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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调销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00:45  浏览:88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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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调销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调销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16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票据结算,防止收购资金流失”的要求,为了加强粮棉油调销结算资金的管理,在粮棉油调销过程中全面推行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以促进政策性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调销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调销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粮棉油调销结算资金的管理,保证调销货款及时回笼,促进政策性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并逐步实现良性循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票据结算,防止收购资金流失”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是指由粮棉油调入(含购进,下同)企业签发,其开户银行承兑,专门用于粮棉油调销结算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三条 办理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务院关于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和核算手续的规定,遵循有商品交易基础、专票专用和及时清算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代理行开户的政策性粮棉油企业。
第五条 专用银行承兑汇票使用范围是:
(一)国家特种储备和国家及地方专项储备粮棉油的调销、移库等;
(二)国家定购粮油的调销;
(三)县以上各级政府的计划内调拨以及在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调销的市场调剂粮油;
(四)企业间购销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大宗粮棉油商品交易。
第六条 粮棉油调销专用银行承兑汇票,不准背书转让、贴现(包括转贴现、再贴现)和用于质押。
第七条 粮棉油调入企业申请办理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结算双方必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代理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二)提供国家储备粮、国家或地方专项储备及县以上各级政府的计划内粮棉油调拨文件、调拨计划和粮棉油购销双方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
(三)粮棉油调销过程中若发生费用、利息和差价等各种补贴的,必须落实补贴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 根据粮棉油调销的交货时间、运输情况等确定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一般为1—3个月。对国家专项储备粮棉油的调销、移库等,参照调销计划要求和财政利费补贴时间等确定,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采取分期付款的,可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也可按粮棉油调销进度分次签发汇票。
第九条 调入企业开户银行(即承兑行)接到企业的申请后,信贷、会计和资金计划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信贷部门要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认真审查调入企业的调拨文件、调拨计划和购销合同、企业的资信情况、各项补贴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仓容情况以及调入后的销售预测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与企业签订承兑协议;
(二)会计部门负责专用银行承兑汇票记载内容、使用对象和承兑协议的复审,对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承兑会计手续,并登记《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报表》(见附表,下同),按月汇总后,抄送本行资金计划部门;
(三)资金计划部门负责每月分地(市)内、省内跨地区、跨省逐级汇总上报《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报表》。
第十条 承兑行承兑专用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汇票上加盖“粮棉油调销结算汇票”专用章,并在汇票正面注明“不准背书转让、贴现和用于质押”字样。
第十一条 对已承兑的专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全部票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和本身承兑的责任拒付票款。
第十二条 粮棉油调出(含销售,下同)企业(即汇票收款人)收到专用银行承兑汇票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送交其开户银行(即收款行)审查。收款行在接到调出企业交来的专用银行承兑汇票后,按有关规定做好结算工作:
(一)会计部门要严格审查汇票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发现疑问要立即按规定向承兑银行查询核实。经审查无误后,按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要求办理其它会计手续,并登记《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报表》,按月汇总后,抄送本行资金计划部门;
(二)资金计划部门每月分地(市)内、省内跨地区、跨省逐级汇总上报《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报表》;
(三)信贷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调出企业的库存情况,督促企业认真执行调拨计划和履行购销合同。
第十三条 采取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引起的资金调拨,原则上按照“此增彼减”的办法进行调剂。上级行在分别接到承兑行和收款行上报的《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报表》后,按付款日期进行排列。所需资金分层次、分别由县(市)支行及其代理行、地(市)分行、省级分行和总行的资金计划部门负责调剂安排。由于承兑引起清算汇差资金不足时,应由上级农发行向承兑行注入启动资金,增加承兑行的专项借款。在向受理行清算汇差资金的同时等额收回收款行的专项借款。
第十四条 所需贷款规模原则上由上级行按月汇总安排,按季调整。
第十五条 专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的信贷部门在汇票承兑后,要经常深入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按规定的数量、质量调入粮棉油;汇票到期前,要督促企业筹措资金。对企业资金不足的,要区分不同情况,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给予贷款支持。购销双方如发生经济纠纷,由双方企业自行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专用银行承兑汇票收款行的信贷部门在票款收帐后,要全额收回调出企业的贷款本息。收款行将收回的资金要及时上划,归还上级行借款。
第十七条 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统一使用农业银行现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凭证,加盖专用章,并按照有关结算制度、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订亦同。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8月1日起执行。
市地内
附表: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报表{省 内}
跨 省
年 月 日
承兑行(收款行): 单位:万元
--------------------------------------------------------------------------------------------
承兑行(收款行)| | | 粮棉油品种 | |
| 签发日期 | 承兑日期 | | 承兑金额 | 备 注
名 称 | | | 及数量(吨)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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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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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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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章): 填表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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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的若干规定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的若干规定

