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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28:40  浏览:89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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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 4 号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已经2012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公民,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创新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创新奖:
(一)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
(三)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
(四)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
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四年评审一次,其它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具体工作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成立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市科学技术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
(一) 注重发展战略性新型产业,为带动、促进本市产业战略布局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开展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取得突破性进展,科学技术水平属国内领先地位,为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取得突出成绩,并取得特别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授予取得银川市级科技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或者公民:
(一)在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中,运用科技知识研究、开发、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动植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将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实现了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产生了明显社会效益的;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实践证明有显著成效的。
第六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授予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一) 有明确的年度、中长期科技研发方向和目标;
(二) 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5%以上,且企业研究开发投入逐年增长;
(三) 获批组建了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 注重推进管理创新和企业创新文化建设;
(五) 科技创新活动突出,在评审期间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并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
(六)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企业总产值比重60%以上。
第七条 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授予同本市优势骨干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解决制约本市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问题,促进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优先奖励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获得者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届评选2项,奖励不分等级,每项奖励50万元。评选期内无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空缺。
第十一条 获得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组织和公民,按其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奖励4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授奖名额不超过申请评奖项目总数的25%,一等奖在没有符合条件的项目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第十二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每届评选5项,奖励不分等级,每项奖励10万元。评选期内无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空缺。
第十三条 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每届评选3项,奖励不分等级,每项奖励5万元。评选期内无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以空缺。
第十四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经费从奖励经费中列支。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奖金额度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十五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推荐和申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推荐: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组织或者公民,由所在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二)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申报: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组织和公民,由所在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报主管局(委)、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或者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三)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的推荐: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四)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的推荐: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由联合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所在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和推荐的科学技术创新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在公共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者以书面意见报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奖。
第十七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经查明属实的,撤销奖励,收回全部奖金。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1991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的《银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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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国家科委关于下发科技扶贫青年知识分子促进行动纲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国家科委


共青团中央、国家科委关于下发科技扶贫青年知识分子促进行动纲要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科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大专院校学生投身到“八七”扶贫攻坚战中去,帮助贫困地区尽快解决温饱问题,促进青年学生健康成才,共青团中央、国家科委决定联合实施“科技扶贫青年知识分子促进行动”(以下简称“促进行动”)。为此,特制定并下发本纲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促进行动”是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大专院校学生的知识优势,帮助贫困地区依靠科技进步尽快脱贫的一个举措,是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和科技扶贫工程的一个结合点,也是促进来自不同渠道的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实现优势互补、效益集成的一次尝试。

  2.“促进行动”的指导思想是:

  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方针,以提高青年学生服务社会能力以及贫困地区脱贫能力为宗旨,在科技扶贫工作和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统一部署下,动员组织广大青年学生深入到贫困地区去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扶贫服务活动,为促进贫困地区尽快脱贫和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做出实际的贡献。

  3.“促进行动”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以满足贫困地区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调研,紧紧围绕贫困地区的需求,组织力量,做实事,求实效,是确保“促进行动”成功的根本。

  ──坚持假期重点开展和平时经常开展相结合。“促进行动”重点实施时间是在暑假期间,寒假期间县级团委、科委组织回乡度假的大学生开展活动。要建立机制,使重点地区的科技扶贫工作经常地开展。

  ──坚持与大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依靠各地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实践活动载体,是确保”促进行动”成功的根本。

  ──坚持与大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相结合,有利于集中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进活动。

  ──坚持与挂职锻炼工作相结合。扶贫挂职锻炼是培养年轻干部的重要途径,与“促进行动”相结合,有利于“促进行动”的组织协调,也有利于挂职干部的扶贫工作取得实效。

  ──坚持统筹规划、试点先行的原则。做好规划,明确阶段任务,在试点基础上取得经验、逐步铺开。

  ──坚持突出重点、分层实施的原则。在总体部署下,国家、地方要分别组织力量进行实施,并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优先解决重点扶贫地区的问题。

