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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33:35  浏览:9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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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农办财〔2009〕140号


海南、云南省农业厅、财政厅,海南、云南、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加强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管理,规范天然橡胶良种苗木基地认定工作,推进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

2.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请表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根据《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9〕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发展、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条 农业部、财政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各省农业(热作、农垦,下同)、财政部门负责本省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财政部主要职责

(一)确定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原则;

(二)监督、检查各省认定工作,协调、解决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专家资格等备案管理。

第五条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受理天然橡胶苗木生产企业提出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请;

(二)组织专家开展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

(三)对认定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第六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准入条件

(一)位于优势植胶区域内,从事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推荐品种的苗木生产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地势平缓、集中连片、土层深厚、土壤肥沃、水源保障、静风向阳、非根病区、交通方便,与胶园相距100米以上,具备病虫害隔离条件;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服务能力,育苗土地面积150亩以上,其中增殖圃面积不少于10% ;

(四)具有良好的道路、排灌系统和完善的育苗设施,以及种苗质量检验专用场所;

(五)具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相关资质的质检人员。

第七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报程序

(一)天然橡胶苗木生产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向省农业部门提出申请;

(二)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生产企业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请表;

2.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

3.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两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省级农业部门建立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审专家库。

第九条 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进行评审。

第十条 经评审通过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在省级以上农业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颁发“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向社会公布,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办理,符合条件的,按照第九条进行公示与备案。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以及组织形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让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省农业部门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资格。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提供不合格苗木的;

(三)签订虚假合同的。被取消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参与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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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工业技术合作协议

中国 美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工业技术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84年1月12日 生效日期1984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注意到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状况,
  考虑到两国的特点和经济潜力以及它们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
  确信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间的工业技术合作是可取的,
  根据并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
  为了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和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工业技术合作,
  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一、为了力争相互经济利益的平衡和实现工业技术合作的协调发展,双方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为加强两国间的工业技术合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此类步骤可以包括举行磋商,以便有助于鉴别和研究工业技术合作项目方面的建议,促进工业技术合作项目的潜在参加者之间的接触,协助安排工业技术合作项目以及双方同意的此类其它合作形式的可行性研究。
  三、本协议下的所有活动均应依照两国各自可适用的法律和规章。

  第二条
  一、本协议所述的工业技术合作应以两国商行、公司和经济组织按照两国各自可适用的法律和规章签订契约或作出其它安排为基础。
  二、双方承认技术转让和技术产品的贸易对发展两国间的工业技术合作的重要性。为此,双方应按照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努力促进技术转让和技术产品的贸易并提供方便,以加速两国间的工业技术合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双方应鼓励两国商行、公司和经济组织根据两国的需要和可能并在互利基础上开展工业技术合作。合作可以包括:
  (一)在两国国内建立新工业设施以及扩建和更新现有设施;
  (二)机械、设备和高级技术产品的生产、购买、销售和租赁;
  (三)工、农业材料以及消费品的购买和销售;
  (四)知识产权、技术情报或诀窍的购买、销售、特许或商业性交流,以及技术服务的提供,包括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交流;
  (五)合作生产和合作销售,包括通过利用对方的技术和设备进行合作,以便促进两国双边贸易的相互扩大;
  (六)合资经营、劳务工程的承包以及两国商行、公司和经济组织之间相互同意的其它形式的工业技术合作。

  第四条
  一、为执行本协议,中国政府指定对外经济贸易部为其协调机构;美国政府指定商务部为其协调机构。
  二、中美联合商务贸易委员会应把两国间的工业技术合作列入各届会议的议程,以便检查本协议的实施情况,并为实现本协议的目标提出适当建议。
  三、如双方认为有必要,中美联合商务贸易委员会可以为特定目的指定专设工作小组,辅助完成其任务。根据特定任务的需要,经双方同意,此类专设工作小组可以包括两国的商行、公司和经济组织的代表。

  第五条
  一、双方在本协议下所开展的活动细节,包括以尽可能优惠的条件提供金融便利和资金,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的原则基础上,并根据各自可适用的法律和规章,经双方同意确定。
  二、美国国际开发合作署贸易和发展规划办公室应考虑为本协议下所开展的工业技术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资助。

