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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13:40  浏览:97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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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6〕320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规定,省厅制订了《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

  附件:《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土地整理 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 省财政厅、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附件: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任务,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程、标准和规定等,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省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集中部分和土地出让金省集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省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是指为实现全省的耕地占补平衡,利用耕地开垦费进行重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是指项目计划和预算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从组织项目实施开始,直至项目竣工,并完成验收准备工作阶段内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 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二) 公开、公平、公正;

  (三)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规范管理;

  (四) 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的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省属单位承担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组织);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可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派对国家投资项目和省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具体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应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属的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或具有土地开发整理职能的企事业法人单位(省属单位承担的项目除外)。项目承担单位的内设机构和人员配置应满足项目实施管理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所在地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成立由项目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搞好项目实施工作。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区涉及的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项目区内土地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清晰、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和当地实际,组织编制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

  (二)发布项目公告,组织勘察项目区,清理项目区现场,编制补偿方案;

  (三)组织编制项目工程施工设计图和施工预算,组织有关单位会审项目图纸;

  (四)做好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

  (五)组织工程实施及其监理的招投标工作,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

  (六)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七)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相关制度。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工程开工前应在项目区公开立牌,发布项目基本情况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基本情况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主要建设工程、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项目施工应实行招标。招标人为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根据自身技术力量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理组织招标。招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或安全性能要求高的(如:桥、涵、闸、站、坝等)单体工程须实行公开招标;工程招标公告须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媒体登载;投标单位必须有相应的建设工程(如基础工程、水利、土建、道路、市政等)三级以上施工资质。

  项目施工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受自然地域或环境限制的;

  (二)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造价相比,不值得的;

  (三)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的特点,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要求,零星、分散的辅助工程(如:土地平整、防护工程和生产路等)可不实行招标,可以由项目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当地农民群众实施。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须有不少于三家单位投标。评标办法须科学合理,应尽可能采用综合评标法,也可以适当采用合理的单因素评标法或合理的最低价评标法等方法,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十二条 招标结束后应公示中标单位,公示时间不低于五个工作日。有关单位对项目工程招投标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在条件不成熟地区可直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与建设工程性质相适应的监理资质。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中凡涉及多方利益的均须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条款应齐全,格式规范,合同内容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施工准备后,应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开始组织项目施工。

  第十六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场办公会制度,召集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等出现的问题,并邀请有关项目区群众代表参与监督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责任制,确定有资质的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不符合当地实际或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实行跟班旁站制度,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及时做好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等各项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 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等,有权向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设计单位应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做好设计变更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总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研究解决;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研究解决;

  (二)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总预算调整的,国家投资项目和省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省属单位承担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准,省投资项目和省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市、县地方承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保证项目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可申请局部调整项目区位置。

  (一)因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改变项目区土地用途的;

  (二)因重点工程建设,对项目区造成破坏,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遭自然灾害损毁,影响项目实施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案变更不减少工程量和投入预算;

  (二)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成后的运行和管理;

  (三)变更方案在技术上应可行、可靠;

  (四)变更方案对后续施工的工期和施工条件无大的不良影响;

  (五)变更方案不损害群众利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审查工作,把好审查关。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变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的原因及理由;

  (二)变更的内容和范围;

  (三)变更前后工程量和投入预算的变化情况;

  (四)变更引起的工期变化说明;

  (五)变更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及相关计算资料等;

  (六)变更方案的群众参与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须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权属调整原则、权属调整的具体方案、对权属调整有异议者的陈述途径和方法、公告时限(一般不低于15天)等。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进行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县国土资源局确认。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重视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及时解决土地权属调整中出现的问题;无法解决的,应及时报县级国土资源局研究解决。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资料;项目资料员必须及时收集、登记、分类和整理归档。同样,项目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也必须做好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项目资料可以按文书类、技术类、财务类和其它类进行分类;也可以按立项阶段、实施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准备阶段、验收阶段和后续利用管护阶段等分类。项目档案资料登记应按性质和时序分别进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承担单位应按项目预算支出范围使用资金,严格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计制度,在项目实施中期和竣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或上级部门委托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跟踪审计。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廉政建设制度,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以及廉政建设、治理商业贿赂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检查、指导和督促,确保项目实施进度,保证建设质量及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投资项目和省投项目实行实施情况季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季度前十天内对上季度的项目实施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逐级核实上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验收办法和验收规程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主要工作包括:组织测绘编制项目区竣工图、做好项目竣工决算及其审计、整理完善项目档案资料、落实工程后续管护措施、编写项目实施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中发现有虚报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谎报项目完成情况、截留或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形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规划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机构和审计单位等在项目立项核查、规划设计、项目预算、施工、监理、结(决)算审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暂停两年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相关工作。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在全省范围内永久性禁止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政府投资项目和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内自行用于补充的项目实施管理,各市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管理办法,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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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急件)

