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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0:10:49  浏览:87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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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等


中组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共青团中央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厅(委、局)、卫生厅(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团委,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务局、农业局、卫生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团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决定继续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从2011年起,每年选拔2万名,五年内选拔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 “三支一扶”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重要意义

  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2006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每年选拔部分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到2010年,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选拔14.3万名大学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取得显著成效。实践证明,组织实施好“三支一扶”计划,有利于发挥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到中西部地区就业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加强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培养一支心向基层、服务基层、扎根基层的青年人才队伍。今后一个时期,围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继续做好“三支一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应这项工作的新任务、新特点、新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三支一扶”工作深入开展。

  二、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选拔招募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按照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整体工作部署,在现有“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推进科学管理,提高选拔招募、日常管理、经费保障、期满就业创业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加强政策落实的督办、督查力度,切实保障现有政策落实到位。

  (二)扎实做好基层岗位需求统计。各地要立足“十二五”期间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新形势下基层民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在“三支一扶”框架下,适当扩大项目的覆盖范围,增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岗位细目。要扎实开展基层岗位需求统计,合理确定招募计划,每年3月10日前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并提出中央财政补助名额。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在每年4月份前下达各地。

  (三)统筹开展选拔招募工作。各地要在统筹推进各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整体安排下,做好“三支一扶”计划的选拔招募工作。每年招募工作结束后,各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将实际招募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时上传至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各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组织好“三支一扶”大学生上岗前的集中培训,不断改进培训的方式、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切实加强日常管理服务。各地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使用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完善日常管理服务办法,积极提供在职培训机会,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成长成才搭建平台。团县委要继续做好从接收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中择优选拔条件适合人员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工作,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要抓紧建立健全各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选拔招募、派遣到岗、日常服务、考核考评等信息采集、管理、更新等工作。要做好与其他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信息库的贯通、共享工作。要认真组织服务期满考核,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大力宣传“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基层锻炼成长中的突出事迹,引导和鼓励广大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就业,进一步发挥“三支一扶”计划的引领示范作用。

  三、加强经费保障,切实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相关待遇

  (一)认真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政策。各地要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在现有“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基础上,建立工作生活补贴长效保障机制。落实《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和《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94号)的相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以及同岗位人员待遇水平等情况,适当调整“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应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

  (二)做好经费申请和拨付工作。“三支一扶”计划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按照东中西部区域划分,给予各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生活补贴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补助,地方财政负担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必要的工作经费、服务人员体检、培训费用及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不足部分等。各省(区、市)“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预算申请,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央下达的招募计划完成情况及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并于每年8月15日前联合报送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与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比审核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于9月底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各省级财政部门。

  (三)严格做好经费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切实抓好经费拨付、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严格资金渠道,不断完善使用管理方式,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全力做好服务期满人员就业服务工作

  (一)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公务员相关政策。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规定,加强协调,切实落实定向考录等政策,组织好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公务员工作。

  (二)加大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力度。各地要按照人社部发〔2009〕42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好各类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政策。鼓励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留在基层就业,采用拿出一定比例定向招录的办法,切实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结合起来。

  (三)支持“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创业。各地要积极鼓励支持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创业,按照《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等文件要求,将其纳入“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提供相关政策帮扶和创业就业服务。

  (四)扶助“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择业。各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认真摸清底数,建立服务期满未就业人员信息库,切实帮助落实就业岗位。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设立专门窗口,为服务期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在各类就业专项服务活动中,要将帮助促进各项目参加人员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切实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就业服务活动的组织工作。各地尤其是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服务期满后仍长期失业的就业困难“三支一扶”大学生要确立“一对一”的帮扶工作机制,按规定提供及时的就业援助。

  (五)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各地要注重政策配套衔接,做好“三支一扶”计划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培训管理、升学考研、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龄计算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其户籍、档案转移接续手续按《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6号)的规定执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回生源地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凭《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同等享受生源地相关优惠政策。

  五、切实做好2011年“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

  2011年“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即将启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统筹推进各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各项政策落实,为新一轮“三支一扶”计划的启动开好头、起好步。

