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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和加强青少年的个性发展/杨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38:21  浏览:9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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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和加强青少年的个性发展

杨 峰

21世纪是以知识经济为主导的世纪,需求的个性化是21世纪的基本特征。为此,我国推出人才强国的战略,而人才强国战略的理念是科学的人才观。科学的人才观认为,人才具有多样化、层次性和相对性;人人都可以成才。这就形成了我国由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精英教育到大众化教育的转变。素质教育、大众化教育是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它不仅要求培训学术型人才,同时要求培养众多类型的各具特长的创新型人才。
素质教育、大众化教育促进了青少年的个性发展,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应该看到:“应试教育”虽然已受到社会的强烈抨击,但它仍有一定的教育市场;大众化教育中的职业技术教育有待于发展和规范;相当一部分青少年的个性得不到发展和充分利用,缺乏动手、生存或就业等能力。众所周知,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重视和加强青少年的个性发展,使各具个性的青少年人人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最终实现人人都成才,成为社会各行各业的栋梁之才,是我们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当务之急。
一、发展个性是青少年成才的基础
什么叫个性?个性是指一个人在其生活、实践活动中经常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带有一定倾向性的个体心理特征的总和,指一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独特的精神面貌和心理特征。个性对于一个人的活动、生活具有直接的影响;对于一个人的命运、前途有直接的作用。个性是大脑结构的特征,我国通称为禀赋,一般表现为个人的兴趣、爱好、特长。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人都有个性。
我们说,发展个性是青少年成才的基础,这是现代科学研究的重要成果。著名心理学家霍华德纳于1983年提出,后经十几年的补充,提出了多元智能理论。他说:“我觉得更好的教育是注重个体发展的教育,这种教育不是自私,也不是自我中心,而是要求教育工作者在最大程度上了解每一个儿童,知道他们的长处和短处,更好地提供教育措施,更好地测量评价他们,让儿童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潜能”。盖洛普公司的一项连续30年的研究报告阐述的中心主题是:每个人都有天赋!只是大部分的天赋不是被摆错了位置,就是没有努力或没有正确的方法发掘自己的内在天赋。
有的人反应不快,但很有耐心;有的人拙于言词,但长于策略性思考;有的人天赋就有迷人的特质;每个人的天赋都是持久而独特的;每个人的最大成长空间在于他最擅长的领域;只要找到自我天赋,并将之在正确的地方发挥到极大值,你我都可以是快乐天才。
事实上,由于先天的条件和后天的影响,每个青少年都有自己的独特性,不同的认识特征、不同的兴趣爱好、不同的欲望要求、不同的价值取向、不同的创造潜能,铸造了青少年千差万别的个性。创造性的培养是以青少年个性的健康发展为基础的。个性的充分发展,能极大地激发创新精神和提高创新能力,因而充分发展个性,是促使青少年成才的不可缺的条件。
我们国家教育的一个突出弊端,是过分强调共性,忽视甚至抹杀个性。新中国成立后,在高度集中统一的体制下,全国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带来了严重后果。其一是,与这种“大一统”要求不相适应的学生的个性——兴趣、爱好、特长被扼杀了;其二是,即使是与这种“大一统”要求基本适应的学生,但由于这种“大一统”是取其“中间水平”为着眼点的,于是那些更有特长,有更高发展的“要求”,也不能得到满足,只能停留在“中间水平”上。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缺乏创新人才的原因之一。
二、个性化教育是青少年成才的关键
在当今这个多元化的大变局的时代,学习、成长早由以前的“自古华山一条路”变成了今天的“条条大道通罗马”。既然是条条道路通罗马,那么就要充分尊重个性,进行个性化的学习,走个性化的道路。