  第六条 本协议应理解为不是对本协议以外可能进行的工业技术合作有干预之意。

  第七条 本协议自签字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缔约任何一方如未在有效期满前至少三十天将终止本协议的意愿通知对方,则本协议有效期将延长三年,此后仍可依此方法延长。
  本协议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在华盛顿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赵紫阳           罗纳德·里根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的通知


          (卫检总法字〔1989〕第244号

            1989年12月21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使各卫生检疫所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做到基本一致,有利于统一对外,使执法工作做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以保证执法的严肃性。总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

 

      《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    

                                单位:元@表@                                   ──────┬─────┬─────┬─────┬─────┬─────┐

细则109规  │违反检疫法│违反细则 │细则110条 │警告或罚款│罚款   │

定处罚行为 │有关条款 │有关条款 │规定处罚 │100-500  │501-1000 │

──────┼─────┼─────┼─────┼─────┼─────┤

一、应当受入│  20   │25、 31  │1、警告  │1、初次违 │第二次违反│

境检疫的船舶│     │     │2、罚款  │反    │     │

不悬挂检疫信│     │     │100-5000 │2、经查证 │     │

号的    │     │     │     │因不可抗拒│     │

      │     │     │     │自然原因损│     │

      │     │     │     │坏检疫信号│     │

      │     │     │     │没有立即修│     │

      │     │     │     │复的   │     │

──────┼─────┼─────┼─────┼─────┼─────┤

二、入境出境│4、7、8  │4、13、26 │同上   │1、初次擅 │1、初次擅 │

的交通工具,│9、20   │35、39、46│     │自上下人员│自上下人员│

在入境检疫之│     │49    │     │1人次   │2-5人次  │

前或者在出境│     │     │     │2、初次擅 │2、初次擅 │

检疫之后,擅│     │     │     │自装卸行李│自装卸行李│

自上下人员,│     │     │     │货物、邮包│货物、邮包│

装卸行李、货│     │     │     │等物品5吨 │等物品占总│

物、邮包等物│     │     │     │以下   │数6-10吨 │

品的    │     │     │     │     │     │

──────┼─────┼─────┼─────┼─────┼─────┤

三、拒绝接受│4、7、8、9│4、7、8、9│同上   │1、人员初 │1、人员第 │

检疫或抵制卫│12、13、14│10、12、13│     │次违反本条│二次违反本│

生监督,拒不│16、17、18│27、28、31│     │2、交通工 │条    │

接受卫生处理│19、20  │33、39、40│     │具、有关单│2、交通工 │

的     │     │41、45、49│     │位初次违反│具、有关单│

      │     │51、52、54│     │情节较轻 │位初次违反│

      │     │57、58、60│     │3、集装箱 │情节较重 │

      │     │62、64、65│     │一批1-10 │3、集装箱 │

      │     │66、67、71│     │箱初次违反│一批10-20 │

      │     │72、73、74│     │4、货物一 │箱初次违反│

      │     │78、79、80│     │批10吨以下│4、货物一 │

      │     │81、82、83│     │     │批11-50吨 │

      │     │85、87、89│     │     │     │

      │     │90、91、92│     │     │     │

      │     │93、95、96│     │     │     │

      │     │99、100、 │     │     │     │

      │     │101、102、│     │     │     │

      │     │105、106、│     │     │     │

      │     │107、108、│     │     │     │

──────┼─────┼─────┼─────┼─────┼─────┤

四、伪造或者│10、16、18│8、15、24 │1、警告  │1、伪造或 │1、伪造或 │

涂改检疫单证│20    │30、33、38│2、罚款  │涂改国务院│涂改国务院│

      │     │     │     │卫生行政部│卫生行政部│

不如实申报疫│     │39、48、59│100-5000 │门规定的检│门规定的检│

情的    │     │64、100  │     │疫单证,初│疫单证,第│

      │     │     │     │次违反  │二次违反 │

      │     │     │     │     │     │

      │     │     │     │2、不如实 │2、不如实 │