  各地要抓紧开展选拔招募工作,按期完成选派任务。按照适当扩大“三支一扶”计划覆盖范围的要求,扎实做好基层岗位需求统计。根据中央下达招募计划(见附件),在4月份启动选拔招募工作,6月30日前完成。7月31日前,各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将实际招募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时上传至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各地要重视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日常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已建立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要做好系统的更新、维护工作;尚未建立的,要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要全力做好服务期满未就业人员和2011年服务期满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充分挖掘基层就业岗位,积极吸纳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切实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帮助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实现就业。要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为“三支一扶”工作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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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建立、健全统计行政程序之我见
南京市统计局:王国钧

长期以来,由于法治观念的淡漠,行政时效的紧迫、行政事务的繁杂等诸多主客观因素制约,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往往只强调实体的合法、合理,而对必要、正当的行政程序却注重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反过来对行政行为的结果也产生了诸多不利的负面效应。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要公正执法不仅要注重实体,更要注重程序,正当必要的程序是区别?人治?与?法治?的重要标志。从本职工作出发,我认为在当前统计行政管理工作中注重行政程序的建立和健全工作,势在必行。

对统计行政行为要有正确的认识。

何谓统计行政行为?简言之,就是统计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影响到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具体化地说统计行政行为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行为、统计调查行为、统计资料公布行为、统计确认行为(包括统计资料的认定、统计行政登记等)、统计行政许可行为(包括发放统计上岗资格证等)、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等等。一般而言,政府统计行政机关业务处室所涉及到的行为只要与相对人发生关系的,都是统计行政行为,都要受统计法的调整和规范,都要依法行政,而不仅仅是统计行政处罚行为。只要统计行政行为不当,影响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该项统计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机关就有可能当被告。譬如讲,统计局向某基层单位布置了一张调查表,这就是统计行政行为,基层单位认为这项调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统计局就是被告,就有出示作出这项调查的依据和具体审批程序等证据的义务。没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这项统计行政行为。如果因为调查给基层单位造成损害(人力、物力等),作出这项调查决定的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还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国家赔偿,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为何要强调统计行政程序的建设
在作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时,强调统计行政程序,有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克服?人治?的现象,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统计行政法律关系中,统计行政机关作为统计行政主体,处于领导的地位,而相对人(统计调查对象等)则处于服从的地位。统计部门随意制发一张调查表就有可能给相对人带来较大的工作量,增加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开支,特别是不科学的统计指标更给填报带来极大的困难,而这些数字汇总上来后,领导也不见得就是很需要,甚至于统计部门通过现有的资料进行必要的加工也可以获得。因此,这种在统计工作中的?人治?现象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控制。即任何统计调查都必须要进行立项论证,确定有无必要进行专门调查,若确有必要进行调查,还要对调查表进行审查,弄清指标的设置有无必要,指标设置是否科学,调查时间是否合理,调查经费有无保障,等等。在此基础上由有关领导进行签发,在统计调查前还要进行公告等。
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强调统计行政程序,有利于增强统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
在日常的统计行政管理工作中,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对一系列的统计行政行为的程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都是必须要认真贯彻执行的,不履行这些程序上的义务,也就是违法。从另一方面来讲,讲究一定的程序,可使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得到极大的提高。这是由于在一个良好的程序中,必然有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予对行政行为论证这个环节,有的还要进行必要的听证环节,重要的事项还要通过有关的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拍板,经过这样的层层把关,统计行政行为的质量,也必然得到极大的提高。如在统计报送期限的问题上,过去不经过论证,给基层单位的上报期限规定得太紧,以至于到了基层必须25日前就要报整个月的数字,这样质量是难以保证的。如果在制定这样的决策前听取相对人的听意见,也不至于作出这样不近人情的行政行为来。由于时间紧,基层就采取统计加估计的办法来报数,不仅影响了统计数字的质量,更重要的是弱化了统计法制观念,为弄虚作假提供了温床。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统计数字上的不实事求是的现象,与调查组织者对待搜集资料的不实事求是的行为有着一定的联系。