然而,我们现在有的学校,还没有走出“应试教育”的重围,没有重视或者完全不考虑学生的个性特点,老师讲一样的内容,有的学生虽然已经了解了,但还是叫他们上课听讲;而有的学生程度太差,听得一知半解,但老师讲完了就再也不讲了。我们用刻板的定规将千姿百态的人“整齐划一”,不同资质的人输进去后按着同样的标准、同样的程序、同样的时间予以统一制造。难怪南怀瑾先生说过这样一句话:“现在天下父母以及所有老师都在做一件事”——到底做什么事呢?——“都在残害我们的幼苗”。当然这句话,在一个做老师、做父母的人听起来是不太舒服,也不愉快,但是很多的老师和父母都是做着这样的事,做着把天才变成庸才的事。
做一个成功的老师或父母,首先应当帮助孩子弄清楚孩子到底是一只鹿还是一只鹰,做到因材立志、因材为学、因材施教,让鹿去猛跑,让鹰去高飞。因此,是否能成才关键取决于家庭和学校是否对青少年进行个性化教育和进行符合教育规律的培养。那么我们就应该根据青少年的不同特点,努力发展其个性,寻找青少年的闪光点,确定并培养青少年的特长、兴趣、爱好,使其得到充分的发展,让孩子找到自己真正的人生坐标,实现自己真正的人生价值。
被誉为“发明大王”的爱迪生,8岁才上学,每逢课本上的知识考试,总是全班倒数第一。但爱迪生从小就对周围的事物充满好奇,喜欢幻想,爱做“白日梦”。比如,12岁的爱迪生当时想到一个问题:鸟儿能飞,为什么人就不能飞呢?他想,用柠檬酸加苏打制成的“沸腾散”吃到肚子里可以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说不定用这个方法,人也就象气球那样能飞起来。于是,他便竭力劝说他家的帮工欧斯特喝下“沸腾散”。结果,欧欺特灌了一肚了的碳酸气,疼得趴在地上打起滚来。有一次,小爱迪生在火车上做实验而引起了火灾,险些闯下大祸。……爱迪生的这些行为,曾经引起他母亲南希的忧虑。但南希并不因噎废食而禁止孩子做实验,还一再鼓励孩子大胆地继续进行创造性的实验。正是这些创造性的实验,锻炼了爱迪生的创造性思维,加强了他的实际应用能力,促使了他迅速地走上了科学发明的道路。这就是南希根据儿子爱迪生的个性进行教育,使得爱迪生的个性充分发挥而成才的。
三、办学特色是“个性成才”的保证
青少年个性是否得到充分发展,即“个性成才”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学校的办学特色。近年来,人们对发展个性的问题是越来直关心,越来越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扩大职业教育招生规模。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增强高校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从而青少年的个性发展有了政策上的支持和保障。同时,我们也看到,从教育主管部门到许多学校和广大教师,从不同层面进行改革,采取了许多措施,并且开始取得成效。其中的一个亮点,就是人们越来越重视每一个学校都要办出自己的特色,认为办学特色是促进具有不同个性的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的有效保证。英国的教训和美国的经验从正反两方面说明了这个问题。
英国的教训在于,把原来属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院都改为普通大学。而在这之前,把原来主要从事职业教育的技术中学和现代中学也逐渐改为综合中学,名义上综合中学既担负普通教育也担负职业教育,但由于高校教育忽视职业教育的导向,实际上在综合中学里是以为升学服务的学术居主导地位,职业教育则受到冷落。这样带来的恶果是:那些长于动手而拙于学术的学生,大批辍学,即使勉强去读那些学术型的学校,其个性——兴趣、特长也得不到发挥,抑制了这类人才的成长。即使大学毕业了,拿到学士学位后,依然难于找到合适的工作,于是出现“满街都是大学生”的不正常现象。
美国的高等学校,根据不同学生的兴趣、爱好及自己的实际条件,努力发挥优势,创办出自己的特色,在使不同个性的学生都得到发展的同时,学校自身也得到了发展,真正实现了“双赢”。
美国从学校满足学生不同的兴趣、爱好,努力办出特色,吸引不同个性学生的角度,评选最受欢迎的大学,反映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趋势,非常值得我们重视。因为这种趋势反映了我们时代的特征。同时,在我国大众化教育中,要吸取英国的教训,处理好普通学校与职业技术学校的关系,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建立以能力为中心的培养模式,走产学结合之路,依托企业办学。
事实上,到了大众化阶段后,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学校之间争夺生源之战也愈演愈烈。这种状况,也迫使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根据自身的不同条件和社会及学生的多样化需求出发,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吸引不同个性的学生,否则就会陷入困境,甚至倒闭。这种情况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屡见不鲜。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学校创办特色,是个性成才的保证,也是学校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的必然选择。