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药监人[2003]97号)要求,我局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8月印发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管理细则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条件。
  执业药师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应遵循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围绕提高执业药师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药学服务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实施继续教育,倡导开展网络教育。
  执业药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地点。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审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
  (三)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和师资的业务培训,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国际和国内学术研究与交流;
  (四)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
  (二)制定本辖区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细则,负责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的施教机构名单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四)确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遴选确认单位,并监督其工作;
  (五)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登记管理办法;
  (六)及时报送本辖区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
  (二)组织专家按大纲要求评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
  (三)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
  (四)利用有效、经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
  (五)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条 凡是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等院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具备规定的施教机构基本条件的,可以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培训。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必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
  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申请、遴选、确认及管理见附件1。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学分授予细则见附件2。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

  第十九条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第二十条 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见附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凭此证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并将登记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收回。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确认,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施教机构收取学习费用必须合理,应减轻执业药师的经济负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即取消施教机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执业单位应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从本人工作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管理细则

  第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应以需要更新、补充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方面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学习内容。应根据执业药师的执业范围、执业类别和工作岗位,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负责遴选、确认和公布。

  第三条 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由各施教机构自行申请,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遴选、确认和公布,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条 面向本辖区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遴选、确认和公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承担,公布的选修内容只可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

  第五条 符合第十条的单位可以申请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须填写《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报送中国执业药师协会。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遴选、确认和公布的面向本辖区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应报送本辖区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备案。

  第七条 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每年11月底以前接受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遴选、确认,于次年一季度内或3月底以前公布。同时对未被确认的选修内容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八条 经遴选、确认和公布的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应明确列出编号、名称、施教机构、负责人、培训方式、核准学分等,供各地执业药师选择。

  第九条 经遴选、确认和公布的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自公布之日起2年内实施有效,超过2年未实施的,选修内容自动失效。若需再次实施,则应重新申请确认和公布。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须对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虚填学分,乱发学分证明,乱收费,不能保证继续教育质量的,有权对施教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施教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的实施情况报送本辖区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中经遴选、确认和公布的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的施教机构应同时将实施情况报送中国执业药师协会。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申请表

  继续教育
  内容名称:
  申请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要求

  一、填写说明:
  选修内容名称:继续教育课程的全称
  申请单位:填表单位的全称
  选修内容负责人:继续教育的主要组织者
  申请学分:申请单位对所申请内容拟授予的学分
  二、填表须实事求是,字迹工整,简明扼要。
  三、此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如期报送。
  四、若表内填写不完,可附其它书面材料。
  五、对填写内容含糊不清,项目不全的申请表,不予受理。


