关一些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导致对犯罪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及时掌握,使犯罪分子有了转移财产的时间。这主要表现在没有及时、全面的查清犯罪人的财产,没有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犯罪人及其家属转移财产。同时,对于一些贪污腐败案件,一些领导出面干预、打招呼,拖延了检察机关的时间,导致犯罪分子有时间转移财产,逃到国外,这使国家受损失的巨额财产得不到追偿。
5、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这主要包括执行机构和执行队伍的数量不足,整体素质不高,执行的装备落后,执行没有力度,执行的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执行机构的职责和权责不分,法院“重审轻执”现象仍很严重。 [3]执行体制中存在很大问题,“审执不分”,执行人员一手操办,滥用权力,效率低下,导致犯罪人的亲属有了转移财产的时间,使本可以得到赔偿的受害人最终还是得不到赔偿。
6、有些恶性犯罪案件,仅靠犯罪人的能力根本无法赔偿。主要表现为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如投毒罪、爆炸罪等案件,往往造成的损失非常巨大,仅仅依靠犯罪人一人或其家属的力量根本就不可能赔偿所有被害人的损失,如发生在石家庄的靳如超爆炸案、发生在阜阳的劣质奶粉案,都造成了上百人的死亡,对于这样的案件,犯罪人的赔偿显然对被害人来讲不会有很大的作用。
三、解决我国刑事损害赔偿“执行难”的几点具体措施
(一)借鉴国外的先进法律制度,完善我国法律中损害赔偿执行的相关规定,将犯罪人赔偿被害人的情况与量刑、缓刑、减刑以及假释结合起来
犯罪人在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从一方面来讲减轻甚至消除了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行为人通过其损害赔偿的努力表明,从主观上他承认其罪责,愿意为其的犯罪行为负责,从客观上来讲,通过犯罪人的赔偿,犯罪的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后果也减轻,行为危害性减弱,这就降低了处罚的必要性,不需要再用刑罚来证明法律规范的有效性。比利时犯罪学家普林斯指出:任何提供真诚赔偿的囚犯,无论其是全部还是部分的赔偿,也无论赔偿是发生在犯罪后的什么时间,这一情节均应视为免除刑罚或者减轻刑罚产生作用;他同时还指出:在一个特定的关押阶段结束后,囚犯可以被有条件地释放,这个条件就是在特定时间内,囚犯基于赔偿的需要而支付给被害人的钱财,基于完成了债务,囚犯的自由就是必须的了。 [4] 美国全国刑事司法标准与目标咨询委员会在1973年发表的报告中也将犯罪人赔偿看成是减轻判处监禁的一个因素。 [5]美国律师协会和全国犯罪与少年犯罪委员会都支持把赔偿作为缓刑的一个条件。 [6]德国学者施奈德在他的著作中有这样一句话:有的学者认为,缓刑和假释应该只适用于已对犯罪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至少给予一定程度上的补偿的罪犯。 [7]还有如《意大利刑法典》第165条(缓刑受刑人之义务)规定:“缓刑之判决得附带宣告回复原状、损害赔偿、公布判决结果等作为损害之补偿。”第168条第1款又将不履行此项义务者作为缓刑撤销的原因。又如《瑞士刑法典》第41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另外《瑞士刑法典》第38条和《意大利刑法典》第176条都规定将赔偿损失作为假释的条件之一。 [8]
在国外,法律上或者相关学者已将赔偿损失与量刑、缓刑、减刑以及假释等相结合。在我国,一些司法解释中也一些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个解释都规定了在司法实践中,赔偿损失可以作为犯罪人从轻处罚的情节之一,但是这还远远不够,这两个解释的内容都还不是很明确,具体实行起来很难,而且这些规定还只仅仅存在于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在刑法典中规定,没有突出赔偿损失与刑事责任关系的重要性,使犯罪分子存在误解,对赔偿以后能否得到相应的减免心中无数,从而对赔偿产生消极观望的态度。 [9]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应继续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当然,赔偿可以减免刑罚以及作为缓刑、减刑以及假释的条件的建议并不适用于惯犯和累犯,也不适用于谋杀、蓄意杀人、抢劫等重大罪犯,它只适用于偶犯、未成年犯、过失犯以及法定刑较低的罪犯。
综上所述,将犯罪人赔偿被害人损失作为量刑的一个法定情节以及与缓刑、减刑、假释结合起来对促进我国刑事损害赔偿“执行难”的解决将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监狱劳动赔偿制度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要参加各种形式的劳动,我国《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同时,第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我国有关法律没有规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及用途,但在国外,有许多国家对其都有相关规定,如意大利的监狱法规定,向罪犯支付的劳动报酬数额平均不得超过同行业工人工资数额的三分之二,在罪犯应得的劳动报酬数额中,有70%属于罪犯所有,另外的30%应当交给救济和扶助受害人基金会。阿根廷的监狱法规定,罪犯全部劳动收入的10%必须用于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国家或者公民造成的损失,35%用罪犯的家庭生活费用,25%用于罪犯在监狱内自行支配,另外30%作为罪犯的个人财产,由监狱保管。 [10]而我国按比例将罪犯的一部分劳动报酬用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国外的按比例赔偿损失值得我们借鉴,用罪犯的部分劳动报酬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既有利于被害人获得赔偿,也有利于罪犯的悔过,可以使罪犯清醒地认识自己的罪行给被害人带来的伤痛和造成的损失,对劳动的价值也会有更深刻的认识。但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监狱的生产条件的有限,在一些地区罪犯的劳动报酬还非常低,有的甚至没有,但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地区,如北京、上海等地,进行罪犯工资比例赔偿试点,然后再逐步完善,使被害人意识到有这样一种获得赔偿的可能,这对于解决“执行难”,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三)为犯罪人创造条件履行赔偿义务,设立创造性赔偿制度
创造性赔偿是指为罪犯创造多种形式的获得赔偿能力的机会,从而支付赔偿损害和发展被害人与罪犯之间的关系,而为罪犯改过自尊、复归社会提供宝贵的帮助。在我国,它主要包括将缓刑和假释考验与社区劳动、社区服务结合起来;将周末服刑、定期服刑与参加劳动进行赔偿结合起来;将社区服务的判决与赔偿损失的判决结合起来。 [11]通过将社区服刑和赔偿损失联系起来,规定犯罪人在社区服刑期间必须参加劳动,并将劳动的一部分收入用于支付损害赔偿。这样既使犯罪人得到了改造,又可以最大限度的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创造性赔偿的另一个优势就是赔偿形式的多样化,赔偿的方式不仅仅只局限于金钱,还可以包括犯罪人或其家属为被害人提供劳务、服务等等。
(四)完善法院的执行制度,进行执行体制改革
法院执行体制的最大弊端就是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保障和制约,如何改变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一是在现有的基础上,在立法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相关法律,明确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责职、程序、责任及执行人员的任免程序等等;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和实施“审执分立”制度,严格区分审判职能和执行职能,并将审判职能和执行职能作为同等重要的司法职能来看待;三是要协调内部运行机制,解决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脱节问题,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更多地考虑执行的因素,即对应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先予执行措施的应当适时采取,避免“执行难”;四是实行执行权的分权制约,把强制执行过程中的裁决权、异议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三权分离”,以避免执行人员滥用执行权,保证执行公正;五是必须树立新的执行工作理念,也就是强制执行应该遵循司法被动原则,必须完善现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六是必须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的条件,加强强制执行所需的力量配置,大力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12]