      │     │     │     │申报疫情 │申报疫情 │

      │     │     │     │(细则第6 │(细则第8 │

      │     │     │     │、15、24、│、15、24、│

      │     │     │     │38、48条规│38、48条规│

      │     │     │     │定)初次违│定)初次违│

      │     │     │     │反情节较轻│反情节较重│

──────┼─────┼─────┼─────┼─────┼─────┤

五、瞒报携带│20    │11    │同上   │初次违反情│初次违反情│

禁止进口的微│     │     │     │节较轻(微│节较重(微│

生物、人体组│     │     │     │生物、人体│生物、人体│

织、生物制品│     │     │     │组织、生物│组织、生物│

血液及其制品│     │     │     │制品、血液│制品、血液│

或者其他可能│     │     │     │及其制品 │及其制品6 │

引起传染病传│     │     │     │1-5份、动 │-10份、动 │

播的动物和物│     │     │     │物1只)  │物2-5只) │

品的    │     │     │     │     │     │

──────┼─────┼─────┼─────┼─────┼─────┤

六、未经检疫│7、8、9、 │4、22、26 │罚款1000 │     │     │

的入境出境交│20    │     │-1000   │     │     │

通工具,擅自│     │     │     │     │     │

离开检疫地点│     │     │     │     │     │

逃避查验的 │     │     │     │     │     │

──────┼─────┼─────┼─────┼─────┼─────┤

七、隐瞒疫情│10、20  │8、15、24 │罚款1000 │     │     │

或者伪造情节│     │30、38、48│-10000  │     │     │

的     │     │59、100  │     │     │     │

      │     │     │     │     │     │

      │     │     │     │     │     │

──────┼─────┼─────┼─────┼─────┼─────│

八、未经卫生│18、20  │78、79、80│罚款1000 │     │     │

检疫机关实施│     │105    │-10000  │     │     │

卫生处理,擅│     │     │     │     │     │

自排放压舱水│     │     │     │     │     │

移下垃圾、污│     │     │     │     │     │

物等控制的物│     │     │     │     │     │

品的    │     │     │     │     │     │

      │     │     │     │     │     │

──────┼─────┼─────┼─────┼─────┼─────┤

九、未经卫生│12、14、20│7、57   │罚款1000 │     │     │

检疫机关实施│     │     │-10000  │     │     │

卫生处理,擅│     │     │     │     │     │

自移运尸体骸│     │     │     │     │     │

骨的    │     │     │     │     │     │

      │     │     │     │     │     │

──────┼─────┼─────┼─────┼─────┼─────┤

十、废旧物品│4、20   │4、10   │罚款5000- │     │     │

废旧交通工具│     │56    │30000   │     │     │

未向检疫机关│     │     │     │     │     │

申报,未经卫│     │     │     │     │     │

生检疫机关实│     │     │     │     │     │

施卫生处理和│     │     │     │     │     │

签发卫生检疫│     │     │     │     │     │

证书而擅自入│     │     │     │     │     │

境出境或者使│     │     │     │     │     │

用拆卸的  │     │     │     │     │     │

──────┼─────┼─────┼─────┼─────┼─────┤

十一、未经卫│4、7、12、│4、6、71、│罚款5000- │     │     │

生检疫机关检│17、20  │78、89、 │30000   │     │     │

查,从交通工│     │95、99  │     │     │     │

具上移下传染│     │     │     │     │     │

病病人,造成│     │     │     │     │     │

传染病传播危│     │     │     │     │     │

险的    │     │     │     │     │     │

──────┴─────┴─────┴─────┴─────┴─────┘

 

                              续上表

─────┬─────┬────┬──────┬─────┬──────

罚款   │罚款   │罚款3001│罚款    │罚款10001 │罚款

1001-2000 │2001-3000 │-5000  │5001-10000 │-20000  │20001-30000

─────┼─────┼────┼──────┼─────┼──────

第三次以上│     │    │      │     │

违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初次擅 │1、第二次 │第二次以│      │     │