在作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中,强调统计行政程序,有利于加强统计执法,明确统计行政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从统计行政管理领域上来讲,在统计行政权(公权力)与统计调查对象的私权利之间存在着一个平衡点。这种平衡,我认为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即除了要对统计行政管理权进行控制以外,在统计行政管理的某些方面要加强对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执法检查。由于统计行政行为未经过一定的程序造成相应的手续不完备,给监督检查带来了诸多的困难。如在组织年定报统计工作的过程中,作为一个统计行政行为,首先必须要以统计行政机关的名义下发一个开展统计年定报工作的通知,明确开展统计调查依据、目的、意义、统计行政主体、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统计法律责任。最主要的是要对每张表要列出具体的表名、表号、填报单位、上报日期、上报给谁(受表单位),等等。如果上报日期推迟和提前都必须要有相应的正式书面通知。其次,开展年定报的通知和有关的统计指标解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送达到统计调查对象手中,并留有送达的依据,如采取开年定会的形式进行工作布置的,则必须留存会议签到单,以便于查阅。对于一次性重大调查要在有关报刊上进行调查前的公告等等。通过上述程序,便于明确统计法律责任,有利于统计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对统计行政程序的探讨
统计行政行为是统计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这个表示一经作出就具有公定力、执行力、拘束力等法律效力。
统计行政行为意思的形成程序
我认为行政行为的意思可分为贯彻性意思、创设性意思两大类。在这两大类中有不同的特点:
贯彻性意思的形成。所谓贯彻性意思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为贯彻上级统计部门有关统计工作的总体布置所要进行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意思。如开展全市年定报工作就是贯彻全国、全省统一部署进行的。在这类意思的形成中,要吃透上级的文件精神,在满足上级要求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具体化。重点就是要明确本地基层单位如何上报、以及上报的时间、地域、对象等各种要求。一般由统计行政机关部门草拟文件,并对基层上报时间、上报方式进行合理论证后,由分管局长签发即可。
创设性的意思的形成。所谓创设性意思又可分为自身创设性意思、他人创设性意思两种。自身创设性意思,即根据当地党政领导的要求或根据实际工作开展的需要所要作出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意思。这是要重点控制的。
首先,开展这项统计行政行为要合法、合理,不能违反法律。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
其次,在程序上要遵循?申请立项?、?讨论?(听证、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办公会研究(或首长拍板)?、?签发?等基本过程。
申请立项。这是一般重大的统计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立项必须要有立项的依据(法律依据)和实际的需求。一般还需要有可行性研究的报告。
讨论。这里的讨论指对立项需求(申请)的可行性问题的讨论。一般由一个参谋性(辅助性)的机构(组织)来实施。这个机构(组织)要吸收相关的专家或有关方面代表(最好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重大的涉及到相对人切身利益的应进行公开的听证。一般的也可沿用传统的召开座谈会、放发征求意见稿等形式。重点讨论项目需求(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科学性等内容,然后对实施内容、形式等要素进行讨论和优选,形成一个意见报决策层会议或交由首长拍板。在上述过程中,要注意听证与召开座谈会的区别。首先,听证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靠众多法律原则支持的一种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则和意义,它不是泛泛的道德要求,也不是简单的工作作风,而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工作规则,一旦违反这些原则和规则,将影响某项决策或行政决定的效力。其次,听证的核心在于?听?和?证?两方面。所谓?听?就是?听取?,如果只听?不取?,或?听?而不?取?,则起不到?听证?的作用。所谓?证?是指决策部门的决定必须建立在利害相关人提供的证据事实基础上,允许利害相关人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加以质证、辩驳。换言之,决策部门不能偏听偏信,必须兼听各方意见,而且每次决策必须是建立在相关证据基础之上,特别是建立在有力证据基础上的意见。
办公会研究或首长拍板
对于重大的一般要经过办公会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举手表决。在表决程序上应规定不得投弃权票,即要么反对,要么赞成。各人表决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中,这虽是集体决定,若出了问题,凡投赞成票的,要承担责任,投反对票的不负责任。但同时要建立一个约束机制,凡三次投反对票而该项行政行为却分别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领导集体成员,要受到相应的处分,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认定行政行为对与错的标准是什么呢?我认为从根本上来讲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具体可采用民意测验、跟踪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来论证。
对于一般的行政行为的决策可在经过必要的程序后,依据领导分工由行政首长拍板决定。
上述贯彻性意思和创设性意思是相对的,有些创设性意思经过决定后,对于具体的部门(如专业处)来说又变成了贯彻性意思。有些贯彻性意思,为了贴近各地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适当补充或修正又具有创设性意思了。
而他人创设性意思,即他人为贯彻党政领导的需要或自身需要就统计方面的工作,向统计部门提出的利用统计行政权的申请的意思。如市机械局为了调查全市机械工业的情况,向统计部门提出要开展统计调查的创设性意思,若经统计部门依法审核同意就具有法定效力。属于部门统计调查,就受到统计法的保护。其具体的程序同自身创设性意思的程序。
统计行政行为的签发和公告的程序
统计行为一经确定下来,要经行政首长的签发,以文件的形式下发,使有关相对人知晓。其送达方式同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对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统计行政行为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在报纸上公告的方式。这里的?一定范围?要与统计行政行为的实施范围相一致。如要在南京市开展全市范围的居民出行情况的调查,可在《南京日报》等全市性的报纸上进行调查公告。
