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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02:10  浏览:9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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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文〔2008〕132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有序进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建筑有形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市属国有企业将所属的公共资源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有偿配置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原则:  

  (一)统一进场交易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原则。

  第四条 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有偿配置的以下公共资源项目,都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市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

  (一)依法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矿产及产权交易等项目。

  (二)水利、水电、地热等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包括交通和公交线路运营权、出租车经营权等权益性资产,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经营权、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养护权的委托管理和有偿服务等。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出让、租赁项目,包括公务车有偿转让、行政事业单位转经营性房屋资产出租、直管公房出租等。

  (五)其它应实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项目,包括房屋拆迁工程委托业务、罚没资产招标拍卖、储备粮轮出经营、国有林业森林资源利用等。

  第五条 各类交易活动主体发布招标信息、投标报名、资格审查、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拍卖、挂牌等有关活动,都必须在市交易中心进行,其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交易活动。

  第六条 交易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或交易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组织,不得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搞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其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国家关于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文件规定,全面加强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领导,保证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有序有效推进。

  (二)组织、协调、指导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

  (三)审议制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总体方案和阶段性工作方案,认真制定具体措施,有效推进方案的落实。

  (四)定期分析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推广典型;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问题的对策和措施,提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督促检查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六)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七)协商处置与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简称“市交易管理办”)负责全过程指导、协调、管理和再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公共资源入场交易的有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进入市交易中心的交易各方进行现场监管。

  (三)负责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有关招投标(拍卖、挂牌)文件和招标(拍卖、挂牌)情况备案管理,视情况对有关招投标(拍卖、挂牌)文件进行抽查。

  (四)受理各类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诉,根据实际情况向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或转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

  (五)依照相关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对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投标人(受让人、竞买人)、评标专家、中介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建议。

  (六)负责对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有形交易市场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统一的交易平台。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政策法规、企业、价格、科技和人才等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四)为代理机构或企业开设服务窗口。

  (五)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管理维护交易场所和秩序。

  (六)对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

  第十条 市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监督和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投诉。具体职责分工是:

  (一)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依法对参与交易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交易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查处。

  (二)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核准必须依法招标的投资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三)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对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管理。

  (四)市国资委负责监督管理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对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备案或核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文件资料,为国有产权交易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五)市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管理,对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活动,对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资料的备案管理。

  (七)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医疗设备、器械)进行监督管理。

  (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的质量,与卫生部门共同对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进行监督。

  (九)市经贸委负责监督管理工业项目和机电设备招投标活动,对行业性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管理。

  (十)市水利局负责监督管理水利项目招投标活动,接受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备案和审查,对行业性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管理。

  (十一)市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交通项目招投标活动,对行业性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管理。     

  (十二)市物价局负责对进入市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执法,按有关规定核准交易活动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督促交易中心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在交易活动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交易各方当事人、评委、中介机构等应服从市交易管理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

  第十二条 在交易活动中,发现交易各方当事人、评委、中介机构、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有违反交易规定行为的,市交易管理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对各类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市交易管理办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市交易管理办备案。

  第十四条 市交易管理办要设立诚信档案,对交易各方当事人、评委、中介机构等忠实履行或违反交易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做好客观真实记录。

  第十五条 进入市交易中心的各专业交易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交易活动,为交易各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市交易管理办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市交易管理办将根据不同交易类别,适时分阶段和批次通知有关市直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凡未按要求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市效能办对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市交易管理办和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不得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不得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个人经济活动;市交易中心内各机构不得与任何中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凡违反规定的,由市效能办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戒免教育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对有关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能。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存在不依法依规受理投诉或受理不及时、对核实结果处理不恰当或不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审核、备案有关文件和批准交易方式的,由市交易管理办协同监察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将责成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纠正或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推诿扯皮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招投标(拍卖、挂牌)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各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市交易管理办应协助调查和监督;情节严重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和权限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应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参照本暂行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大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逐步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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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02-01-18

教学〔2002〕2号

  为做好2002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应根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招生学科专业结构,坚持质量、规模、结构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推进并深化各项改革。



  二、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和各招生学校要努力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考务管理,严抓考风考纪;强化质量意识,认真执行录取标准,把好新生入学质量关。



  三、网上录取工作将在2002年成人高校招生中全面展开,这项改革是今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重点任务,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和各招生学校应加强配合,按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共同完成好录取工作。



  现将《2002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办法

  一、招生学校



  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等学校所属的成(继)教院(以下统称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各学校可选用脱产、业余或函授形式进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二、招生计划



  各成人高校应按照《教育部关于编报2002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函[2001]252号)核定的2002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规模(地方所属成人高校专科层次招生规模由地方政府确定)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所在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编制本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其中,本科层次招生计划(含高中起点本科和专科起点本科)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专科层次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将备案的计划汇总,分送各有关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由其向社会公布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成人高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专科层次分专业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直接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执行。



  成人高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函授站,须经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对于未经同意设置的函授站,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不得公布执行其安排的招生计划。



  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于报名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学校及招生专业目录。未向社会公布的学校及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三、报名



  (一)报名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在职、从业人员;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不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以外的社会其他人员。

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报考成人高校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以下简称“高职”)。

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大学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人员。

身体健康;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的残疾人。 

  (二)报名信息的采集及要求

  报名信息采集工作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管理信息标准(2001年修定版)》执行。信息报送的电子邮件地址:fanwh@moe.edu.cn 

 