(五)其他方法
如建立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这主要是针对一些重大恶性犯罪案件,犯罪人根本不可能有能力完全赔偿的案件,如爆炸案、投毒案等)。赋予应受赔偿被害人量刑建议权、完善刑事损害赔偿先行给付制度、完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制度、对价值较大的犯罪工具执法机关处理后再给予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种保险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对于解决刑事损害赔偿“执行难”也具有深刻意义,由于篇幅有限,笔者不再阐述。
总之,只有真正解决刑事损害赔偿“执行难”问题,才能使犯罪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得到确实保护,才能使其对国家和法律充满信心,继续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才能真正威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团结,真正实现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⑴ 刘东根著:《刑事损害赔偿研究》[ 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
⑵ 储槐植、许章润等著:《犯罪学》[ M ],法律出版社,1997年。
⑶ [ 意 ] 加罗法洛著:《犯罪学》[ M ],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⑷ 吴宗宪等著:《非监禁刑研究》[ 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
⑸ [ 德 ] 汉斯•施奈德著:《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 M ],许章润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
⑹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 M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
⑺ 力康泰、韩玉胜著:《刑事执行法学原理》[ 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⑻ 李政、杨惠玲:《从“执行难”透视执行立法程序之不足》[ J ],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第8期。
⑼ 林榕,《执行难的成因及其相应对策》[ J ],三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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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明显加快,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但宁夏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宁夏是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也是革命老区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宁夏既有煤炭、农业、旅游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又明显受到水资源短缺和生态脆弱的制约;既有宁东和河套灌区等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又面临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脱贫致富的繁重任务;既有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利条件,又存在基础设施薄弱、市场发育程度较低、人才匮乏等突出问题。实现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跨越,是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是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需要;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明确宁夏的战略定位、发展重点和重大政策措施,促进宁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更加开放的思想观念,更加执著的奋斗精神,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开发优势资源,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着力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着力深化改革和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着力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走出一条符合宁夏实际、有特色的兴区富民发展道路,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
  (三)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切实把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注重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加快发展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相结合,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调整产业结构,走新型工业化、特色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道路;坚持发挥自身优势与开放带动相结合,以改革促发展、以开放促开发;坚持解决当前紧迫问题与谋划长远发展相结合,统筹解决关系全局和民生的重大问题;坚持自力更生与国家支持相结合,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四)主要目标。到2012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明显提升,基本解决城乡饮水安全问题,人均基本公共服务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下降25%,耕地资源得到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和谐社会建设迈出重要步伐。到2020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城乡居民收入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综合经济实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显著增强,人均基本公共服务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进一步显著下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二、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五)统筹优化水资源配置。水资源短缺与利用效率低并存,是制约宁夏发展的最大瓶颈。要按照节约优先、立足挖潜,合理使用、优化结构,改革体制、创新机制的原则,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加快实施以保护水生态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北部引黄灌区要切实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大幅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通过加快灌区节水改造和水权置换,保障不断增长的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中部干旱风沙区要以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为重点,加强地下水勘查,改造扬黄工程,扩大供水范围,建设集雨设施,确保饮水安全;南部黄土丘陵区要以流域为单元,开源与节流并重,加强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研究适度开发泾河水资源,建立大中小型工程并举、库坝窖池联用的供水体系。