  二、主要目的和重点任务

  “促进行动”计划实施三年。其主要目标是:

  在若干重点贫困地区,建设好若干个青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年科技图书站和农村青年科技培训基地;建立起寓教育扶贫实践的青年思想教育工作机制以及实地培训与学校培训相结合的科技培训机制;促使该地区的脱贫能力有明显增强,参与“促进行动”的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有明显提高。

  主要任务是:

  ──着力抓好“三个一”计划。组织1000个博士、硕士研究生到贫困地区去举办农村发展讲座;组织1000支大学生农业科技推广志愿服务队,深入农村开展农村实用技术推广活动;深入到1000家困难乡镇中小企业,提供咨询、会诊等技术服务。国家科委、团中央拟选择2─3个重点省份进行示范,各级科委和团组织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示范地区。

  ──在贫困地区,重点建设10个青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使10000名青年和大学生到基地参观,接受教育。

  ──在贫困地区,以创建乡镇“青年科技图书站”活动为基础、重点建设10个青年科技培训基地。着重抓好重点扶贫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培训工作。

  ──在高等院校,重点抓好10个青年科技副县长、副乡长培训班,使600名青年科技县长、副乡长接受培训。

  ──组织对科技扶贫模式、机制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的研究。

  三、保证措施和推进步骤

  为确保“促进行动”顺利实施,97年,要认真做好“促进行动”的启动实施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办事机构。由有关方面组成的“促进行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对全国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地可设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

  ──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纲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协商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本地年度实施方案。

  ──落实职责任务,启动“促进行动”。6月份,各地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落实项目,确定实施地区。7月份,启动“促进行动”。

  ──强化检查评估,规范工作行为。7月─9月“促进行动”实施期间,“促进行动”全国领导小组将派遣若干检查组,检查各地行动实施情况。暑期过后,进行今年“促进行动”的工作总结和表彰,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为明年深化“促进行动”做准备。

 
 





科技扶贫青年知识分子促进行动
全国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刘 鹏 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
副组长: 韩德乾 国家科委副主任
孙金龙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成 员: 于 鹰 国家科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常务副书记
张景安 国家科委农村中心主任
邓 勇 团中央学校部副部长
白 希 团中央学校部副部长
马连芳 国家科委农村中心主任助理
刘可为 全国学联副秘书长
办公室主任:
沐华平 国家科委直属机关团委书记、国家科委青年联合会主席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8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建设,进一步提高防汛防台抗旱综合能力、农业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能力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能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利支撑和保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我省地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各级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3%。
  (二)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
  1.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定额安排2.65亿元纳入省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宁波市从省对宁波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办法由宁波市确定,其他地区不再从省对各地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各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为:杭州市区、桐庐县、建德市;宁波市区、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温州市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苍南县;湖州市区、德清县、长兴县;嘉兴市区、平湖市;嵊州市;金华市区、兰溪市、义乌市;衢州市区、江山市;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丽水市区、青田县、缙云县、松阳县。
  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为:慈溪市、象山县;乐清市、洞头县;嘉兴市区、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义乌市、永康市;舟山市区、岱山县、嵊泗县;台州市区、温岭市、玉环县、三门县。
  第五条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组织执收,资金全额解缴同级财政。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各级(不含宁波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统一按15%上缴省,纳入省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七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钱塘江、瓯江等八大流域及其支流、农村河道等河流、湖泊治理;
  (二)病险水库、海塘和水闸的除险加固;
  (三)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四)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程建设;
  (五)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六)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八)防汛应急度汛;
  (九)水利科技示范与推广;
  (十)农田水利、农村水电等水利工程建设;
  (十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和水利工程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拨付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其中涉及省公共建设投资的,要纳入省公共建设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多征、减征、免征、缓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严禁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第十条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备案。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农〔199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1997〕1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农〔1999〕146号、浙地税三〔1999〕5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上缴比例的通知》(浙财农字〔2005〕155号)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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