作者单位:上高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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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加强对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非当地城镇户口的劳动力,包括农村户口劳动力、外地城镇户口劳动力、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劳动力和港、澳、台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工单位)。

第四条 青岛市和各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是用工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用工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应按先本市、后市外和优先从扶贫县招聘的原则,实行总量调控、统筹安排。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申请招聘外来劳动力:
(一)工作急需劳动力,且在当地非农业劳动力中招收不足的;
(二)本单位富余职工基本得到安置的;
(三)具备为外来劳动力提供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的。

第七条 用工单位申请招聘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属单位,由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市劳动行政部门分解下达的地区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总量审批,报市劳动部门备案;
(二)前项规定以外其他单位,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用工单位申请招聘农民临时工,应当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各区(市)属单位,私营企业,驻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中央、省、部队属单位,由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市劳动行政部门分解下达的地区使用农民临时工总量审批;
(二)前项规定外的市属以上单位、部队属单位,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对外商投企业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市或区(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单位使用成建制的外来建筑施工队伍,凭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和核准进城施工人数的证明,如实编造人员花名册;使用成建制的外来交通搬运队,凭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和核准进城务工人数的证明,如实编造人员花名册,分别由市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加盖印章后,送市劳动行政部门登记,核发《务工许可证》。

第十条 用工单位申请招聘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和《港、澳、台人员就业证》。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应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收手续,并到指定的地点招收。

第十三条 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应当与出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与外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人数、劳动项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安全生产责任和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条件以及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招聘外业劳动力的单位,应持下列证明、资料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申领《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务工许可证》):
(一)批准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文件;
(二)劳动合同;
(三)已招聘外来劳动力的身份证、计划生育审检证(育龄妇女)、健康证明。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再办理《务工许可证》。
外来劳动力应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及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对招聘的外来劳动力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安全培训和法制教育,落实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 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招聘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缴纳劳务管理费。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招聘外来劳动力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招聘和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责令限期清退,并按擅自招聘人数和使用时间每人每月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继续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责令限期清退或到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继续使用手续,并按每使用一人处以300元罚款;
(三)未办理《务工许可证》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按每使用一人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8月23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日







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征地拆迁和安置扶助被征地农民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障是指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投入、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筹集专项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年老时基本生活待遇支付的一项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为本市金阳新区内,经批准“村改居”的原建制村居民、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人员。

第四条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负责养老保障资金的统筹管理。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养老保障业务。

金阳新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养老保障资金按照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投入、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筹集。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60%,村集体补助10%,金阳新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各补助15%。

被征地农民个人投入资金来源为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或农民自有积累。财政资金来源为土地出让金收益,村集体资金来源为土地补偿费用和集体经济积累等。

第六条 建立养老保障风险资金,作为养老保障资金不足支付时的储备和补充。风险资金来源为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行政划拨时,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列为土地出让成本,由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代收取;自2006年起,金阳新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各自安排财政收入的2%的资金。上述资金要及时统一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资金财政专户,该财政专户设立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第七条 养老保障资金(包括养老保障费收入、养老保障风险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设养老保障待遇支出专户,资金存量按保证两个月正常支付所需金额,由财政专户划拨。

第八条 养老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全部用于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九条 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养老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和统计报表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定期将养老保障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向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对养老保障资金实施监管,完善审核拨付程序和审计稽核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三章 养老保障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被征地人员按自愿原则,并以建制村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参加养老保障。个人向所在建制村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参保申请,建制村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并收取相关资料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办理参加养老保障手续和缴纳养老保障费。足额缴纳养老保障费的,由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发放《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手册》。

第十二条 养老保障费分3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个人在参保时自行选择,一经选定,不再变动,享受养老保障待遇与缴费档次相对应。(养老保障缴费标准见附表。)

第十三条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应一次性缴清。个别经济确有困难的,经乡镇政府批准可分次缴纳。分次缴费人员,首次缴费应不低于缴费总额的50%,以后应每年连续缴费,每次缴费额按不低于缴费总额的10%并加上同期利息(按一年期储蓄率)之和确定。

第十四条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金阳新区建设的实际,结合养老保障待遇水平调整和银行利率变动等因素,养老保障缴费标准适时进行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金阳新区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新参保人员按新公布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



第四章 养老保障待遇的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障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障费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按以下规定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一)按1档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的,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为200元。

(二)按2档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的,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为180元。

(三)按3档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的,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为160元。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年龄时,由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核定其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当月办理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手续。从办理手续次月起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障待遇,直至死亡。

第十七条 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每月将养老保障待遇发放金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参保人员通过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存折直接领取。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0天内通知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并办理终止养老保障手续。其尚未领取或领取后剩余的养老保障费个人缴纳部分,发给参保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第十九条 养老保障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状况适时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金阳新区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参保人员按新调整的标准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第五章 养老保障缴费台帐管理和罚则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金阳新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实行缴费台帐管理。

第二十一条 缴费台帐按参保个人建立。村集体、金阳新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部门为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与个人缴费一并记入缴费台帐。养老保障待遇先由缴费台帐资金支付,不足支付时,由养老保障风险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由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收回《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手册》。未领取养老保障待遇的,其养老保障缴费台帐中个人缴费本息退还本人,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已领取养老保障待遇的,其养老保障缴费台帐中个人缴费的剩余部分退还本人,终止养老保障待遇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收回《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手册》,未领取养老保障待遇的,其养老保障缴费台帐中个人缴费本息退还本人,已领取养老保障待遇的,其养老保障台帐中个人缴费的剩余部分退还本人,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和养老保障待遇支付:

(一)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移至本市行政区域外,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

(二)因其他特殊情况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经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批准的。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诈手段骗取养老保障待遇的,由养老保障经办机构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养老保障资金损失、养老保障待遇正常发放受到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实施,金阳新区管委会参与。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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