支持宁夏加快实施《宁夏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将宁夏建成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省区。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生产生态和工农业用水需求,根据水资源、水环境的现有条件和承载能力,科学规划和确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六)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抓紧兴建一批事关宁夏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尽快批复实施青铜峡灌区、沙坡头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加强贺兰山东麓防洪及水资源综合利用、黄河宁夏河段防洪等重点防洪工程建设,完善重点城市防洪体系建设。加快实施中部干旱带七项农村饮水安全重点供水工程、盐环定扬黄续建工程、固扩十一泵站以上饮水安全及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尽快启动中部干旱带高效节水补灌工程和大型扬水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加快中南部地区重点流域水土流失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灌区节水改造、山洪灾害防治等民生水利工程建设,加强雨洪资源利用,抓紧开展固原地区城乡水源工程前期工作,合理规划和建设部分水资源调配工程。在统筹规划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加快黄河黑山峡河段开发及大柳树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
  (七)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统一配置、定额管理、建管并重、良性运行的原则,建立健全严格高效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覆盖自治区、市、县三级的水权分配体系和配水、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健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不同来源、不同用途、不同地域的水价核算体系,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支持宁夏加快水权转换制度和水市场交易制度建设,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规范水权转换办法,严格监督机制,实施水权转换。加快推进基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切实落实经费和管护责任,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创新农民参与的民主管理形式,充分发挥农民用水协会作用。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和设施管护的积极性。
  三、切实解决中南部地区的贫困问题
  (八)改善基本生存条件。中南部地区干旱少雨,自然条件恶劣,贫困程度深,是宁夏最困难的地区。改善这一地区的基本生存条件,既是宁夏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又是一项极为紧迫的民生工程。要加大扶贫攻坚力度,把解决这一地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作为促进宁夏发展的重中之重。加快解决中南部地区城乡饮水安全问题,“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中南部地区75万农村人口和固原、海原、西吉等15万城镇居民的饮水安全。要按照人随水走、水随人走的思路,依托已建成或拟建的农村饮水工程、扬黄工程及节水补灌工程,积极稳妥地组织生态移民搬迁,力争在五年内基本解决同心县、海原县、盐池县、原州区、西吉县、中卫城区等六县(区)的生态移民搬迁问题。继续支持以山区危房危窑改造为主要内容的减灾安居工程,加快实施进度,扩大覆盖面。继续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努力实现人均一亩口粮田。积极发展沼气、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解决农村的生活用能问题。
  (九)拓宽农民就业和增收渠道。以市场为导向,以改善民生为目标,依托土地、光热资源和补灌工程,重点发展以特色种植为主要内容的设施农业和旱作节水农业,抓紧编制相关规划,分步实施。大力实施禁牧舍饲,发展滩羊、肉牛等特色养殖业。结合集雨水窖,鼓励发展庭院经济。以马铃薯、中药材、草畜等特色农产品开发为重点,培育农业产业化基地和龙头加工企业。大力支持固原肉牛、马铃薯等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建设。促进南部山区红色旅游和生态旅游业加快发展。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大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实施力度,扩大劳务输出和就业空间。鼓励在银川等条件较好地区的职业学校、高中面向中南部地区定向招生,扩大招生规模。
  (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中南部地区困难特殊,需要国家和自治区给予特殊支持,加强规划指导,落实项目和资金。加大扶贫开发的投入力度,延长“三西”(甘肃河西、定西和宁夏西海固)资金使用期限。国家加大对生态移民、节水灌溉、设施农业等项目的支持力度。对中央安排中南部八县一区的城乡基础设施、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基层政权建设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逐步减少或免除县及县以下配套资金,自治区也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做好海原县政府驻地迁移的科学论证和规划工作,国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确保当地社会稳定。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方式,加大对口帮扶力度,鼓励东部发达省市和有条件的企业,定点帮扶宁夏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
  四、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十一)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加大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力度,稳定播种面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在300万吨以上。转变生产方式,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建设北部引黄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中部干旱带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区、南部黄土丘陵区生态农业示范区。北部灌区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枸杞、牛羊肉、奶牛、设施蔬菜、酿酒葡萄等优势特色产业;中部干旱带重点发展滩羊和抗旱性强的特色农产品;南部山区重点发展草食畜牧业和马铃薯产业。实施品牌战略,形成特色农业优势产业带。加快引进、选育和推广耐旱作物与抗旱品种,继续实施好种子工程、畜禽良种工程、农牧业科技入户工程等,支持饲草料基地、加工机械、棚圈等配套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和综合服务试点。支持农畜产品质量标准及监测体系、动植物防疫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农村服务信息体系和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宁夏农垦对现代农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促进其加快发展。