  四、考试



  (一)考试科目



  1.高中起点本科及外语(外经外贸)类专科考试均为6门,其中外语分英语、日语、俄语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专科层次中的非外语(外经外贸)类均考5门,不考外语。每门满分150分。各科类考试科目如下:

  (1)文科:政治、语文、数学(文)、外语、历史、地理。试题均由教育部统一命制。

  (2)理科:政治、语文、数学(理)、外语、物理、化学。试题均由教育部统一命制。

  (3)“高职”类:政治、语文、数学、外语及2门专业课,其中,政治、语文、数学、外语实行全国统考,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制。2门专业课的考试安排(不含“3+2”考试科目改革试点学校和专业),由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自行确定。

  (4)实行“3+2”考试科目改革试点,用以招收专科层次新生的学校和专业,3门公共课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制,2门专业课分别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组织命题。考试科目如下: 

  ①医疗、高护、西医各类专业:政治、语文、数学(理)、医学基础、医学临床。

  ②中医药各类专业:政治、语文、数学(理)、中医基础学、中药学。

  ③司法部属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开设的监狱管理、劳教管理专业:政治、语文、数学(文)、监狱(劳教)基础、狱政(所政)管理。

  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河南职业技术教育学院以及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开设的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汽车检测与维修专业:政治、语文、数学(理)、机械基础、机械制造工艺基础;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计算机教育专业:政治、语文、数学(理)、电工基础、电子技术基础。

  ⑤公安类学校各专业:政治、语文、数学(文)、警察法学教程、公安学基础理论。

  (5)高等艺术学校艺术类专业加试的专业课由招生学校自行命题并自行组织考试,非高等艺术学校艺术类专业加试的专业课,原则上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进行。

  (6)民族自治地区用民族语文授课的成人高校或系(科)的招生,由自治区用民族文字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使用民族语文授课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成人高校,汉语文试题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考生使用汉文字答卷,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其它各科(包括外语试题导语)可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规定的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若需加试少数民族语文,可自行决定并负责命题。

 

  2.专升本考试科目均为4门,即2门公共课、1门专业基础课、1门专业课。每门满分均为150分。

  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分别为:

  (1)师范类专升本:

  理工类(一):外语、教育理论、高等数学(一)

  理工类(二):外语、教育理论、高等数学(二)

  文史类:外语、教育理论、大学语文

  艺术类:外语、教育理论、艺术概论

  (2)非师范类专升本:

  理工类:  政治、外语、高等数学(一)

  经济(管理)类:政治、外语、高等数学(二)

  文史、外语、中医类:政治、外语、大学语文

  法学类:政治、外语、民法

  艺术类:政治、外语、艺术概论

  上述科目实行全国统考。除民法科目由司法部组织命题、非英语外语语种由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视本地生源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开设并自行组织命题外,均由教育部统一命题。专业课的考试安排,由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高等艺术学校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课由招生学校自行命题考试)。

  师范类专业(除外语类专业外)考生的外语科目成绩,以其卷面分数的60%计入总分。



  (二)考试的组织

  1、统考科目按教育部2000年6月颁布的复习考试大纲的要求命题。阅卷工作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考生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2、考生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考试;经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意也可以到学校所在地借考。

  3、考试日期为5月11日和12日,具体考试时间见附表1、2。

  五、录取



  (一)2002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分为现场局域网和远程广域网两种形式。录取工作必须于9月底前结束,不再进行对已录新生流失后的补录工作。招生学校可视往年已录新生流失情况和上线生源情况向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提出超录比例(或人数),经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按招生规定执行。其中本科层次超录的比例不得超过已公布招生计划数的5%,超录生必须是上线生。



  (二)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学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时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学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同时,各招生学校也要发挥校内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校内自我监督,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三)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统考科目(“3+2”考试科目改革试点按五门考试科目)的成绩划定,其中外语成绩不计入总分,本科层次(含专升本、高起本,下同)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提出方案报教育部审核后执行,专科层次招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自行确定。对考生专业课、单科及其它方面的要求,由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



  (四)本科层次的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专业外),在考生统考科目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后(高起本扣除数学成绩计算),由招生学校按考生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招生学校必须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工作开始前半个月向有关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专业课考试合格考生名单;本科层次的体育类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



  (五)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按审核后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录取阶段,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要根据考生上线情况,在已核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总数内,积极做好调剂录取工作。



  (七)录取照顾政策: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优秀运动员在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后,可免试入学。

  3、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30分投档(专升本为20分),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1)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人民警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
(8)报考农、林、水利、地质、矿业、公安、监所、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艰苦行业各专业的考生。

  符合上述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八)成人高校不得招收“试读生”、“超前生”、“资格生”,不得招收教育部有关文件〔(88)教高三字002号〕规定以外生源的预科生。



  (九)录取工作结束后,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须向教育部报送录取新生的数据库,并向招生学校所在地毕业证书验印部门提供本年录取新生名单。



  六、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学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有关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七、其它



  (一)成人高校可视本校情况开展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招生不占用招生计划。该项工作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报考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的考生,必须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层次毕业证书,并在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名的有关手续。成人高校录取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考生,应在所招生专业录取高中起点合格考生之后进行,学校提出录取名单由考生所在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办理审批录取手续。 

  (二)对违反招生管理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三)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必要的补充规定。

  

附表 1、高中起点本、专科考试时间表(略)

   2、专科起点本科考试时间表(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舟政发(2008)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精神,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5元。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下列各项均不得作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加点工资;从事中班、夜班和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发放的津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待遇;以及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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