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盖尤斯与《法学阶梯》/宋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52:22  浏览:9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盖尤斯与《法学阶梯》

作者:宋飞

盖尤斯(Gaius,约130--180),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古罗马人的姓名由3个名字组成,盖尤斯是其首姓。他出生和活跃的时代分别是罗马皇帝哈德良(公元117-138年)和安敦尼.庇乌(公元138-161年)(即中国史书上的大秦王安敦)在位的时候。其家乡估计是希腊。因其著作《法学阶梯》第248页有荷马史诗的记载,且曾在小亚细亚的特洛阿斯(Troas,即希腊神话中特洛伊战争的爆发地)写作和教书。他对罗马行省,尤其是希腊和叙利亚这两个行省的法律非常熟悉。在学术上,盖尤斯自称属于萨宾派。因为在该书中他视萨宾(公元64年去世)为自己的老师,而将普洛克鲁斯派的人称为“另一学派的学者”。但研究此书的罗马法研究者发现,他在一些重要法律问题上已开始接受普洛克鲁斯派的观点。从他往后,再没有人称自己是何学派。就连同时代的罗马法学家彭波尼,也不自封门派了。
盖尤斯是一位多产的法学家,他的著作共有13种,如《十二铜表法注释》等著作。其代表作无疑是四卷本《法学阶梯》(Institutes),该书不仅是当时法律学校的教材,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法学阶梯》(罗马《国法大全》其中一部)时的范本,同时也是唯一的一部完整地传至后世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此外它还是西方法学史上第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学专著。在它以前,古希腊学者柏拉图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古罗马共和国学者西赛罗的《论法律》,都未能将法律与政治、哲学、神学等话题严格区分。盖尤斯的论著则是以纯粹法学的视野来研究法律现象。其能完整地传至后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归功于该书的普及程度。该书大约成于公元161年前后,内容简明扼要,非常通俗,且体系完整。盖尤斯在此书中首创了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分法体例结构,物法用了两卷内容叙述。另外,他在此书中最早提出了“权利并无有形与无形之分”的著名论断。有关私法的内容几乎都已涉及,很适宜作法律学校和市民自学法律用的教材,再加上当时罗马市民籍正在扩张并被普遍授予帝国境内的所有居民,这种法学上的三分法体例结构成为了传播与上述市民身份相联系的罗马法工具。因而该书当时流传很广。
公元2世纪以前,罗马的法学家最初仅限于对先前制定的法律加以整理和可能的整理,而不增加任何他们自己的东西;在随后的发展阶段,法学家们在法律旁增加了诉讼以及对它们的解释,这种解释很可能是注释性的;此后法学家们把对法律的评论纳入到一个以其学识为基础的总体系之中,用分类论述、归纳演绎以及系统德方法研究法律,从而奠定了民法的基础;后来的作品则都遵循“系统的和创制性的”方法,即在论述中有时表现为对告示内容的考察,有时表现为对法律、元老院决议或君主谕令内容的考察,有时表现为对先前法学家的意见、为反映某一问题丰富多彩的侧面而编设的例子或者要求法学家发表见解的具体案例的讨论,这种方法总是由一种深刻的内在系统性加以指导,总是尽可能地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并辅之以建立在普编接受的原则基础之上的其他论述方法。同这些罗马法学家所采用的方法不同,盖尤斯的作品中占知道地位的是教学方面的要求,这使得创制性成分降低,对已固定的法的叙述性成分增加;在那里受到注重的是系统的方法,这也鲜明地表现在使人易于理解和记忆的叙述次序上。他为在系统论书中形成内在的体系做出伟大的努力。当时其它法学家作品的次序表现为一种同缔结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和诉讼舞台上的原告的活动紧密联系的考察,盖尤斯比他们超前一步,他很早就进行对权利内容的考察。在他的体系中,人、物、诉讼(即从人的观点关注的权利)、人对物的享有以及对权利和法律关系的享有(还考察这些权利和关系的内容、取得和丧失)这样一些议题被置于首位,充分体现了以人为中心并且使权利为人服务的法律观念。可以说,盖尤斯的体系是以现实中平等的、主权的和有产的家父及其相互关系为模式创造的,这种家父赋予民法以特色;这些家父代表者理想中的人及其在法中的中心地位。这种法学思潮与当时流行的新斯多葛主义哲学中倡导的“人人皆兄弟、彼此应友好”无疑是遥相呼应的。
现在我们看到的《法学阶梯》一书,是1816年为德国历史学家尼布尔在意大利北部的弗罗那图书馆中发现的,系公元5世纪的手抄本(中译本封面上有该抄本的残页照片),用羊皮纸写成,仅缺3张,但上面又写着后人的作品,因而字迹很难辨认。柏林学士院获得此信息后,立即派遣高森和贝克两位学者赶赴弗罗那,与已在那里的刑诉大师贝夫曼.赫尔维格博士一起解读,并让德国著名历史法学家萨维尼进行鉴定,最后确认该手稿确系盖尤斯的《法学阶梯》,遂于1820年出版了校订本(由高森校订)。该书的手抄本面世后,人们在埃及和西欧各地又陆续发现了它的其它一些片断,这些片断订正并补充了弗罗那抄本的错误和缺页,从而使我们对该书的了解更为全面。该书面世后,迅速被分别译为英、俄、日等国语言,在西方影起很大反响。
与《法学阶梯》配套,盖尤斯还编写了一本《日常法律事件》,该书曾被后世学者称为“黄金书”,是进一步阐述《法学阶梯》的著作。可惜,这本解释书现在已失传了。公元426年,东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和西罗马皇帝瓦伦廷二世颁布《学说印证法》,盖尤斯与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莫德斯丁被一起列为罗马五大法学家,盖尤斯的地位仅次于乌尔比安和帕比尼安。