  (十二)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充分发挥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鼓励支持国内外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嫁接和改造区内企业,重点培育一批技术装备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形成若干具有当地特色和资源优势的产业集群。巩固提升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大力发展生物发酵抗生素和其他化学原料药。加快调整现有羊绒产业产品结构,提高加工深度和附加值。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产业化经营的关键环节,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系。
  (十三)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本农田整理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大力实施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北部中低产田和低洼盐碱地改造、特色经济林产业带等重大项目,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中央财政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和中小河流治理的支持力度。继续加大农村饮水、道路、供电、沼气、信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把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加快塞上农民新居、旧村整治改造等工程建设。启动实施西北生态与现代农业省域示范区规划的相关项目。
  (十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着重解决县城以下金融网点少、农业保险滞后、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低的问题。尽快组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进一步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支持办好邮政储蓄银行,引导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积极开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建立健全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适时完善扶贫贴息贷款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农村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建立农业贷款风险基金,组建扶持“三农”的信用担保机构,探索解决农村抵押担保难问题。积极支持开展设施农业、特色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保险,扩大农业和农村保险覆盖面。
  五、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五)高水平建设好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将宁东基地列为国家重点开发区,抓紧按程序批复实施《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开发总体规划》和相关项目。适应市场需求,高起点、高水平地把宁东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大型煤炭基地、煤化工产业基地、“西电东送”火电基地,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促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优化资源开发利用模式,加强节水节地节能工作,建成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一批大型煤矿,加大对煤层气产业化生产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建设大型火电基地,发展大型空冷机组。支持西北地区西电东送工程建设,规划建设宁东至山东直流输电线路,实现黄河上游水电与宁东煤电打捆外送。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支持煤化工产业。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对利用荒山、荒沟、荒滩等国有土地建设的工业项目,适当调整土地出让价最低标准。
  (十六)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和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加快重点城市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沿黄城市带建设,提高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以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为前提,促使铁合金、电石和焦炭等行业朝技术先进和合理规模方向发展。重视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认真实施矿产资源规划。鼓励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冶金、有色、化工、建材、轻纺、机械等传统产业,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竞争力。提升电解铝、医药、石油炼制等优势产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做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支持加快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实施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着力解决就业等社会问题。
  (十七)积极发展装备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做优做强数控机床、自动化仪表、煤矿综采设备、大型铸件、精密轴承等先进装备制造业。支持钽铌铍稀有金属、碳基材料、镁及镁合金、光伏材料等新材料生产企业开发新产品、延长产业链,将宁夏建成世界重要的钽铌铍、碳基材料制品生产研发基地和国内重要的镁硅及其深加工产品基地。支持宁夏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和科技资源技术产权交易场所建设。支持宁夏科技示范园建设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六、加快发展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现代服务业
  (十八)加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扩大对外运输通道能力,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强化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交通基础设施。在国家高速公路网内项目基本完成的基础上,推进国道211线灵武至甜水堡公路及其联络线古窑子至青铜峡高速公路等地方高速公路及跨黄河桥梁等项目建设。加快太中银铁路建设,“十一五”期间开工建设包兰铁路复线工程。加快实施银川火车站的改扩建工程。适时增开银川河东机场的国际国内航线,合理安排航班时间。尽快建设固原、中卫两个支线机场。
  (十九)完善现代物流体系。支持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陆港物流中心和宁夏空港物流项目建设,形成立体式现代化综合物流体系。建成启用石嘴山市惠农陆路口岸,发展以生产资料为重点的物流配送体系。围绕重要工业园区开展第三方物流配送。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建设,支持枸杞、马铃薯、牛羊肉、蔬菜水果、羊绒等自治区级批发市场和优势特色农产品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发展农村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构建农村市场流通服务网络。
