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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自治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50:04  浏览:9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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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自治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9年自治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2009年自治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粮食清
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2009年自治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认真做好2009年自治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全面查清库存粮食
的数量和质量,准确掌握真实情况,确保我州粮食安全,根据自治区
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原则,结合我州实际,特提出如下
实施方案。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自治州辖区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地方储
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
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
库尔勒直属库)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

  (二)库存粮食帐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帐、统计帐、会计帐、银行资金帐
的帐实相符、帐帐相符情况,帐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
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帐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
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
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
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
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
换等问题。

  (五)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
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

  (六)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


  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
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 每个县市自查阶段选择1-2家在当地
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自治州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州成立了由分
管领导任组长的自治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巴政办发〔2009〕
12号,以下简称“州级领导小组”),由州粮食局、发改委、 监察局、
财政局、农业局、 审计局、质监局、统计局、农二师发改委、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巴州分行、中储粮库尔勒直属库等11个单位组成。

  州级领导小组在州粮食局下设办公室,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
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自治州清仓查库工作。二是
制定自治州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将自治州具体
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下达到县。 四是汇总自治
州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五是协助
国务院和自治区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六是受理、核查举报,
并配合国务院和自治区工作组对重大案件进行核查。

  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业务一组、业务二组、业务三组和案件
核查组等专项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拟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检查方法并负
责统一部署和实施;草拟最终工作报告,协调相关工作,负责培训及
文件管理和宣传、后勤工作。

  由州粮食局监督检查科负责,州粮食局办公室、计财科和州发改
委经贸外资科、州财政局经建科、州农发行客服部、中储粮库尔勒直
属库仓储科参加。

  业务一组。负责清仓查库数据统计、报表合并以及承储点数据分
解、汇总和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由州粮食局综合业务科负责,中储粮库尔勒直属库仓储科参加。

业务二组。负责实物检查,对全州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和帐务按时
做好自查、普查和质量抽检工作,提出普查方案,形成工作报告。

由州粮食局军粮办负责,州粮食局计财科、州质监局质监科、州农
业局生产科、州审计局经贸审计科、州统计局业务科以及中储粮库尔
勒直属库仓储科参加。

业务三组。负责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的检查,粮食库存与政策性贷
款的审核以及自治州清仓查库工作经费的预算、申报和管理。

由州粮食局计财科负责,州财政局经建科、州审计局经贸审计科、
州农发行客服部参加。

案件核查组。负责组织清仓查库期间重大案件的核查和督办各地
对举报案件的查处。

由州粮食局纪检组负责,州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州审计局经贸审
计科参加。

  (二)各县市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同级粮食行
政管理、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监、统计、农发行
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各
部门和单位要科学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
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县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
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
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
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州级
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
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三)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

  按照在地原则,由州级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直
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中储粮库尔勒直属库和天山粮油
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查由州级领导小组督导,普查按照在地原
则由州级领导小组负责。从中储粮库尔勒直属库和天山粮油购销储备
有限责任公司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四)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

  中储粮库尔勒直属库负责向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库2009年
3月末分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和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
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州粮食局负
责向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
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
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整合后的分库点统计报表资料,及时送达各
普查小组。

  州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向同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帐资料
(分品种、分性质)。

  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
化的地区和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按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自治州人民
政府全面普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
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国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
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
为下一步州级普查、自治区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普查采取州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
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
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抽调参加州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
的普查工作。

  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中储粮库尔勒直属库、州粮食局直属
企业综合交叉进行普查。各普查组组长由州级领导小组成员担任,普
查组组成人员由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自查、普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
查方法》执行,由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另文下发。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09年2月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均要成立粮食清
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在2月27日前报送州级领导小组办
公室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2009年2月底前出台自治州实
施方案,并报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
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和下发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
案,并于2009年3月10日前报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初,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参加
复查、普查和督导企业自查的检查人员,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内容以
自治区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为主。2009
年3月中旬,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州所有参加检查的人员进行培训。
2009年3月下旬,州、县市人民政府要与国家、自治区同步完成清仓查
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它准备。州、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
施方案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
帐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
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
具。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
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于4月10日前上报州级领导小组办公
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
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
及分仓保管帐、保管总帐、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帐表、原始凭
证等帐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
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行政区
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
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 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
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普查工作一并开
展。 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全州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3~5家库存规模较
大的企业。 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州级
普查结果应于4月20日前汇总上报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州、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
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
报告。

  州、县级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
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
查认定的帐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
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
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
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5月20日前,州级领导小组向区级领导小组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
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包括县级自查和州级普查工作汇总情况。6月
10日前,州、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
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
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人
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
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
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
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
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
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
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
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
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
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
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
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
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
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

  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
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
帐,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帐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
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

  州、县级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
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各县市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
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
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
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级
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
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自治州监察局举报电话:2610779

  自治州审计局举报电话:2610035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

  各县市、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
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
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
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
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

  粮食储备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
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区级粮食库存、州级粮食库存以及县市级
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州、县级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家保
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
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
泄密事件。