┏━━━━━━━━━┯━━━━━━━━━━━━━━━━━━━━━━━━━━━━━━━━━┓
┃  选修内容名称  │                                 ┃
┠─────────┼─────────────────────────────────┨
┃   培训方式   │                                 ┃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电话/传真   │         │   E-mail   │             ┃
┠─────────┼─────────┼─────────┼─────────────┨
┃   对象范围   │         │   拟招人数   │             ┃
┠─────────┼─────────┼─────────┼─────────────┨
┃ 拟收费项目及标准 │         │   学时数   │             ┃
┠─────────┼─────────┼─────────┼─────────────┨
┃   申请学分   │         │   核准学分   │             ┃
┠─────────┴─────────┴─────────┴─────────────┨
┃选题的意义及目的                                   ┃
┠──┬──────┬───┬──┬──┬──┬────┬────┬──────────┨
┃选修│  姓名  │   │性别│  │年龄│    │学历  │          ┃
┃内容│      │   │  │  │  │    │    │          ┃
┃负责│      │   │  │  │  │    │    │          ┃
┃人基│      │   │  │  │  │    │    │          ┃
┃本情│      │   │  │  │  │    │    │          ┃
┃况 │      │   │  │  │  │    │    │          ┃
┃  ├──────┼───┴──┴──┼──┴────┼────┴──────────┨
┃  │ 现在单位 │         │ 职务/职称  │               ┃
┃  ├──────┴─────────┴───────┴───────────────┨
┃  │教学管理或教学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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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选修内容要点      │主讲人姓名│职称│单位┃
┃要点及主│                  │     │  │  ┃
┃讲人情况│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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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内容│请填写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估项目及标准          ┃
┃执行的考│                              ┃
┃核与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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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意见  │                              ┃
┃    │                              ┃
┃    │ (公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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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执业│                              ┃
┃药师协会│                              ┃
┃遴选确认│                              ┃
┃意见  │                              ┃
┃    │核准学分: (公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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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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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第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系指经以下学习活动获取核准确认的学分:
  (一)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学习;
  (二)一个月以上的脱产专业学习、专业学位课程学习;
  (三)参加学术会议、专题报告会、出国考察、发表论文、培训、讲学、出版论著,研究性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调研或考察报告、阅读专业期刊等;
  (四)获得科研成果奖励或国家专利等;
  (五)国家执业药师资格标准制定、考试命题、继续教育内容遴选评审;
  (六)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条 学分授予程序为:
  (一)取得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学分,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二)第一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负责确认与登记盖章。申请第一条第二款学分的人员,须提交当年学习考核成绩证明;申请第一条第三款的人员,须提交论文原件及相关证明;申请第一条第四款的人员,须提交成果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单位关于本人参与工作的证明;申请第一条第五款的人员,须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和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证明;申请第一条第六款学分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业务学习的证明。
  第三条 学分核定主要根据培训内容与学时,学分计算方法一般为参加者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者按每1小时授予1学分。第一条第二款学分计算方法一般为参加者按每8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者按每1小时授予1学分。其他学分计算参考附表2。