  (二十)加快发展旅游和金融等服务业。依托独特的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资源,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旅游合作,大力发展沙漠旅游、生态旅游、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重点支持沙坡头、沙湖、六盘山、贺兰山等重点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建成西部独具特色的旅游目的地。积极引导国内外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宁夏设立分支机构。扩大办理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的金融机构范围。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上市融资。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要适当向宁夏特色项目倾斜。支持宁夏举办国际性贸易投资博览会,打造宁夏对外全面开放的综合平台。
  七、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二十一)突出抓好防沙治沙工作。遵循科学、综合、依法的方针,全力抓好防沙治沙工作。支持将宁夏建设成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构筑西部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重点推广中卫沙坡头、灵武白笈滩成功的治沙模式和经验,加快毛乌素沙地、腾格里沙漠东南缘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坚持保护优先,巩固防沙治沙成果,继续实施草原全面禁牧封育,完善退牧还草政策。保护和合理利用沙区资源,发展沙区循环经济,重点支持毛乌素沙地整治与沙产业开发、中部干旱带红枣经济林、贺兰山东麓生态保护和建设等项目。
  (二十二)扎实推进生态建设。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支持大六盘生态经济圈建设,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加快实施泾河、葫芦河、祖厉河流域重点治理工程和清水河流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程。改革传统耕作方法,发展保护性耕作。继续实施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与恢复等重点工程,加大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投入和管理能力建设,落实退耕还林后续配套政策。完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研究建立草原、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
  (二十三)加强环境综合防治。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城市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继续支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支持燃煤电厂脱硫、热电联产、城市集中供热、造纸企业碱回收、淀粉企业废水治理等重点减排工程和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建设,完善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八、加快社会事业发展
  (二十四)优先发展教育和人才事业。巩固“两基”成果,提高农村中小学办学水平。在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和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方面,加大对宁夏的支持力度。巩固义务教育成果,推广宁夏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经验。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以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为重点,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着力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建成一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学校,积极开展东西联合办学。支持办好宁夏大学和一批当地产业发展急需的重点学科,提高教育质量和创新能力。适当扩大外地高校和职业学校在宁夏招生规模,在民族预科班、民族班、高层次骨干人才、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出台留住本地人才的政策办法,大力实施人才引进工程,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加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智力强区水平。
  (二十五)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努力解决农村公共卫生和农民看病就医难问题。加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社区卫生设施条件差、乡镇卫生服务机构不健全的状况。加大中医院建设力度,扶持包括回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事业发展。继续加强妇幼保健设施建设,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加强重大疫病防治,做好地方病、慢性病、职业病及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医学教育及人才培养,继续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实施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定期到基层工作制度,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待遇。
  (二十六)全面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逐步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标准,适当扩大“少生快富”工程范围。开展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试点。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和人口综合管理信息网络建设,强化人员培训。加大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宣传力度,倡导科学生育观。开展出生缺陷干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力度,支持并规范发展就业中介服务,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完善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支持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历史遗留的社会保障问题。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加大防灾减灾、灾民救助、老龄事业和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力度。把抗震减灾作为一项重大任务,用五年时间全部消除农村危房危窑,适当提高新建的各类校舍抗震设防标准。结合公共设施建设,在县城以上城市设立紧急避难所,做好防灾减灾的演练和物资储备。
  (二十八)促进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建立城乡均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运行保障机制。大力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农村电影放映、乡镇和社区综合文化站、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服务工程建设,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结合传统民族节庆,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文化活动。支持创作推出一批具有宁夏特色的优秀文化产品。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支持须弥山石窟等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支持城市社区和基层农村体育设施建设,扶持发展传统民族体育。
