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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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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通知

办发字〔2012〕50号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林业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促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现将我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年来,我局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中央一系列有关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锐意改革,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局政务公开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一)深入推进主动公开工作。主动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主要途径。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凡不涉密的政府信息,包括我局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的支出等信息,均于印发之日的20个工作日或财政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通过中国林业网发布。举办林业重大活动,通过新闻发布会、在线直播、在线访谈等形式,实时向社会公开。在制定林业法律法规、林业发展战略和林业发展规划的过程中,通过中国林业网相关栏目、报刊杂志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社情民意。决策林业重大事项前,通过举办社会听证、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科学合理。通过上述工作,积极推动政务公开由静态信息公开向静态信息公开与动态信息公开双轨运行转变,由事后公开向事前公开与事后公开并存转变,全面提升政务公开的整体水平。统计表明,我局2011年发布各类政府信息约20万条。在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中,国家林业局在部委信息公开排名中列第2位。
(二)突出抓好依申请公开工作。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我局依申请公开案例呈不断上升之势。我局始终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健全了依申请公开机制,制定了依申请公开指南,完善了依申请公开流程,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每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第一时间内作出积极响应,在法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依法满足社会个体的合理需求,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林业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我局2011年受理的2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得到及时有效答复。
(三)着力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我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公文运转程序中,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制。在公文运转过程中,起草人员拟制公文、信息时,按照有关要求首先确定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能否公开,如果不涉密,就必须确定公开方式,明确“社会公开”或“内部公开”;各级领导审核公文、信息时,除对公文内容、公文格式进行审定外,还对其是否涉密、能否公开进行严格把关,做到责任分解、层层把关、风险共担,既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认真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四)不断深化林业重要事项内部公开。在继续做好社会公开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力度,积极推进内部公开工作。对于我局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不宜向社会公众公开、但可让机关干部职工知晓的事项,均以国家林业局办公网等形式在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公开,不断强化干部职工对权力运行的内部监控,防止少数人或个人滥用权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公开工作机制,围绕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如干部选拔任用、政府采购、基建工程、资金使用状况等问题,加大公开力度,做到公开结果与公开过程相结合。
(五)积极开展政务公开调查研究工作。政务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其间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针对政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我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准确掌握了到底哪些是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普遍关心的问题,哪些工作环节最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及时调整政务公开内容,完善政务公开形式,提高政务公开水平。同时,注重加强政务公开理论研究,特别是对林业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准确把握林业政务公开的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政务公开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不断提升林业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方面。2011年度,我局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共发布各类政务信息202736条(外网161498条、内网41238条)。其中,公文31109条(外网885条、内网30224条),行政许可结果公开4141件,人事管理信息142条,财务与资金管理信息129条,其他政府信息167215条(外网157001条、内网10214条)。
本年度,我局共举办各类新闻发布会8场,内容涉及第四次全国荒漠化和沙化监测成果发布、全国绿色生态动漫作品展情况、第八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情况、第五届中国—俄罗斯国际木业博览会情况、首届亚太经合组织林业部长级会议情况、中国林业产业发展情况、中国森林旅游发展情况、全民义务植树运动30周年等方面。
本年度,共办理林业行政许可事项189338件(准予许可179607件、不准予许可9731件),其中,按具体承担单位计:国家林业局机关办理行政许可6059件(准予许可5976件、不准予许可83件);植物检疫机构准予许可2775件;濒管系统办理行政许可76108件(准予许可76097件、不准予许可 11件);国家林业局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办理行政许可20662件(准予许可20320件、不准予许可342件);国家林业局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办理行政许可17537件;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办理行政许可51960件(准予许可42956件、不准予许可9004件);国家林业局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办理许行政可14237件(准予许可13946件、不予许可291件)。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本年度,我局共接到25份依申请公开申请。对此,我局均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依法按期作了答复。
(三)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方面。本年度,我局共办理4件涉及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收费及减免情况。考虑到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具体标准等,我局本年度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方面未收取任何费用。
下一步,我局将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社会公众政府信息知情权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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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静电复印机》等六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27号