统计行政程序实施中的在关问题
程序与效力的问题
行政活动有其多、杂、变化快等诸多特点,讲究一定的程序就必然要经历一定的过程,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而行政效力总是与一定的时间联系在一起的,这就必然要影响行政效力。为了解决这一对矛盾,在作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时,有必要把统计行政行为区分为重要的统计行政行为和一般的统计行政行为。对于重要的统计行政行为毫无疑问必然要严格适用上述的程序。面对于一般的行政行为,要有限度地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可将立项申请、讨论、办公会审议等过程有选择地压缩适用,但作为行政首长的签发是必经的程序,不可忽略。
对于时间紧迫的重大的统计行政行为的决策,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适用简易程序,但必须是十分慎重,且不宜多搞。
统计行政程序必须公示。
为对统计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各项统计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采取公示的原则,使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充分的了解,以避免?暗箱操作?,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实践证明,公示的方法对于提高统计行政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过法定审批程序的统计行政行为的客体要有法定的标志。
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经过法定审批程序的行政行为的客体,要依照有关规定标注法定标志。如经过统计行政程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在相配套的统计调查表上必须标明?制表机关、文号、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等法定标志,若无此标志的,任何统计调查对象均可以拒报。这实际上是赋予了统计调查对象的正当维护权,即对于不法的、加重其义务负担的行政机关的统计调查行政行为的抵制、拒绝,以达到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这里顺便说明一下,对于其他行政机关、社团组织的无标志报表可拒绝填报,那么对于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没有法定标志的统计调查表能否拒报呢?我认为也一样可以拒报。因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统计报表没有法定标志,意味着它的这项统计行政行为未经过法定程序审批,是一种程序违法,当然可拒报。凡没有法定标志的统计表可拒报,如有法定标志的统计表即使相对人有意见不愿报,也必须报,只能依法提起统计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填报统计报表的活动。
同样,在统计行政确认的行为中,如对全市工业企业的排名,必须要标志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才有效。在公布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资料时,也必须加上?经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字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法院异议审查所作出的裁定不服所提起的诉讼,由执行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现为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但是对于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过程中,案外人对法院查封标的物所提异议的具体维权路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诉前、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由立案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移交执行局执行。该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申请由相关审判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移交执行局执行。但是,对于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很多法院仍按照原来的方式分别由立案庭、业务庭自行办理。对于案外人针对保全标的物所提异议的审查方式仍停留在原先的方式上,即:异议成立,裁定解除查封;异议不成立,则向案外人口头告知,并制作笔录记录在案。特别是在当今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负责审理的法官从减轻自身工作量的角度出发,对驳回案外人异议的回复不出具书面裁定,而是要求案外人对不服查封标的物所提异议的口头答复通过确权诉讼解决。即使负责审理的法官对案外人查封异议书面裁定驳回了,查封法院的立案法官却认为案外人对驳回查封异议裁定不服引发的诉讼由查封法院管辖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甚至于要求案外人等到查封标的物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再按执行程序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维权。

笔者认为,案外人对法院查封标的物所提异议的维权路径与执行程序中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应当一致,法院内部的业务学习,各业务庭要从全局出发,相互联系、及时沟通、统一认识,全面理解司法解释。因此,案外人对执行法院异议审查所作出的裁定不服所提起的诉讼由执行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应扩大适用至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中案外人对查封异议所引发的诉讼范围,即案外人对查封异议所引发的诉讼应由查封法院管辖,且维权的路径应与执行异议程序相同,即查封法院对案外人查封异议的审查应当出具裁定,且应赋予当事人不服该裁定的诉权,该异议所引发的案外人查封异议之诉由原查封法院管辖。案外人至查封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的,立案审查中发现诉争标的物被其他法院查封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引导案外人至查封法院通过提起查封异议程序维权,确保查封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不得对查封标的物作出确权判决,从诉讼程序的源头上把好维护司法统一、树立司法权威的立案关。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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