  九、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十九)加强统筹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明确职责,抓紧制定细化方案和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将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指导宁夏编制相关重要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保障专项规划与全国规划相衔接,做好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都要加大对宁夏的支持力度。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帮助宁夏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要加大对宁夏的对口帮扶力度,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援助机制。宁夏回族自治区要认真组织好政策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三十)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坚持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当前民族工作的主题,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高度重视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新形势下的民族矛盾,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突出解决好少数民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落实促进民族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促进宁夏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进步。
  (三十一)深化改革开放。推进体制创新和扩大开放是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和有力保障。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大改革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上取得突破。在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大力破除体制障碍,推进公平准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努力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国内外、区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主动承接国际和东部地区产业转移,构筑内陆开放型经济的新格局。
  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齐心协力,锐意进取,奋发图强,艰苦奋斗,努力把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推向新的阶段。
                              国务院
                           二○○八年九月七日

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3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近一时期,我国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规模高速增长,服务效率稳步提高,网上资金交易和转移日益频繁,银行客户对电子渠道服务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为促进网上银行健康持续发展,积极防范针对网上银行的不法活动,维护商业银行和客户权益,现就商业银行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用户身份验证管理。各商业银行最迟于2007年12月31日前应对所有网上银行高风险账户操作统一使用双重身份认证。双重身份认证由基本身份认证和附加身份认证组成。基本身份认证是指网上银行用户知晓并使用,预先注册在银行的本人用户名及口令/密码;附加身份认证是指网上银行用户持有、保管并使用可实现其他身份认证方式的信息(物理介质或电子设备等)。附加身份认证信息应不易被复制、修改和破解。

商业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控制要求对本行网上银行高风险账户操作进行具体界定。高风险账户操作应至少包括:向非本人(不含与本行签订业务合作等法律协议和客户预先约定的指定账户,如:代收费、第三方支付、贷款还款帐户等)账户转移资金单笔超过1000元或日累计超过5000元。对于身份认证强度相对较弱的网上银行账户操作,商业银行应充分评估风险,相应进一步采取控制措施(如:限制资金转移功能、限定资金转移额度等)进行有效防范。商业银行还应积极研发和应用各类维护网上银行使用安全的技术和手段,保证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能够持续适应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的安全要求。

商业银行应综合平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降低网上银行客户双重身份认证的使用成本,促进双重身份认证的推广普及。

对于其他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商业银行可依据其安全程度自行确定是否参照网上银行管理,但应保证其他电子银行业务类型不构成网上银行的安全管理漏洞。

二、加强公众网上银行安全教育。商业银行应切实承担起对网上银行客户的安全教育责任,内容应至少包括:(一)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公众明示本行正确的网上银行官方网址和呼叫中心号码;(二)在本行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开设网上银行(电子银行)安全教育栏目;(三)印制并向客户配发语言通俗,形象直观的网上银行安全宣传折页或手册;(四)在网上银行使用过程中应在电脑屏幕上向用户醒目提示相关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三、加强网上银行安全防范,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将扫描查找假冒本行网上银行网站及其它针对电子银行的犯罪活动纳入日常工作程序,定期搜索与本行相关的假冒网站(邮件、电话、短信号码等),检查本行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并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风险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通过本行网站及其他渠道向公众进行通报提示。

四、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减少投诉事件的发生。商业银行应建立规范的网上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客户投诉的登记、统计制度,指定专门的人员或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对客户投诉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对于客户投诉集中的电子银行业务环节和产品,应及时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加以改正。

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约束。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与本行系统存在技术和业务连接的第三方机构的管理,通过正式法律协议明确双方的纠纷处理、赔偿等相关法律责任,向客户充分披露银行与第三方机构的业务流程和责权关系,积极防范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上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应按照本通知中的各项要求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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