关于发布《静电复印机》等六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促进开发和使用有益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规范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现批准发布《静电复印机》等六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的编号、名称如下:

1、HJBZ40-2000 静电复印机

2、HJBZ41-2000 消耗臭氧层物质(DOS)替代产品

3、HJBZ42-2000 无CFCs泡沫塑料

4、HJBZ43-2000 气雾剂

5、HJBZ 1-2000 家用制冷器具(代替HJBZ1-1994)

6、HJBZ30-2000 生态纺织品(代替HJBZ6-1994和HJBZ30-1998)

以上技术要求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HJBZ27-1998、HJBZ1-1994、HJBZ6-1994、HJBZ30-1998同时废止。

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人事部 建设部


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人发[2001]5号)要求,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决定,现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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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岩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建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岩土工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建设部、人事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岩土工程专业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手续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

  第六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受建设部委托负责拟定岩土工程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编写培训教材或指定考试用书等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工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由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岩土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岩土工程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七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九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范围:

  (一)岩土工程勘察;

  (二)岩土工程设计;

  (三)岩土工程咨询与监理;

  (四)岩土工程治理、检测与监测;

  (五)环境岩土工程和与岩土工程有关的水文地质工程业务;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必须加入一个具有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方能执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 因岩土工程技术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向签字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追偿。

  第二十三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有权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及相关专业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签字盖章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八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特许或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和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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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勘查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指地质勘探、环境工程、工程力学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第四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二)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三)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四)198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五)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2年。

  (六)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七)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或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第六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人事部批准。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培训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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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新旧专业对应表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1、勘查技术与工程  

2、土木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 

4、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岩土工程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勘察工程
建筑工程
结构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城镇建设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桥梁工程
铁道工程
交通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及机场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
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
水工结构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
港口水工建筑
海岸与海洋工程
相近专业


1、地质勘探 

2、环境工程 

3、工程力学
煤田地质勘查
地质矿产勘察
采矿工程
探矿工程
矿井建设
钻井工程
地球化学与勘查
应用地球物理
勘查地球物理
矿场地球物理
石油地质勘察
环境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
工程力学
其他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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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评聘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的人员。

  (一)同时具备下列1、2两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1)1970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本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

  (2)1970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2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

  (3)1970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1)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中甲级民用建筑工程项目6项及以上或大型工业项目3项及以上的岩土工程。

  (2)在具有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中,担任有关岩土工程方面的正、副总工程师满5年。

  (二)1970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目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有关岩土工程的优秀工程勘察、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勘察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部门、总政干部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初审。

  (三)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

  (四)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终审,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后,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三、申报考核认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部门的意见函;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申报表;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复印件,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的复印件,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应于2002年7月30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

  (二)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的原件。向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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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
考核认定申报表

所属省、自
治区、直辖市
或部门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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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注意事项

  1、本申报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由申报人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2、“专业学历”一档中应填写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学历,未获学位的,不应自行填写学位。

  3、“从事岩土工程工作主要经历”中,应按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不同分别填写。其中:“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应明确填写专业工作性质。

  4、“完成主要工程项目业绩”中,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且每页均应加盖单位印章。其中:“工作内容”应填写完成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工作;“起何作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或参加人;“完成情况及获何奖励”应填写“在建”或“已建成”及获何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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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情 况

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籍贯   民族   身份证号  
请在所在符合
项后打勾
 
1970年及以前毕业□
1970年以后毕业□        其它□




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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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 毕业院校  
毕(肄、结)业时间 专业 学历 学位

年 月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累计从事岩土工程年限  
任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时间  
正、副总工程师任职时间  
接受教育、培
训及发表论
文、著作情况  
是否有过违反
职业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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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岩土工程工作主要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从事何专业
技术工作
职务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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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             完成主要工程项目业绩

起止时间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
工作内容
本人起何作用
完成情况及
获何奖励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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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             完成主要工程项目业绩

起止时间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
工作内容
本人起何作用
完成情况及
获何奖励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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