1984年6月18日,商业部

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供销社体制改革要深入进行下去,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各级供销社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关制度也要按合作企业性质进行改革。”为了贯彻中央通知的精神,现对改革供销社的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领导干部实行选举制。供销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正副主任,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被选举的人员要经过社员代表充分酝酿和协商,必须符合“四化”要求。当选后要报上级审批。要注意把上级机关对干部的审查考核同社员群众对干部的监督、评议很好地结合起来。
当选的干部享受国家同级干部的政治待遇,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从工资基金中开支。当选的干部在任期内原则上不能调动,下届落选或在任期内被罢免的,取消职务津贴,按照原来的岗位安排工作。社内中层干部和一般管理干部由主任提名任命。提名任命的干部要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的由主任提出免职。这样就能较好地保证干部能上能下,有利于发现和起用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的人才,加强供销社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二)新增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供销社需要增加人员时,应根据业务和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劳动计划,与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商定后,提出招工简章,公开张贴招工通告,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按德、智、体条件择优录用,张榜公布,坚决杜绝不正之风。
招收合同制职工的条件,应是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个别地区招收高中毕业生有困难的也可以适当招收一部分初中毕业生),年龄在二十五岁以下。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先开办各种业务培训班,招工时,优先从培训班中吸收;没有条件的地区,招工后应经过一定时间的业务培训才能上岗位。合同制职工的来源,县以下主要从农村招收。从农村招收的合同制职工,不转为城镇户口,不吃商品粮。合同期满后业务、工作仍需要留用的,可以续订合同。劳动合同的签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应包括:生产或工作任务、合同期限、试用期限、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的其他义务与权利。合同制职工的工资,原则上应当高于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被录用后,可给予半年至一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及所从事的工种不同,给予不同的待遇。企业经济效益好,本人表现优异的,可比同工种固定职工转正定级的工资定高一些。合同制职工的劳保用品、奖励、津贴、医疗、保健食品等应与同工种固定职工相同,但不享受家属半费医疗。合同制职工的政治待遇应与固定职工一视同仁,可以入党入团,可以当选为企业的领导干部,并有参加企业管理,参加政治学习、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权利。
为了保障合同制职工年老退休后的生活待遇,解除后顾之忧,县以上联社应建立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制度。基金来源:一是按照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10—20%的比例从税前提取;二是从税后盈余中提取一部分;三是个人少量缴纳。合同制职工年老退休后,由供销社根据投入基金年限长短和金额的多少按月发给一定数额的养老金。
劳动合同制是用工制度的一项改革,是供销社今后的一项长期用人制度。考虑到目前供销社的队伍组织状况,可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制度”,分别对待。原有国家职工,政治经济待遇不变(包括计划内临时工)。青年职工如有愿意实行合同制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以改为合同制职工。现有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亦商亦农等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精神,根据业务需要,普遍进行一次考核,合格的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合同制职工,不合格的清退。由于供销社已恢复为农民所有的合作商业,因此今后不再存在混岗的问题。
(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国家分配、企业招聘和企业选举培养的办法。国家分配,主要是由国家分配一定数量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学生;企业招聘,主要是企业根据业务和工作的需要,提出用人条件,张榜公布,择优招聘;选送培养,主要是从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中挑选一部分有培养前途的人,送到大学、中等专业学校或其他培训机构学习,毕业后回原单位分配工作。供销社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是国家分配,企业招聘,选送培养的,只要符合条件,都应保留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评定技术职称,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
(四)扩大供销社的劳动人事管理权。供销社按照国家政策可以根据需要从外单位、外地区招聘技术、管理人员并自行确定报酬;有权自行选择用工形式;有权调剂和调配职工;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有权辞退和开除严重违法乱纪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自选工资形式,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每年的晋级面为3%,这部分工资开支计入商品流通费或成本。有权对提取的奖励基金自主分配。
为了适应供销社工作的要求,县联社要担负起全县供销社系统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同时,保证基层供销社有必要的人事管理权。基层供销社正副主任,县联社正副股长,公司正副经理等均由县联社负责管理。
供销社的机构和人员,必须贯彻精简原则,要努力提高职工的素质,实行定员定额,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硬性安插人员、非经理事会批准,不得随意增加机构和人员。
(五)改进工资制度,实行劳动分红。供销社现行的工资制度很不合理,特别是职工的劳动报酬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脱节,平均主义严重。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要结合体制改革对职工的工资制度逐步进行自费改革。在改革时,要注意总结过去的经验,如试行浮动工资等,积极探索改革的途径。
为了在确保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提高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更好地把职工的劳动报酬同企业的经营成果挂起钩来,充分发挥分配促进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供销社要建立劳动分红制度。劳动分红基金的来源,是从企业税后盈利中提取。提取劳动分红基金要规定一个适当的比例,做到利多多分,利少少分,无利不分。职工个人所得劳动分红的数额,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有高有低,不搞平均主义。如果提取的分红基金较多,不一定全部分完,结余部分可以结转下年,也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劳动分红制度的试行,也是对供销社现行分配制度的一种改革,它可以使职工感到经营上有奔头,工作上有劲头,经济上有甜头,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各地要通过实践逐步总结,逐步完善。
改革供销社的劳动人事制度,是关系到供销社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供销社应组织劳资、人事、基层等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努力做好这一工作。态度要积极,工作要扎实,质量要保证。要以改革的精神认真搞好试点,取得经验,逐步展开,不断提高劳动人事工作的水平。


青岛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市政府批准,市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青岛市广播电视局是本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市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市(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本辖区卫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审核检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
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定点销售。

第四条 凡接收不到当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电视节目的地区、单位可以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办理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须持单位介绍信,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一般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因接不到当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节目等特殊情况需要安装和使用的,须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信,填写申请表,经市广播电视局、国家安全局签署意见同意后,按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条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且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单位;
(二)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上述单位持介绍信填写申请表,经市广播电视局、国家安全局签署意见后,按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条 经审查批准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销售商店,购买质量合格的产品,并委托持有《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安装。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经审批机关会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
经批准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具备了有线电视安装条件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须尽快拆除。

第八条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内容、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涉外单位可以通过有线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节目。其它单位严禁在有线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九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单位的审批条件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申请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广播电视局签署意见,按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并具有足够的资金和后期维护能力。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发放应从严掌握,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从已持有《有线电视安装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中确定。

第十一条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卫星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的处理,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对抗拒、阻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部门依照《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已经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立即拆除。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广播电视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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