  附表2: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授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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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性 质 │      级 别 范 围 │ 学分核算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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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学术会议 │        国际性  │   8-6 │ 论文的第一作者记高分 ┃
┃   上宣读论文 │            │      │限,依次类推到第三作者┃
┃         ├────────────┼──────┼───────────┨
┃         │        全国性  │   6-4 │           ┃
┃         ├────────────┼──────┼───────────┨
┃         │       行政区级 │   5-3 │           ┃
┃         ├────────────┼──────┼───────────┨
┃         │        省 级  │   4-2 │           ┃
┠─────────┼────────────┼──────┼───────────┨
┃在学术会议上提交 │        国际性  │   6-4 │ 论文的第一作者记高分 ┃
┃ 书面论文或摘要 │            │      │限,依次类推到第三作者┃
┃         ├────────────┼──────┼───────────┨
┃         │        全国性  │   5-3 │           ┃
┃         ├────────────┼──────┼───────────┨
┃         │       行政区级 │   4-2 │           ┃
┃         ├────────────┼──────┼───────────┨
┃         │        省 级  │   3-1 │           ┃
┃         ├────────────┼──────┼───────────┨
┃         │       仅列题目 │     1 │           ┃
┠─────────┼────────────┼──────┼───────────┨
┃ 在学术刊物上发 │       国外刊物 │   10-8 │ 论文的第一作者记高分 ┃
┃  表论文、综述 │            │      │限,依次类推到第三作者┃
┃         ├────────────┼──────┼───────────┨
┃         │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   8-6 │           ┃
┃         │ 家统一刊号(CN)的刊物│      │           ┃
┃         ├────────────┼──────┼───────────┨
┃         │       省级刊物 │   6-4 │           ┃
┃         ├────────────┼──────┼───────────┨
┃         │       地级以下 │   4-2 │           ┃
┃         ├────────────┼──────┼───────────┨
┃         │       内部刊物 │   2-1 │           ┃
┠─────────┼────────────┼──────┼───────────┨
┃     著 作  │        1000字  │     1 │   最高记45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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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专业译文 │        1500字  │     1 │   最高记45学分   ┃
┠─────────┼────────────┼──────┼───────────┨
┃  出国考察报告 │        3500字  │     1 │   最高记15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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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继续教育项目 │       讲授实录者 │ 1/10分钟 │ 以成品放映时间核算, ┃
┃ 课程的录像教材 │            │      │每个项目最高记25学分。┃
┃    和幻灯片 │            │      │           ┃
┃         ├────────────┼──────┼───────────┨
┃         │      讲授与编辑者│ 2/10分钟 │           ┃
┃         ├────────────┼──────┼───────────┨
┃         │       课程编导者 │ 1/10分钟 │           ┃
┃         ├────────────┼──────┼───────────┨
┃         │      制作幻灯片者│  1/分钟 │           ┃
┠─────────┼────────────┼──────┼───────────┨
┃国家自然科学奖、 │        一等奖  │  20-16 │ 一项成果同时获多项奖 ┃
┃科学技术进步奖、 │            │      │的记最高学分。    ┃
┃ 发明奖、星火奖 │            │      │ 以第一获奖者记学分上 ┃
┃         │            │      │限,依次类推到第三获奖┃
┃         │            │      │者。         ┃
┃         ├────────────┼──────┼───────────┨
┃         │        二等奖  │  15-11 │           ┃
┃         ├────────────┼──────┼───────────┨
┃         │        三等奖  │   11-7 │           ┃
┠─────────┼────────────┼──────┼───────────┨
┃   省、部级奖 │        一等奖  │   12-8 │           ┃
┃         ├────────────┼──────┼───────────┨
┃         │        二等奖  │   10-6 │           ┃
┃         ├────────────┼──────┼───────────┨
┃         │        三等奖  │   8-4 │           ┃
┠─────────┼────────────┼──────┼───────────┨
┃   地、市级奖 │            │   6-4 │           ┃
┠─────────┼────────────┼──────┼───────────┨
┃    国家专刊 │        发 明  │    12 │           ┃
┃         ├────────────┼──────┼───────────┨
┃         │       实用新型 │     9 │           ┃
┃         ├────────────┼──────┼───────────┨
┃         │       外观设计 │     6 │           ┃
┠─────────┴────────────┴──────┼───────────┨
┃外出进修或读学位课程                   │当年最高记25学分   ┃
┠──────────────────────┬──────┼───────────┨
┃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  0.5/次 │当年最高记10学分   ┃
┠──────────────────────┴──────┼───────────┨
┃培训、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当年最高记10学分   ┃
┠─────────┬────────────┬──────┼───────────┨
┃阅读专业期刊及答题│        全国性  │0.5-0.1/题│当年最高记5学分    ┃
┠─────────┼────────────┼──────┼───────────┨
┃         │        省 级  │0.3-0.1/题│当年最高记3学分    ┃
┠─────────┴────────────┼──────┼───────────┨
┃阅读专业期刊及写出学习总结3500字      │    1学分│当年最高记2学分    ┃
┠──────────────────────┼──────┼───────────┨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标准制定、考试命题、    │      │当年最高记15学分   ┃
┃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遴选评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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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 010]1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甘肃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3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收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省财政厅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各级国税部门应将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管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
第六条 收取地方教育附加时,使用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并严格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甘地税发[2004]73号)进行管理。
第七条 地税部门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按省级20%、市县两级80%的比例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和市县两级两库。省直管县地方教育附加的80%全部留省直管县;其他县市区由市县两级协商确定地方附加80%的分成比例,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备案。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 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财政部批准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建设中小校舍,改善中小学和职业教育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省级财政集中的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建设、中小学和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改善等项目支出以及均衡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等支出。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地方教育附加收支预算,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专项管理,建立、健全地方教育附加收支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核算地方教育附加的收支情况,确保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款专用。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1 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的对应项级科目名称。
第十二条 每月未,各级人民银行国库应分别将省级、市级、县级预算收入月报表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对报表数据相符时,签署对账结果;不相符时,及时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联系,查找原因,及时进行财务调整,保证财务核对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地税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手续费按实际征收入库数的3%计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地税部门不得从代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中直接扣除或提取。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解缴、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或扩大征收范围以及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地区及部门,由上级或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同意甘肃省征收她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规定之起施行。1 9 9 5年6月8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联合制发的《关于甘肃省教育附加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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