自上下人员│以上擅自上│上擅自装│      │     │

6人次以上 │下人员  │卸行李、│      │     │

2、初次擅 │2、初次擅 │货物、邮│      │     │

自装卸行李│自装卸行李│包等物品│      │     │

货物、邮包│货物、邮包│    │      │     │

等物品占总│等物品占总│    │      │     │

数11-50吨 │数51吨以上│    │      │     │

     │     │    │      │     │

─────┼─────┼────┼──────┼─────┼──────

1、人员第 │1、交通工 │1、交通 │      │     │

三次以上违│具、有关单│工具、有│      │     │

反本条  │位第三次以│关单位违│      │     │

2、交通工 │上违反  │反情节严│      │     │

具、有关单│2、集装箱 │重   │      │     │

位第二次违│第二次以上│2、集装 │      │     │

反    │违反   │箱违反情│      │     │

3、集装箱 │3、货物一 │节严重 │      │     │

一批20箱以│批101吨以 │3、货物 │      │     │

上初次违反│上    │违反本条│      │     │

4、货物一 │     │情节严重│      │     │

批51-100 │     │    │      │     │

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伪造或 │     │    │      │     │

涂改国务院│     │    │      │     │

卫生行政部│不如实申报│不如实申│      │     │

门规定的检│疫情(细则│报疫情 │      │     │

疫单证,第│8、15、24 │(细则8 │      │     │

三次以上违│38、48条规│15、24、│      │     │

反情节较重│定)第三次│38、48条│      │     │

2、不如实 │以上违反 │规定)情│      │     │

申报疫情 │     │节严重 │      │     │

(细则第8 │     │    │      │     │

15、24、38│     │    │      │     │

48条规定)│     │    │      │     │

第二次违反│     │    │      │     │

     │     │    │      │     │

─────┼─────┼────┼──────┼─────┼──────

初次违反情│第二次违反│第三次以│      │     │

节较重(微│     │上违反 │      │     │

生物、人体│     │    │      │     │

组织、生物│     │    │      │     │

制品、血液│     │    │      │     │

及其制品11│     │    │      │     │

份以上,动│     │    │      │     │

物6只以上 │     │    │      │     │

)    │     │    │      │     │

─────┴─────┴────┼──────┼─────┼──────

 初次违反情节较轻       │1、初次   │     │

                │违反情节  │     │

                │较重    │     │

                │2、第二次以 │     │

                │上违反   │     │

────────────────┼──────┼─────┼──────

隐瞒疫情、伪造情节、情节较   │隐瞒疫情  │     │

轻,经查证为非传染病      │伪造情节  │     │

                │情节较重  │     │

                │经查证为  │     │

                │传染病   │     │

────────────────┼──────┼─────┼──────

初次违反情节较轻        │1、初次   │     │

擅自排放压舱水5000吨以下    │违反情节  │     │

                │较重、擅  │     │

                │自排放压  │     │

                │舱水5001  │     │

                │吨以上   │     │

                │2、第二次  │     │

                │以上违反  │     │

────────────────┼──────┼─────┼──────

经查证擅自移运的尸体骸骨    │经查证擅  │     │

为非传染病死亡,情节较轻    │自移运的  │     │

                │尸体、骸  │     │

                │骨为传染  │     │

                │病死亡情  │     │

                │节较重   │     │

─────┬─────┬────┼──────┼─────┼──────

     │     │    │初次违反  │初次违反 │第二次以

     │     │    │情节较轻  │情节较重 │上违反,

     │     │    │废旧物品  │废旧物品 │情节较重

     │     │    │1-1000   │1001-5000 │废旧物品

     │     │    │吨以下,  │吨废旧船舶│5001吨以

     │     │    │废旧船舶  │10001吨  │上

     │     │    │10000吨   │以上   │

     │     │    │以下    │     │

     │     │    │      │     │

     │     │    │      │     │

─────┼─────┼────┼──────┼─────┼──────

     │     │    │移下监测  │移下监测 │移下监测

     │     │    │传染病人  │传染病人 │传染病人

     │     │    │情节较轻  │情节较重 │造成监测

     │     │    │      │     │传染病传

     │     │    │      │     │播危险

     │     │    │      │     │

     │     │    │      │     │

─────┴─────┴────┴──────┴─────┴──────

  注: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在内。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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