  六、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自查阶段经费由县级领导小组负责安排使用。普查阶段经费由州
级领导小组安排使用。自查、普查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
原则,安排使用清仓查库工作经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经
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
财政部门如实申报。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
企业。

  七、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的保存

  全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是清仓查库工作
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州、
县级领导机构和检查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仓查库相
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结束后,
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此次需要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清仓查库有关文件、通知、工作
方案、领导讲话、会议纪录;自查、普查、复查、抽查工作原始纪录、
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检查期间收到的
举报材料、原始记录及相关处理材料;其他库存检查相关资料、文件、
报表、凭证。资料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音像材料等。
资料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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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8〕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江岸线资源开发的规划管理,保障岸线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总体规划》(池政〔2005〕39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长江岸线,是指长江两岸防洪江堤迎水一侧堤脚线至中泓线的水域与相关陆域共同组成的地带,岸线的陆域纵深一般为800—1000米。我市境内长江岸线由下列岸线组成:西自皖赣交界处、东到青通河口的南岸岸线,以及本段中我市所有江心洲的岸线。
第四条 长江岸线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坚持“项目配置岸线,岸线运作产业”的原则,应符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集约开发、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
第五条 根据《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总体规划》评价标准,我市长江岸线分为1级岸线、2级岸线和3级岸线。
第六条 新建项目长江岸线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并按年缴纳长江岸线资源管理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使用长江岸线,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非赢利公益事业项目;
(二)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军事设施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长江岸线使用权的出让底价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级岸线:200元/米•年
2级岸线:150元/米•年
3级岸线:50元/米•年
占用的岸线水域和陆域长度不一致时,择大计算,并按批准使用年限一次性付清。
第九条 长江岸线资源管理费征收标准如下:
通过有偿方式取得长江岸线使用权的,长江岸线资源管理费征收标准为50元/米•年。
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岸线使用权的,长江岸线资源管理费征收标准为200元/米•年。
经批准临时使用长江岸线的,长江岸线资源管理费征收标准为400元/米•年。使用岸线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征,超过半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征。
第十条 已取得长江岸线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未能达到建设进度和生产能力的,加倍征收长江岸线资源管理费。3年内未使用的,经原岸线使用权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长江岸线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岸线使用权。
第十一条 长江岸线使用权的出让资金以及长江岸线资源管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按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减免。长江岸线使用权的出让资金以及岸线资源管理费主要用于长江岸线的建设管理,包括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管理人员的管理经费支出、专业培训等。
第十二条 对拒不缴纳或逾期不如数缴纳长江岸线资源使用费和管理费的单位或个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施行后如上级出台有关政策,按其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


林资发〔2005〕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切实加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田防护林体系在保障粮食稳产高产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2003年以来我局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了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管理试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要求,结合试点取得的经验和三北地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现场会议的精神,现再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 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生态优先、科学利用,依法采伐、及时更新,功能不减、体系长存”的方针。
  二、 农田防护林达到更新采伐年龄、生态功能明显衰退之后应及时进行采伐更新。采伐更新所需限额由各地在更新采伐限额中合理安排。限额不足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其预留指标中调剂解决。
  三、 农田防护林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根据本地实际依法科学确定,并报我局备案。
  四、 需要对农田防护林实施更新采伐的,应科学确定采伐方式,合理控制采伐强度。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应采取隔株、隔行等渐伐方式,第一次采伐的株数强度不应大于50%,采伐间隔期南方一般不小于2年、北方一般不小于3年(伐前更新已达到成林标准的例外)。其它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可采取隔行、带状等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可根据林分状况、采伐方式等确定,但相邻的同向林带不得在同一年实施更新采伐。
  五、 农田防护林的抚育可参照相应树种用材林抚育技术标准进行,重点伐除病虫木、火烧木、枯死木和其它生长不良的林木。株数抚育强度原则上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不大于30%,其它地区的农田防护林不大于50%。
  六、 对因树种选择不当或遭受火灾、病虫害以及其它自然灾害等形成的低质低效农田防护林,应当进行改造。改造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七、 农田防护林采伐实行伐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八、 农田防护林采伐必须依法进行采伐作业设计。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采伐作业设计原则上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采伐作业设计可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技术单位或技术人员完成。
  九、 采伐农田防护林应当向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权限的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以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其它有关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 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
  (二) 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三) 采伐作业设计违反有关技术规程和采伐管理规定的;
  (四) 征用、占用林地未经批准的;
  (五) 上年度采伐验收不合格或采伐后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十、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或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进行现地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对违反规定采伐作业的,应当责令纠正,不纠正的,可责令终止采伐。林农分户经营的农田防护林在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应当由基层林业管理人员负责现地指导、监督、检查。
  采伐作业结束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或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作业设计对采伐地块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采伐验收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确保农田防护林在更新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任务;对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应进行伐前更新。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采伐农田防护林后,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造林或更新,恢复因救灾采伐损失的农田防护林。
  十二、 农田防护林的更新,应按照规定进行更新作业设计和更新质量检查验收。对未按时限完成更新或更新质量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下年度的农田防护林采伐申请不予批准。
  十三、 农田防护林更新造林之后,要依法核发林权证,明确新造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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