参考文献:
1.《法学阶梯》 (古罗马)盖尤斯著 黄风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一版
2.《简明社会科学词典》第945页 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年9月第一版
3.《西方法学史》第46-47页、第52页 何勤华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一版
4.《罗马五大法学家传略》,原载《西方法律文化通论》 何勤华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罗马法原论》(上下册) 周??著 商务印书馆1994年6月第一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批转修改渤海区梭子蟹越冬场范围报告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批转修改渤海区梭子蟹越冬场范围报告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省(市)水产局:
现将我部黄渤海区渔政分局《关于修改渤海区梭子蟹越冬场范围的报告》批转给你们,望从今年起认真贯彻执行。
梭子蟹和魁蚶是渤海的重要渔业资源,要切实加强保护措施,防止破坏。


农黄渔管字(1989)第84号


农业部:
为加强渤海越冬梭子蟹和魁蚶资源的保护管理,农业部于1987年11月14日以(1987)农(渔政)字第3号文转发了黄渤海区渔政分局《关于加强渤海区越冬梭子蟹和魁蚶资源保护意见的报告》,规定每年12月10日起至翌年3月31日止,梭子蟹越冬期间,禁止在渤海
中部的25、26、37、38、39、40、50、51、52渔区,捕捞魁蚶和梭子蟹。两年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部门在宣传、监督管理方面虽然做了很大努力,但禁捕范围仅限于渤海中部九个渔区,使违规渔船以有隙可乘,给渔政海陆管理造成很大困难,越冬梭子蟹
得不到有效保护,继续遭受严重损害。为此,经征得渤海区三省一市渔政管理部门的同意,拟将渤海梭子蟹越冬场范围扩大为整个渤海区,每年12月10日至3月31日止,梭子蟹越冬期间,禁止在渤海区捕捞梭子蟹和魁蚶。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北方沿海三省一市执行。



1989年11月29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部分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部分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计价格[2002]185号
2002年2月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依据修改后的专利法调整专利收费项目的请示》(国知发规字[2001]第10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部分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增加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和中止程序请求费,收费标准分别为2400元和600元。
  二、取消撤销请求费,包括:发明专利权30元、实用新型专利权20元、外观设计专利权20元。
  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中有关超过8个指定不再缴纳指定费的规定不再执行。超过多少个指定不再缴纳指定费的问题,统一按《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你局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办《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专利收费的其它有关规定仍按计价格[2000]24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